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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案中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心雨室 2013-04-18
渎职侵权案中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时间:2011-03-02 10:41  作者:谭辉  新闻来源:正义网

  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财产、生命损失越来越大,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极坏影响,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检察院机关必须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断加大力度,打防并举,依法严厉惩治渎职侵权犯罪。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关键环节,就是证据收集与固定,它是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难,集中体现在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 

  一、当前渎职侵权案中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的困难。 

  (一)当前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知度普遍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渎职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侵权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理解、不配合的问题。一方面很难通过群众主动反映、举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造成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另一方面因群众的不了解、不理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收集固定证据就失去了群众基础,依靠群众收集固定证据就相当艰难,出现有案难办的现象。 

  (二)被查处对象的特殊性影响了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方面检察机关能立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其犯罪行为和公务活动混在一起,或是公务活动的不作为行为,使其有合法的“外衣”做掩护,使渎职侵权类案件不仅发现难,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更难。另一方面因为被查处对象,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掌握重权,阅历丰富,处事老练,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擅钻法律、政策空子,决定了他们绝大多数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而且往往仗着国家机关的权力背景,体现在态度上、心理上都比较强硬,要想直接从他们身上获取有价值的证据非常不易。 

  (三)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侦查技术装备落后等因素,制约了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加之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影响了渎职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方面,渎侦干警的数量、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渎检部门人员配备少,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另一方面反渎干警力量配备不够精锐,年龄结构两级化日趋严重,缺乏办案中坚力量,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能力。主要表现在渎职检察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普遍不高,大部分人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业务技能低。而与之对应的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三十余种,范围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性很强的证据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影响了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四)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是渎职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的强大绊脚石。一方面地方、部门领导思想认识不高,对发生在身边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麻木不仁,对检察机关的调查与侦查不配合,遮遮掩掩,甚至出面为渎职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罪责。另一方面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庞大的关系网加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往往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怠慢,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人为增加了渎职侵权案件证据收集与固定的难度。 

  二、突破渎职侵权案中收集固定证据难的对策。 

  (一)提高反渎干警业务素质,优化装备,全面提升反渎队伍的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首先要加强反渎队伍人员的配备,组织一批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检察精兵强将充实到渎检队伍里来,提高渎检队伍的人员素质。针对渎职犯罪遍及各行业,且专业性强的特点,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干警的培训,扩展其知识面,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解决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在新招收检察人员时,要注重被招人员的综合素质,考虑招收有多种从业经历、跨专业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充实检察队伍,以解后顾之忧。另外还要加强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办案合力,结束以往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其次是提高科技强检水平,加快对渎职检察队伍的技术装备更新,要根据需要适当倾斜,全面提升渎检侦查设备的科技含量,使反渎工作能充分利用先进侦查设备及时查找蛛丝马迹,发现、固定证据,形成高效率、高质量的办案机制,突破取证难的瓶颈问题。 

  (二)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其的认知度。坚持依靠群众收集证据的原则,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长期性、长效性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各界宣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提高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扩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力。人民群众当中蕴藏着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极大积极性,我国刑诉法为紧密依靠群众进行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的取证活动作为一项涉及面广、具有极其复杂、艰巨性工作,同样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渎职侵权犯罪人实施犯罪虽然大都利用职权作掩护,有着很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犯罪分子毕竟生活和混迹于人民群众当中,不论其预谋如何充分,手法如何高明,其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得逞以后,都难免会露出一些蛛丝马迹,只有群众熟知反渎职侵权工作,才能更有效地贮存起来。 

  (三)反渎干警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要排除各种困难和阻力,不受关系网所束缚。反渎干警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认清自己手中的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是党和人民寄予的重托。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说情或其他压力,一方面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思想准备,另一方面则要有坚定不移,不屈不挠的品格和素质,顶住压力,不为所动,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应当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四)收集固定证据时要做到深入细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大都非等闲之辈,或位高权重,或有一定文化层次和关系网,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或案发后往往会采取隐藏、销毁赃证、订立攻守同盟、威逼利诱有关证人等反侦查伎俩,为案件取证工作带来极大不便。故取证要深入细致,对凡是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地方,都要进行认真的搜查、勘验,及时提取、固定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对每一位知情人都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在收集言词证据时,要问得深、问得细。对犯罪嫌疑人,既要对与犯罪有关的每一方面,详详细细地询问,又要耐心、认真的听取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对证人的询问也要尽量做到详细、具体,给证人充分回忆的空间。收集证据本身,是一项琐碎、复杂的调查研究工作,只有扎实做好,才可以有效固定证据、锁定犯罪。 

  (五)收集固定证据要及时迅速以确保证据准确真实。为防止犯罪分子狗急跳墙,人为破坏证据,检察机关要在犯罪嫌疑人还未来得及破坏证据的时候及时取证,以免给以后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障碍。一般在立案后,要迅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进行搜查和讯问,及早将犯罪的一些物证和口供牢牢固定住。为保证有关知情人能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也应尽早询问证人。如不及早取证,除了以上一些人为因素阻碍取证工作顺利进行外,一些自然因素也会对取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时间长了,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证会因风吹日晒等自然因素而消失,变得模糊,或受到污染,使一些证据失去证明力或证明力降低,甚至再也取不到相应证据。不及时取证也会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准确、可靠性产生影响。随着时间的流逝,被害人、有关知情人的印象、记忆会愈加模糊,造成其言词证据客观上的不准确、不真实。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惩治的力度,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该不断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化优势,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工作制度等,不断提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达到案源通畅、立查准确、判决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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