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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批税控机流程!急急!

 啊叔 2013-04-17
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工作流程

(1)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等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上级地税机关办理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审批手续,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在规定的产品范围内,于每月月度终了前5日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

(2)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在税控收款机售出后,应在5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使用操作的培训,并负责安装调试好机器,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中填写有关内容。一机多用户时还应登记子用户情况。机器安装人员在填写登记表时应认真核对“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保证填写正确。

3、重新进行发票用票核定和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进行确认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必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税控发票。同时,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因此需要进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用票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审批)。

(1)发票用票核定管理:

①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填报《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行政审批事项。

②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票管员岗审查。

④发票票管员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批。

⑤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⑥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缴销岗位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录入到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登记《普通发票领购簿》号码。

(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确认管理

①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同时出示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②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票管员岗审查。

④发票票管员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核。

⑤主管局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

⑥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批。

⑦税源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对于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发票最高持有量(份)

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30%。

因税控纸质发票无版别限制,故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作用等同于原手工发票版别设定,其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根据本地区实情,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可在0.02万元~0.3万元幅度内适当从宽确定,但对发票最高持有量(份)应严格控制,以科学、合理地确定开票累计金额限额:

对定期定额征收户,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应按“当期月核定定额×150%”确定;

对查帐征收户,应按该纳税人上年度月平均营业额或上月营业额的150%”确定。新办登记户,由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测算,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4、纳税人办理以上事项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

(1)纳税人在办理以上事项后,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完整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经批准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领票用的《发票领购簿》等)到主管地税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只有经过初始化并写入购票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才能正常使用。

(2)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收到纳税人的上述资料后,应进行审核,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以及“机器编号”和“用户卡”填写错误的,退还纳税人补充更正;审核无误的,则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对税控卡和用户卡的初始化信息写卡,完成对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操作。

软件操作: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进人用户注册登记菜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在和征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连接后,则自动调出已导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并对其他信息(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税控机税控卡、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进行手工补录;在和征管信息系统未实现数据连接前,则需手工录入以上所有信息。录入所有信息后,进行初始化信息写卡操作,系统将有关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税目信息、发票核准信息、税控收款机税控卡信息、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写入税控卡和用户卡。

完成初始化操作后,纳税人还应继续办理购票手续。

5、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扣除的管理

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应于购机后次月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扣除申请审批表》(表5),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抵扣税款优惠。

(1)用户申请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款的扣除

①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②税收管理员通过计算,对每月因抵免增值税税额而减少的营业税,在征管信息系统内作减免税文书(定额减免)处理(分管局长审批)。

(2)用户申请享受所得税及费用的扣除

①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营业额×行业应税所得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

可抵免税额=价款×税率

②税收管理员通过计算,对每月因扣除税控机的购置费用而减少的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信息系统内作减免税(定额减免)文书处理(分局审批)。

③对查帐征收户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3)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扣除申请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对纳税人所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和增值税税款扣除情况,按月登记《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和增值税税款扣除分户台帐》(表6)。

(二)注册登记变更工作的管理

1、基础信息变更

税控收款机用户基础信息(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发票票种核定等内容)变更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变更信息申请,按税务机关要求附报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变更信息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在征管信息系统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通过数据接口将变更后的信息导人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征管信息系统未实现数据连接前,应当将变更信息分别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

属于应写卡项目的变更信息,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2、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

用户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时(包括税控机、卡、子用户增加或减少等),用户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再次领取并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交安装人员重新填写变更的税控机、卡信息后,再交由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审核录入变更信息,并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三)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管理

用户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须在24小时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表7)和有关资料。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传递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转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录入丢失(被盗)、损毁情况。

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对于税控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对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的,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应当将丢失(被盗)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对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的,在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有关报失手续的同时,将丢失(被盗)发票的代码及号码列入黑名单。

(四)税控收款机流失的管理

出现税控收款机用户失踪、发票流失等情况时,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表8),转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发票票管员岗)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

(五)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

税控收款机用户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收款机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新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表9)。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该用户的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对于税控发票已缴销、税控数据已报送、税款已结清的用户,由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发票票管员岗)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IC卡(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

(六))税控收款机用户停业登记管理

税控收款机用户办理停业登记时,对于停业期限在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按规定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锁死;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解锁,由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发票票管员岗)办理解锁事宜。

(七)税控收款机用户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税控收款机用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先完成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工作,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三、购票写卡管理与发票购领缴销管理

(一)发票发售及写卡工作

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需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携带《发票领购簿》;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件;申请领购发票。

2、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缴销岗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符合条件的(即手续完备,购票类别和票种核定一致,新购票量与在用票量之和不超过最高持票量等),在征管信息系统内发售发票,并通过数据接口将购票信息导人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由管理系统写入用户卡;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征管信息系统未实现数据连接前,应当先在征管信息系统内发售,然后将发售信息录人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再写入用户卡。不符合条件的,将《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退还纳税人,不得发售发票。

(二)纳税人月中需购买发票,凡不超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最高用量的,用户卡上发票相关数据继续累加,系统不做清零解锁。新购发票数量及未报验发票之和超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最高用量的,必须先缴销原已开未报验发票或按程序重新进行纳税人票种核定(增加发票最高持有量),然后再办理新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发票使用情况报验(发票缴销)工作流程

税控发票实行电子缴销(查验发票使用情况电子信息),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在发票使用期限届满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发售缴销岗位领取和填写《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

3、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发售缴销岗应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并与《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及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信息系统内发票查验模块中进行登记录入,或通过数据接口将发票使用信息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导人征管信息系统中;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四、税控数据接收处理

(一)税控数据接收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数据报送时间内(即每月征收期),使用用户卡在税控收款机中抄报上月开票情况。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用户卡(或存储开票信息的其他存储介质,也可通过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读取用户卡的税控数据(即税控发票开具信息,根据不同税种、税目和税率分别采集),并通过数据接口传输到征管软件,以实行票表比对;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征管信息系统未实现数据连接前,应当在征管信息系统内录入相关税控数据。

(二)票表比对

申报征收岗在征管信息系统内进行票表比对:在纳税申报环节,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等征收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比,并对审核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流程包括:纳税申报表数据和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采集;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同期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比对;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

对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回写监控信息:将发票累计开具额清零,延长开票截止日期,防止机器锁死)。

对票表比对不符的,不得进行清零解锁操作,并转交异常情况处理岗(综合服务岗位)处理。异常情况处理岗(综合服务岗位)对发生异常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由技术部门进行处理;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将纳税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除上述两种原因外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由异常情况处理岗(综合服务岗位)先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再交复核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岗)。复核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岗)审核后,移交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评估部门)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对有问题的纳税户,税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做出限量发售(即在供应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按月一次发售改为分次发售)发票的决定,通知发票发售岗位采取限量发售多次供应的方式发售发票;再通知纳税申报岗位对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操作,纳税人继续办理购票手续。(票表比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在征管信息系统未实现票表比对功能前,应实行手工比对,由税收管理员按月填制《税控收款机“票表比对”记录表》(表10)。

五、税务管理卡的使用管理

税务管理卡的使用管理由各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分别管理。

(一)税务管理卡入库登记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从上级部门取得已灌装发行的税务管理卡后,由税务管理卡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选案科员岗)录入税务管理卡号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卡入库登记,并负责保管好税务管理卡实物。

(二)税务管理卡发放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由于工作需要(下户实施税控明细数据检查和为用户修正税控收款机时钟)而需使用税务管理卡时,由申请部门填写《税务管理卡领用申请表》(表11),经本单位局领导批准后,由税务管理卡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选案科员岗)登记录入申请内容,发放税务管理卡。

(三)税务管理卡数据接收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人员使用税务管理卡,对指定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修正时钟或取得明细数据后,将卡交税务管理卡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选案科员岗),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读取明细数据。

(四)税务管理卡回收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申请的税务管理卡使用完毕后,应将税务管理卡交还税务管理卡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选案科员岗),进行回收登记,清除卡内申请信息,以备下次使用。

(五)税务管理卡注销登记管理

税务管理卡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而不能继续使用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税务管理卡注销申请,经局领导和上级发行部门批准后,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的税务管理卡管理岗(发票票管员岗、选案科员岗)进行注销登记。

六、违章违纪的处理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四)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本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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