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 被告XXX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虽为共同犯罪,但被告在盗窃的过程中既不负责运输,也不负责策划,更是对盗窃柴油的买家具体情况及其联系方式一无所知,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
被告人X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XXX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是被其表弟XXX唆使去盗窃的,且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在羁押期间服从管理,在辩护人会见时也深表悔意。 3、
本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其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X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2年2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 1、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相对作用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性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XXX是从犯,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2年2个月。 2、建议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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