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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制度法律问题解析(之三)物权制度与家庭财产权

 songsgt 2013-04-17
家庭财产制度法律问题解析(之三)
2013.4.15人民法院报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物权制度与家庭财产权

    家庭共有财产的核心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现代社会中,因未进行分家析产而存在的家族性共有财产的情形较为少见,但各种形态的家庭共有财产与物权法共有制度直接相关。

    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这是家庭共有财产权的必然要求。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投资性收益和继受性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性收益等财产权益。同时,基于合同法、物权法而产生的共有物权也是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制度的调整范畴。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设定了分别财产制、共有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形态。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有关规定,除非存在明确的约定而设定了特殊的夫妻按份共有的情形外,夫妻共有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管理权方面,共同共有实行平等行权的原则,而按份共有则可以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物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同时实行比例决策原则,即处分共有物权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夫妻任何一方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自主的处分权,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同时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要求按照下列两项原则来理解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一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权利平等”指的是主体资格意义上的平等,而非夫妻双方的事实处分权完全均等化。二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现有司法实践的态度是,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为分别财产制,否则夫妻任何一方的处分权第三人均有理由相信其系夫妻共同处分意思的体现。

    但是,如何证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物权法共有制度中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物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在实行夫妻约定共有制的情形下,任何一方转让自身的按份共有物权时,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点在处分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的家庭共有财产中尤为重要。(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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