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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调解

 不咬人的蚊子 2013-03-21

“数说”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胡云腾

来源:2013311 人民法院报

 

调解在我国有悠久历史,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直受到重视。当代中国,调解依然方兴未艾,已经发展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等制度体系。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取得良好成效。

 

5年来,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持续上升,2007年的56.20%2008年的58.86%2009年的61.98%2010年的65.29%2011年的67.26%,达到2012年的68.15%与此同时,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比上年提高4.99个百分点,再审案件下降9.31%。其中,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23%,二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到99.38%。取得这一成效,司法调解功不可没。实践证明,依法、公正的调解尊重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意愿,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恩怨,消除了判决后可能引发的二审、再审乃至申诉信访和强制执行等案件,对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5年来,全国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取得以下成功经验和突出成效:

 

一是强化了“调解优先”理念。针对一些同志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薄弱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召开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研究部署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强调准确把握“调判结合”关系。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重判轻调”或者“重调轻判”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根据每个案件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充分运用好调解和裁判这两种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三是完善调解制度。针对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不同类型案件间的调解工作开展也不够平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依法和依案件性质可以调解的所有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所有环节;积极探索刑事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国家赔偿案件协调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据统计,2012年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到28.20%,民事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调解率分别为16.05%15.40%,执行和解率达到24.83%,均比上年度有所提升。

 

四是提升调解能力。针对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够强、调解水平不够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强化法官调解能力培训。各地法院探索总结出了亲情感化法、换位思考法、案例示范法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方法,涌现出金桂兰、陈燕萍、陈辽敏、李红星等一大批调解能力强的法官。

 

五是完善调解工作考评指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修改完善调解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申请再审率、申诉率、信访率、强制执行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等指标的权重,增设能够反映调解工作量和社会效果的考核指标,正确引导法院调解工作方向。

 

六是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针对诉调对接机制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定42家法院作为试点单位,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科学发展;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全社会参与下,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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