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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犯罪辩护词范本

 ye9030 2021-11-0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我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其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有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1、 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承认了司法机关的指控,认罪态度良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结合本案被告人王xx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王xx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王xx已经退赔本案案涉全部赃款XXXX元,辩护人认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xx无前科,系初犯和偶犯,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xx系本案另一案犯仝xx雇用的工作人员,其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仅负责打电话,仝xx按照其上班天数每日发工资60元,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应根据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地位,认定被告人王xx为从犯。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实属于定性不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4、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xx量刑过重,请贵院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四、常见犯罪的量刑(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3条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王xx案涉诈骗金额XXXX元这一事实,被告人王xx诈骗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对被告人王xx应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被告人王某甲认罪程度、悔罪表现、全部退赃情况事实以及应认定为从犯的法律规定等,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过重。辩护人建议认定被告人王xx为从犯,在对被告人王xx确定诈骗罪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起点后,对其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和从犯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10%、 30%和20%,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xx减少基准刑的60%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为: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对象和条件,而且被告人王xx在羁押期间发生中风,身体抱恙,尚未痊愈,不适宜继续关押,建议贵院对被告人王xx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采纳辩护人的建议,对被告人王xx予以从宽处罚。
辩护人:xxx律师
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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