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发放工资的问题一直是企业税务管理人员面对的一个涉税风险节点。要么不允许在当期扣除,要么允许当期扣除。对于这个问题的掌握及处理说法不一。对此,作者对相关政策及各省规定进行了梳理,具体中央和地方规定如下:
一、中央政策及总局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所谓支付,根据人民银行的定义,是指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在1月28日在线解答网友提问时,对上述情况解释说“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1)流转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企业给员工的债权也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应当在确认债权时,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支付”解释规定申报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许多企业在确认员工债权时并没有按时申报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付给现金时才申报代扣缴,其实这个时候会计账务显示的是“偿还债务”并非“发放工资”行为。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应当在作为支付对价的工资薪酬记入当期(5月)的成本费用时,可作为当期(5月)的可扣除金额在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计提工资薪酬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前实际支付给的,可以作为本年度可扣除金额在税前扣除。但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前未支付给的,不得作为本年度可扣除金额在税前扣除。
二、各地政策规定如下:
⑴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
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1-05
(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05
⑵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发文时间: 2011-1-5
⑶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七)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3-3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25
⑷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9-24
(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09-3-1
⑸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⒉问: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28
⑹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请省局予以明确。
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0-1-15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
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10-3-17
⑴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09-03-23
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⑺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
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冀地税函〔2009〕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1
⑻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吉地税发[2009]51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3-17
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吉国税发〔2009〕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08
十七、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
大地税函[2009]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2-1
⑽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工资薪金未支付的,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2、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生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2、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发文日期:2011-04
⑾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问:某企业2009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9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10年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9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v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10年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因2010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10年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⑿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十二、关于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应该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13)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3、问:企业在2008年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或在2009年发放的属于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能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税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因此在2008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8年度发放的除外)。属于2008年度,但是在2009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税前扣除。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发文时间: 2009-3-13
(14)四川的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五、关于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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