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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智慧旅游519 2013-04-10

 □王亚权案由

    2013年2月7日,游客张某随单位20余人,在某旅行社两位导游的带领下前往一家滑雪场,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滑雪二日游。由于在滑雪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张某要求旅行社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元,因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投诉至质监所。

    张某称,他们当天下午2点左右到达滑雪场,在滑雪场门口,导游购买了门票,并未告知游客相关注意事项。游客领完滑雪用具后直接进入滑雪场,雪场周围也没有防护措施。她在滑雪时不慎摔倒,随即要求雪场工作人员派车将其送往附近的镇卫生院。而此时旅行社的两位导游均找不到,为了争取时间,她在同事的陪同下,在雪场司机的帮助下赶往镇卫生院。

    经检查,张某确诊为肱骨骨折。因伤势严重,医生要求其立即赶回郑州做手术。张某的同事一直在和旅行社联系,要求派车。然而,旅行社的导游既不联系车辆,也未在第一时间赶到卫生院看望伤者,反而提出出车费游客自付。直到下午四点半,旅行社仍未派车。不得已,张某自己花了1000元,租车到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

    分析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结合在本次旅游事故中导游的具体表现,笔者以为导游的问题在于,一是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二是在游客发生意外事故后没有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三是没有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近年来,随着旅游产品的开发与供应日益丰富,一些体验型产品频频出现旅游事故,这就对旅行社和导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旅游前的“安全提示”责任。

    具体到本案,首先,游客领完滑雪用具进入滑雪场前,旅行社的导游和雪场的工作人员没有召集大家进行安全方面的提示。滑雪等旅游项目很刺激,但风险也大,很多滑雪场就规定,游客必须购买意外伤害险,而且要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

    其次,导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甚至游客一度连导游都找不到。在这起投诉中,我们发现游客摔伤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拖延长达近3个小时,甚至导游还以游客自行承担租车费用作为其履行义务的前提,给游客的精神和身体都造成了很大伤害,导致游客神经受损,左手因伤及神经到现在还不能动。

    再次,在游客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旅行社的责任会视情况而定,并非全部由旅行社承担。比如在本起投诉中,景区需承担首要责任,游客自身也有一部分责任,旅行社的责任不会太大。所以,导游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对游客进行救治,并向旅行社负责人汇报此事,积极协调景区进行处理。而不应在“钱”的问题上推诿,凉了游客的心、坏了旅游业的名声,这既是旅行社及导游的职责所在,也是法律的规定。

    现实中,旅游事故形式不一、形态各异,但导游在处理意外事故时,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可循。比如及时对游客进行安抚、联系附近的相关医疗机构、报警等,只要有条不紊地解决问题、为游客做好服务,就可以得到游客的谅解,对整个投诉或事故的处理大有裨益。

    最后,就是导游没有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果报告及时的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督促旅行社及时处置,不但可以及时救治游客、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旅游管理做到“端口前移”,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为下一步的协调工作打下基础。

    所以,旅行社在日常经营中,应该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导游也应该有自己的一套人性化、科学化的事故处置步骤和技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临事不慌乱,才能树立起导游的新形象。

    (作者单位:郑州市旅游质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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