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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期盼:“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落到实处

 智慧旅游519 2013-03-16
   近日,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在多地引发热议。如何让“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落到实处、打击非法一日游行为、提升旅游服务内涵,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本报驻上海记者张斌

    张凡

    期盼出台配套法律法规

    从全国“一日游”市场发展来看,不同程度上都存在问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都有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示范文本的出台相当及时,部分条款可谓一举命中要害,让业界十分欣喜。”上海市旅游局市场管理处副处长顾建斌表示,“‘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刚刚出台,我们就召集上海市旅游企业学习、讨论,在行业中力推。”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内短线总监龚飞也认为,出台示范文本是个利好消息。他说:“作为5A级旅行社,春秋很早之前就在发团之前与游客签订类似的合同,其中涉及条款甚至比示范文本更多、更细致。”

    据龚飞介绍,到上海春秋报名参团的游客,在报名之初就知晓是散拼还是组团,合同中还详细注明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姓名、名称,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以及行程安排、成行团号等。“不怕竞争,就怕不公平的环境。示范合同出台后,将净化国内一日游市场,促使其更加成熟。”龚飞说。

    但是,顾建斌也有一个顾虑:“示范文本是推荐旅行社使用的,并非强制执行。这样一来,恐怕会出现守法的越来越规范,‘黑导’、‘黑社’仍难以被有力打击的局面。因此,期盼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给予合同示范文本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部分条款实施有难度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定位于长三角短途旅游,鉴于短途旅游者参团随机性强、季节性明显,该中心一直采用旅游票作为格式合同的形式,并报工商局备案。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副主任张蓝天建议,“‘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在推行的时候,有些条款可适当变通。”

    “示范文本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并就使用无合法有效资质旅游车辆、驾驶员及导游员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违约责任规定。对于资质审核,我们一向是严格把关的。但是考虑到旅游旺季时业务十分繁忙,旅游大巴和导游可能无法提前确定,若游客提前两周购票,在提前告知上会存在一定困难。”张蓝天建议,“我们可以确保旅游运输车辆、驾驶员及导游员的资质,这些都可在合同中明确表述,或者是现场查验。”

    加强示范文本宣传力度

    记者在上海旅游集散中心采访时遇到了马上要前往乌镇“一日游”的戴女士和她的家人。“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的旅游票将乘车时间、景点门票等信息都告知了,而且在旅游票的背面,也详细地印有出游告示,我们都仔细阅读了,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戴女士说。

    上海某外企员工张小姐曾经参加“崇明岛一日游”。她所在的部门一共20人,由她负责在某旅行社网站上报名。“感觉还是挺正规的,虽然是在网上报名,但是需要输入每位员工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报价涵盖的景点都进行了明示,一些注意事项提前告知了。”张小姐表示,“当天早上,旅行社按照约定专门派旅游大巴来人民广场接我们,并没有出现和其他游客拼团的情况。”

    在崇明岛游览过程中,导游也没有带她们进购物点,“旅游特产都是我们根据需要在游览的间隙自己进商店买的。”张小姐称。

    大通之旅相关负责人何一伟认为,“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前瞻性。“示范文本更加严格,明确不允许有购物点,如景区内存在购物点也要明确在合同中告知。从长远来看,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何一伟认为,“一方面,现在一日游市场比较混乱,一些黑旅行社二三十元就可出团,这种恶性竞争必然导致行业畸形发展。如果按合同范本规范执行,相信可以淘汰一些‘黑导’、‘黑社’,净化国内一日游市场。另一方面,可有效遏制超低价团,促使旅行社去拼服务质量,同时还能对游客的消费观念起到一个正确的引导作用。”

    如何才能在规范正规旅行社的同时,防止“黑社”、“黑车”、“黑导”搅乱旅游市场正规秩序,是值得业界深入探讨的长期话题。记者在采访时就发现,上海旅游集散中心附近有“黑车”、“黑导”非法揽客。一些游客被便宜的价格吸引,加之缺乏签订旅游合同的法律意识,极易上当受骗。

    “所以,加强示范文本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游客增强合同意识,选择正规旅行社出游,是保证‘一日游’合同范本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有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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