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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乡镇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何为邀标、询价等招投标方式

 shw713 2013-04-15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建立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遵循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由乡镇制定)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坚持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政府采购工作在乡镇政府领导下,由财政所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计划草案,拟定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时间;

(二)负责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和专家评委信息库;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四)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五)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六)监督供需双方履行协议,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宜;

(七)办理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三、政府采购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政府采购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办理的采购。政府采购的范围:

1、办公用具;

2、交通工具;

3、形成批量采购的一般教学、医疗、科研仪器、图书等;

4、统一着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5、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

6、大型会议和大型公务接待、汽车维修、保险、加油、大宗印刷等项目;

7、农用机械、抗旱及防汛物资等。

8、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等。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乡镇政府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由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单位(台、套、件等)价格在50000元(含50000元,下同)以上的商品;

2、单价不足30000元,但同类商品批量价格达到50000元以上的商品;

3、合同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4、合同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5、政府投资的其它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方式。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乡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位采购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单位集中采购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财政所采购。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五、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乡镇各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根据乡镇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要编报预算,不得漏报或瞒报。

2、财政所对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批复制度,政府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3、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不能割裂,不得在部门支出控制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预算项目。

4、乡镇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在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基础上进行,采购项目预算价格要与市场价格基本保持一致。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所依据编制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制乡镇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实施要求),分别下达给各有关预算单位。

(三)组织采购

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向财政所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并与财政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政所根据采购清单和委托代理协议制定具体采购方案并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按照规定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等。

(四)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委托财政所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交财政所备案。

(五)采购资金的汇集

各乡镇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工作需要,填制《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向财政所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无误后,下达《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项目批复通知书》,并下达《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通知财政专户会计和采购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7日内将采购资金(含自筹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六)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行专户支付制度。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根据合同约定提出《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采购人同意并签署《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后,报财政所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签署《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核通知书》,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拨付款项。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所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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