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救治医院:
现将《安徽省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 )的精神,在部分新农合统筹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农合重性精神病住院患者支付方式改革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入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患者须参加新农合。
2.患者须在重性精神病定点救治医院救治。
3.患者疾病诊断须为重性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病。
4.按规范化诊疗方案治疗所发生的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二)以下医药费用,不列入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重性精神病患者在非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性精神病患者限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另计的住院费用(下文特例二),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二、定点救治医院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实际收治能力,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诊治条件好、技术水平高的市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市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作为重性精神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住院重性精神病患者新农合补偿政策由各统筹地区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报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安徽省新农合按病种付费重性精神病定点救治医院
序号 |
所在市 |
定点救治医院 |
所属类型 |
1 |
合肥市 |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 |
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2 |
淮北市 |
淮北市精神病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3 |
亳州市 |
无 |
|
4 |
宿州市 |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5 |
蚌埠市 |
安徽省荣军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7 |
淮南市 |
淮南市精神病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8 |
滁州市 |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 |
9 |
六安市 |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10 |
马鞍山市 |
马鞍山市中心医院 |
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 |
11 |
芜湖市 |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12 |
宣城市 |
宣城市精神病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13 |
铜陵市 |
铜陵市第三人民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14 |
池州市 |
池州市人民医院 |
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 |
15 |
安庆市 |
安庆市精神病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16 |
黄山市 |
黄山市精神病医院 |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
三、重性精神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费用支付
(一)依据《安徽省重性精神病规范化诊疗方案(2012年版)》(另文下发)及各定点救治医院近年医药费用基础水平,确定重性精神病住院病人平均医药费用的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二)新农合基金付费。按照前款确定的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按照70%的支付比例,对每例住院天数在31-75天范围内的重性精神病住院患者实行定额付费(打包付费)。
安徽省重性精神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
疾病范围 |
定点救治医院 |
定额标准 |
基金支付定额 |
患者自付费用 |
重性精神病 |
合肥市精神病院 |
7000元 |
4900元 |
实际住院费用的30% |
重性精神病 |
安庆市精神病医院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黄山市精神病医院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宣城市精神病医院 |
6000元 |
4200元 |
实际住院费用的30% |
重性精神病 |
淮北市精神病医院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省荣军医院
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淮南市精神病医院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马鞍山市中心医院
铜陵市第三人民医院
池州市人民医院 |
5400 |
3780元 |
实际住院费用的30% |
(三)重性精神病患者付费。以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项目计费)为基数,重大疾病患者按30%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新农合基金对列入按病种付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定额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
(五)特例一。无论何种原因,重性精神病患者当次住院时间≤30天且住院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与重大疾病患者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支付。重性精神病患者当次住院时间≤30天但住院费用达到定额标准的,新农合基金按照定额支付。
(六)特例二。无论何种原因,重性精神病患者当次住院时间>75天,从第76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另计一次住院费用,并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住院、报销与结算流程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携带参合证(或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凡证件不齐的重性精神病患者,须回当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合证明),定点救治医院审查患者参合身份,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标注补偿类型为“按病种付费”,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入院时,按重性精神病定额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时,原则上按相同比例续缴预交金)。重性精神病患者出院时,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的30%,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三)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按《安徽省重性精神病规范化诊疗方案(2012年版)》诊疗。诊疗结束,完整填写(或HIS系统自动生成)3份《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附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及基金补偿信息。
(四)定点救治医院申请新农合结算方式。对已经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与其它住院病例一并结算;对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农合办提交重性精神病患者的①《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②出院小结;③全额费用发票,定期向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应定额支付的费用,同时告知相关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的全称、开户行及账号。
(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性精神病结算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确定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自付比例、住院与补偿结算流程。对重性精神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监测与定期评价,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重性精神病定点救治医院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患者参合身份以及是否符合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对不符合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患者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主动接受监管;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不得将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外的病种升级或串换为范围内病种,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减少重性精神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规范化诊疗方案包含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之外,让患者自付,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四)定点救治医院违反上款规定,累计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以下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以下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责令整改;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含)以上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含)以上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依法依规给予暂停或取消重性精神病定点救治医院资格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及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性精神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负责审核与结算重性精神病患者新农合定额补偿费用,简化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定点救治医院的垫付资金。
(六)本实施方案由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元月1日起实施(即:2012年元月1日前入院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
补偿机构: (盖章) 补偿金额单位:元
患者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个人属性 |
|
联系电话 |
|
就医机构 |
|
发票号 |
|
住院号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住址 |
|
医疗证(卡)号 |
|
本次住院 |
入院日期 |
|
是否按病种补偿 |
|
补偿类型 |
|
出院日期 |
|
病种基金支付金额 |
|
特别提高补偿额 |
|
起付线 |
|
医院承担金额 |
|
是否保底 |
|
总费用 |
|
个人自付金额 |
|
年累计 |
住院次数 |
|
可报费用 |
|
其中:材料超限自付 |
|
医药费用 |
|
不可报费用 |
|
民政救助金额 |
|
补偿金额 |
|
出院诊断 |
|
治疗方式 |
|
|
|
个人实际补偿额(小写) |
|
(大写) |
|
注:“特别提高补偿额”指中药或基药等提高补偿额;“材料超限自付”指按病种补偿超出耗材最高限价的个人自付费用。
经办人(签字): 出纳员(签字): 结算日期:
审核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领款人(签字):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
补偿机构: (盖章) 补偿金额单位:元
患者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个人属性 |
|
联系电话 |
|
就医机构 |
|
发票号 |
|
住院号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住址 |
|
医疗证(卡)号 |
|
本次住院 |
入院日期 |
|
是否按病种补偿 |
|
补偿类型 |
|
出院日期 |
|
病种基金支付金额 |
|
特别提高补偿额 |
|
起付线 |
|
医院承担金额 |
|
是否保底 |
|
总费用 |
|
个人自付金额 |
|
年累计 |
住院次数 |
|
可报费用 |
|
其中:材料超限自付 |
|
医药费用 |
|
不可报费用 |
|
民政救助金额 |
|
补偿金额 |
|
出院诊断 |
|
治疗方式 |
|
|
|
个人实际补偿额(小写) |
|
(大写) |
|
注:“特别提高补偿额”指中药或基药等提高补偿额;“材料超限自付”指按病种补偿超出耗材最高限价的个人自付费用。
经办人(签字): 出纳员(签字): 结算日期:
审核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领款人(签字):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
补偿机构: (盖章) 补偿金额单位:元
患者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个人属性 |
|
联系电话 |
|
就医机构 |
|
发票号 |
|
住院号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住址 |
|
医疗证(卡)号 |
|
本次住院 |
入院日期 |
|
是否按病种补偿 |
|
补偿类型 |
|
出院日期 |
|
病种基金支付金额 |
|
特别提高补偿额 |
|
起付线 |
|
医院承担金额 |
|
是否保底 |
|
总费用 |
|
个人自付金额 |
|
年累计 |
住院次数 |
|
可报费用 |
|
其中:材料超限自付 |
|
医药费用 |
|
不可报费用 |
|
民政救助金额 |
|
补偿金额 |
|
出院诊断 |
|
治疗方式 |
|
|
|
个人实际补偿额(小写) |
|
(大写) |
|
注:“特别提高补偿额”指中药或基药等提高补偿额;“材料超限自付”指按病种补偿超出耗材最高限价的个人自付费用。
经办人(签字): 出纳员(签字): 结算日期:
审核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领款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