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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和作用

 eren6866 2013-03-19

 

浅谈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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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是按照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和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设置的,分布在乡镇农村,主要担负着农村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通江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辖49个乡镇,524个行政村,3308个合作社,全县总人口80.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3万人,农村人口约占79%。近年来,通江法院12个人民法庭每年办案数占全院办案总数的63%左右。因此人民法庭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者简介】 向上,系通江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行装科科长。

 
 
一、正确定位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

 

(一)推进法治进程。司法具有裁判各种纠纷并最终解决纷争的权威和地位。人民法庭与农村、农民接触最广泛、接触最直接、了解最深入,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因此,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理、送法上门、服务到家,公正高效地处理辖区内的各类矛盾纠纷,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释宣传法律法规、评析判断道德是非,化解法与道德习惯的冲突,真正担负起了“巡回审判进乡村、多元调解到农家、普法教育在基层、综合治理遍辖区”的重要职能,赢得了辖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认同和尊重,使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真正为人们所自觉和普遍遵守,而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赖以建立的本土基础。

(二)构建社会和谐。当前,农村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差距拉大,经济结构、文化形态、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各种矛盾和利益交织,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维护一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而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如争田边地角、争水、争山林、土地占用补偿的“五争”等,这些案件看起来很简单,但对实现“三农”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人民法庭积极发挥司法功能,及时地为农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使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既促进了农业生产,又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实现公平正义。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由于人们的文化背景、道德修养、自身素质、生活方式不同,又往往看重个人得失,造成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依靠当事人双方很难进行判断。而农村当事人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当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时,无论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是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当事人自身,由于人民调解或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达成协议后无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因此最后往往把目光聚焦于人民法庭,希望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纷争,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他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

二、切实加强法庭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按照目前的法庭设置,一个法庭一般辖3—5个乡镇,人口少则3—5万,多则7—8万,从地理环境上讲,大山林立,沟壑纵横,住居分散,交通不便,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因此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就显得尤其重要。1、人员要落实到位。在当前法院法官青黄不接、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保障人民法庭“一审一书一安保”的最低要求,否则法庭工作就无法开展,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任务就难以完成。2、要加强教育培训。法庭人员虽少,但教育培训丝毫不能放松,每年以专项培训、以会代训、选送到上级或先进法院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庭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审判业务、庭审技能、诉讼调解技巧、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做群众工作的能力。3、要在一线培养和发现人才。越是艰苦的地方越能锻炼造就人才,要把基层一线作为干部后备人才的培养基地,形成“基层长才干、一线出人才”的育人、用人导向,把是否有法庭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为干部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真正把干实事、真爬坡、敢破难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确保选准人、用好人。4、要选好配强法庭负责人。要把讲政治、讲组织、讲纪律,具备审判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乐于到艰苦环境磨练的高素质法官选拔到法庭担任领导职务,推动法庭整个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廉政建设。1、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廉政风险防控、警示教育和错案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廉政监督员和司法监督员制度,强化内外监督,确保队伍不出事。2、做到阳光司法。由诉讼群众对审判、执行活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进行监督打分,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庭审不规范、服务态度生硬、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3、开展专项治理。彻底整治“酒后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上班、酒后执行公务等问题。4、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物质装备建设。物质装备建设是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条件和根本保障。我院自2006年7月起至2010年12月,先后共新建人民法庭10个,总投入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每个法庭占地面积均在95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每个为565平方米,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但根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以信息化条件下的办公新要求,切实做到:1、要进一步完善功能用房。要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完善每个法庭的审判法庭和立案室、信访接待室、办公室、调解室、会议室等功能用房,并实现与生活区相对分立。2、强化科技保障。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实现四级联网光纤传输,为每名干警配备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照相机、电话等办公办案设备和监控视频、安检门等安保设施,逐步建立完善电子签章系统,以提升审判质效和法庭管理水平。3、逐步配备更新交通工具。依据《四川省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执法执勤用车可以更新。保障人民法庭的办案需要,提高审判效率。4、要解决好干警生活问题。为每个法庭配置数字电视、冰箱、空调、平床等生活日用品,有条件的还可成立食堂,以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为干警营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让干警能安心基层工作。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 针对人民法庭远离法院机关,庭里人员少,管辖地域大、矛盾纠纷突出等情况,要进一步健全从立案到结案统计、审限、管辖、监管等制度。1、实行制度上墙审务公开。在接待大厅公布管辖范围、受案范围、诉讼收费标准、当事人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警容风纪、上级法院各项规定、调解室内的温馨话语等,使当事人一目了然就能够了解到诉讼活动中的基本知识,监督到法庭干警的工作。2、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对当事人或群众申诉、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和解决,做好息诉罢访工作。3、确保人员在岗履职。要通过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电话查岗等形式,防止法庭人员“开通学”。同时要全面落实外出公示牌、发放便民卡,在偏远乡镇设立便民联系点,聘请司法联络员等一系列便民举措,确保工作的每条线、每个层次、每个工作要点不脱节。

(五)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争创“两个一流”纪律作风是关键。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必须要有一流的精神状态、一流的思想作风、一流的监督管理。1、以深入开展核心价值观和“警民亲”活动为重点,开展大走访、大回访活动,广泛推行电话立案、传真立案、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特别在农忙时节推行院坝法庭、集镇法庭、田间法庭,以高效优质服务赢得群众信任和支持。2、加大治懒治散治庸力度,适时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把司法理念、执行制度、审判秩序、作息时间、工作状态、群众观念、责任意识作为整顿重点,把治懒治散治庸与干部使用、调整、表彰和奖励结合起来。3、深入开展“开门评警”活动,通过向社会各界开展司法作风社会满意度测评,找准差距和问题,促进作风进一步好转。4、扎实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在干警中形成查思想比纯正、查作风比优良、查差错比质量、查工作比责任、查成效比贡献、查素质比先进的良好风气。

三、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前沿阵地作用

(一)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切实为民解难。人民法庭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要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要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1、重点做好立案环节的便民、利民工作。在起诉立案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书等,使群众在诉讼一开始就清楚明白,尽可能避免诉讼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在审理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尽可能地全面开展巡回审判,努力实现“80”工程,即涉农案件80%要到案发所在地开庭审理,把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地延伸到群众身边,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巡回审判、审务进村”等活动,要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家里、做到当事人心里。用真情赢得群众信任,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二)发挥审判职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法庭地处基层,大部分案件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由于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传统的影响,群众对法的理解更多地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因此,面对这类特殊的群体,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的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还很难完全实现,在基层司法的工作方式方法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在农民涉诉时,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充分关注农村的风俗习惯,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易懂,否则可能会造成误解和反感;由于在基层,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由于证据和信息难以由当事人以常规方式轻易获得,因此,就需要办案人员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更多地直接接触当事人。通过这些工作方式和审判职能,极大地方便老百姓诉讼、及时为民排忧解难。同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既体现法治精神,又承载了乡土人情,实现了法治与道德融合。

(三)注重司法调解,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诉讼调解利于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调解还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使涉诉当事人从诉讼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同时化解农村大量的社会矛盾,不仅靠法院诉讼,还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乡镇调解委员会(中心)、当地村委、派出所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重大疑难的纠纷要利用我院建立的司法联动机制进行调处,建立一种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整体效能作用。促成诉讼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有效地化解矛盾,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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