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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区块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yzsr273 2013-03-29

江口区块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特对紧邻医化企业、居住环境较差的部分区域实施旧村拆迁改造。具体范围以公布的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江口街道办事处应派专人指导旧村改造,各部门、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旧村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旧村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拆迁,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当地村规民约及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当地农民户房屋实行地基安置或统建农民套式住宅安置;拆迁非当地农民户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套式安置房为五层建筑,安置地点原则上为本村规划小区。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相应补偿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用途、结构、面积、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评估结果实行公示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

同类房屋补偿价格的30%

第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统建农民套式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迁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在补偿金额中扣赔。

第六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建房审批制度建立之前建造的祖遗房屋,没有超过户用地限额且至今没有扩建、翻建的,视作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迁当地农民户实行地基或统建套式方式安置。被拆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依据农民房迁建补偿标准评估补偿。迁建或统建套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房屋占地面积的按320/平方米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等部分所分摊的道路、自然间隔、绿化等用地报有关部门减免相关规费,超过部分被拆迁人按规定另行缴纳,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结算差价。

第八条 地基安置地点原则上为被拆迁人所在村的村庄规划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户用地标准及报批人口计算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统建农民套式住宅安置的农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农民套式住宅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建,由拆迁人统一组织实施。安置农民套式住宅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但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被拆迁人可在户限额指标的125%以内选择安置房。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优惠价500/平方米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60平方米限额的,按成本价1180/平方米结算;如因安置房套型不可分割原因,造成实际安置面积超过规定限额的,每户5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结算,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600/平方米结算。

安置房套型为A5070平方米、B7090平方米、C90110平方米、D110130平方米、E130144平方米。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确定安置套型和套数。户安置房超过一套的,采用各套型面积数的中间值(6080100120137)计算总安置套数,户总安置面积应符合本条规定的限额。

本条所指的价格均为平均价,楼层价格根据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十条五保户、特困户愿意放弃自有地基,经本人申请,江口街道办事处批准,其每间地基可置换A型安置房一套,不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拆迁非当地农民户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按照附件二标准进行评估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可以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125%以内选择安置用房,安置房套型和套数的计算办法执行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安置用房的平均价格为1600/平方米,具体楼层价格结合该房屋的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的8%奖励,装饰、零星项目、附属物等补偿金额不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拆迁工业企业,工业用地由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后补偿。出让工业用地,按照出让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划拨工业用地,按照划拨工业用地权益价格补偿,划拨工业用地权益价格为该地块出让50年价格的60%;在工业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按附件三标准评估补偿。

符合黄岩区产业发展规定的企业可安排生产用地,安排面积原则上与原用地面积相等,如确需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的30%,安排工业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三条 拆迁房产权证登记用途或规划许可证、计划立项不是商业用房的临街(道)个人私有房屋,按照批准用途补偿安置。考虑到临街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拆房屋座落位置相同,且20041231日前在拆迁区域连续营业至今,每户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500010000元。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周转用房,拆迁人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或统建农民套式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拆迁人超过约定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腾房之日付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地基安置的农民户,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发给1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4/平方米·月。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平方米一次性发给,单户搬家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使用临时周转用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用房时,按以上标准再次发给。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接到拆迁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经拆迁人验收合格,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适当的奖励。按拆迁计划及时配合拆迁评估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予以奖励;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予以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地)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再予以奖励,逾时签订拆迁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地)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实施部门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计算办法。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住宅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且相关合法凭证上没有明确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批准文件或规划图纸上注明的层次和建筑面积为依据;实际层数和建筑面积均小于批准的,按房屋实际情况计算;实际层数或建筑面积大于批准的,按批准部分确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没有注明的,按批准占地面积内的实际房屋面积确认;超过批准用地部分建设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计算农民户被拆迁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没有申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实际用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部分作违法占地处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确认房屋占地面积。应拆未拆老屋不计算合法占地面积。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六个附件,分别为农民私有住宅拆迁补偿标准、非当地农民户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工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房屋附属物及装饰物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成新率标准、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全村一次性改造、一次性征地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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