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尊重夫妻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时的共同意思表达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夫妻人格权平等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对家事具有平等的决定权,但在涉及物权处分行为时,必须同时适用“共有”制度。即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夫妻之间对家庭财产无论是实行共同财产制或是混合财产制,均应互相尊重共同意思表达权。
其次,应尊重家庭析产协议的约定效力。《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家庭析产协议的约定效力,不受未办理共有权分割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更名登记等物权登记效力的反向制约。
再次,应尊重特殊情形下的婚内财产分割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需要进行婚内分割财产的特殊情形。此时应当遵循的析产原则包括: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婚内析产;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有特殊需求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内析产;三是有条件地承认婚内赠与的法律效力。但是,无论是婚内析产或赠与,均应严厉打击逃避执行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基本事实,作出符合正当司法价值观的裁判结论。
最后,应对婚内受赠遵循不同的析产规则。婚内受赠的法律后果必须结合物权登记状态来确定。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反,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与其他关联性司法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处理家庭财产权之析产、确权和登记纠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