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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帐簿妄图逃脱罪责 内查外调获取偷税铁证

 plmok999 2013-04-23

之七隐匿帐簿妄图逃脱罪责 内查外调获取偷税铁证

案例编号:007

按:随着各类税收检查形式的不断实施,作为被查对象的纳税人反检查能力也普遍有所提高,加之目前非公有制所有者形式比例的不断扩充,受自身利益的驱使,以间接甚至直接形式对抗税收检查的情况屡有发生。本案就是在税收检查中发生被查单位公然“挟帐隐匿”后,检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根据掌握的点滴信息,通过详实的内查外调,终于使案情大白于天下的过程,对现今的税收检查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隐匿帐簿妄图逃脱罪责 内查外调获取偷税铁证


山东TH贸易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营服装的批发、零售业务,属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申报销售收入910万元,缴纳增值税9.4万元,税负率1.03%。2004年春节后,D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山东TH贸易公司涉嫌偷税,举报的内容很笼统,没有直接线索,但要求税务机关立案查处。

一、案情介绍

案件线索转到检查部门后,检查人员首先通过CTAIS系统对该单位的涉税资料做了案头分析,同时通过对其注册地址信息的查询,发现在同一地址还注册有另两个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

(一)初次交锋,发现问题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于 2004年2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该公司员工称经理王某出国、会计退休,帐簿不在公司无法接受检查。检查人员看到企业已有准备,就一边向公司员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一边寻找线索。在财务部门的一个文件柜里,检查人员发现了几个文件夹,打开一看是该公司自2002年以来的进货单、出库单、销售报表等资料,并发现几张该公司要求江苏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函,以及在同一地址注册的THY贸易公司、YMH工贸有限公司两个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会计办公桌玻璃板下又发现了上述公司及其业务单位的联系电话表,记载了该公司员工及销货商(各大商场)的办公电话等联系方式,还有一张记载了上述三个公司的银行帐户及账号的纸条,检查人员立即复印了上述材料(事实证明在后来办案中上述材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当时的条件无法开展正常检查,为保全上述已发现的证据,保留进一步检查的主动权,检查人员决定将上述资料调回税务机关,但该公司业务经理聂某(经理王某之妻)以帮助搬运资料为名,趁机携带资料逃离现场。检查人员手上只剩下那两张复印的电话联系表和银行帐户记录。

为增强检查力度,当天下午检查人员会同公安人员再次到该公司,发现该公司已关门。鉴于该公司与YMH工贸有限公司、THY贸易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稽查局对上述两单位也予以了立案查处。2月18日上午,检查人员根据获取的被查单位开户银行记录到银行进行查询,发现山东TH贸易公司、THY贸易公司的帐户资金已于2月17日被全部转移,YMH工贸有限公司的帐户资金于18日上午被转走130余万元。

鉴于上述公司隐匿帐簿、拒绝纳税检查,且在被检查时转移资金,有重大偷税嫌疑,为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检查人员于2月19日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三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并通知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我市十四家商场(联系电话表上记载的)暂停支付其业务货款,同时及时通知相关税收管理局对上述三家公司采取停购发票措施。

(二)内查外调,获取证据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又多次电话通知王某接受税务检查,王某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时间。2004年3月3日,检查人员在该公司办公室找到了聂某,责成该公司接受税务检查。聂称,该公司所有纳税资料都已在税务检查前一天丢失,17日聂从办公室带走的会计资料也在当天丢失无法找到。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在该公司办公室发现了一个纸箱,里面有一些破旧的《商品调拨单》和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检查人员将废纸箱带回,通过仔细整理拼凑发现,这个纸箱里有该公司2003年4月至8月开具的《商品调拨单》31本、1998年至1999年间该公司取得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65份。随后从公安部门得知,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

  由于无法从该公司取得纳税资料,检查人员通过该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D市XX国税局,获取了该公司2003年度有关纳税资料:该公司2003年度共申报销售收入9107575.08元,缴纳增值税94427.87元;购买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本,购买D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2本;截至2004年2月,上述发票均已开具完毕;2003年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为8887116.83元。

通过对取得的《商品调拨单》的分析发现,该单据分别记载日期、收货单位、品名、发货数量、单价、金额、收款方式、实际收款金额等内容,应为该公司发出商品、收取货款的凭据。经过初步统计,上述《商品调拨单》记载的发出商品应确认的销售收入共计340余万元,且其收款方式包括现金、个人储蓄存折、支票和应收帐款等多种形式。3月29日和5月9日,检查人员根据取得的该企业员工电话联系表与原会计李某(已辞职)取得联系,经检查人员多次耐心地政策宣传,讲明利害关系,李某才答应配合检查工作,经询问得知,正是李某负责开具《商品调拨单》,并且确认《商品调拨单》是该公司发货、收款、记帐的凭据,这使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三)分析核实、证实偷税

为进一步核实《商品调拨单》的内容,检查人员按其收款方式不同,分别抽取了记载“支票(汇票)”、“中行汇入”、“现金”的《商品调拨单》进行了调查核实。对“支票”收入,抽查了D市某贸易有限公司、D市某园林工程公司等出票单位,其付款金额与记载相符;对于“中行汇入”收入,检查人员到中国银行XX支行查询了王某的个人储蓄帐户,与注明“中行”、“中行汇入”字样的《商品调拨单》的记载进行对比,共计74张《商品调拨单》的收款金额、购货地址、购货日期等内容与之相符;对现金收入,检查人员取得了该公司从XX新时代收取现金12157.60元的证据。据此检查人员认为:上述《商品调拨单》应为该公司实际业务的真实记载。

检查人员将《商品调拨单》按购货方名称进行分类,并将其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进行比对,排除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无法确定是否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其余《商品调拨单》所含2936756.50元,应确认是其销售的发出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

另外,检查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银行帐户资金往来的方法,发现该公司在D市A购物中心、D市B购物中心等商场租赁柜台销售服装。销货款由商场通过收款机统一收取,经双方对帐确认后,全额返还该公司,该公司另外支付柜台租赁费。经查实,该公司2003年分别从D市A购物中心取得销售收入562658元、从D市B购物中心取得销售收入466228元、从C商场取得销售收入18568元,上述收入共计1047454元未开发票。同时,检查人员还取得该公司2003年度开具给D市某贸易有限公司、D市某绿地工程发展中心、D市某园林工程公司等三单位的《D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五份,发票金额63483.75元,经过对比分析发现上述发票为D市TH贸易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购买的;其中0825035、0825037、0825038号发票将“品名”栏填写为“办公用品”、00825045号发票未填写“品名”栏。

综上所述,山东TH贸易公司2003年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2934811.08元,减去其已申报的9107575.08元,还有3827236元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偷逃增值税556094.12元,偷税率84.49%。

二、案件处理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补缴增值税556094.12元并加收滞纳金10009.69元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1112000元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帐簿的行为,各处以10000元的罚款,以上共计处以罚款1152000元。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由该案牵扯出的“D市THY贸易公司案”等另案予以处理。

三、案件执行

该案是在其企业负责人被刑拘、该企业拒不提供帐簿等纳税资料的情况下查处的重大偷税案。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充分考虑到了执行入库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一整套行之有效措施:一是给其销货商下发了暂停支付货款的建议函;二是冻结了该企业的全部银行帐户,为该案应缴税款的执行入库打下基础。在执行入库阶段,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检查人员又采取了相应措施:对该企业应开发票业务进行“监管自开”,并全方位跟踪货款流向,检查人员与企业工作人员一起拿着开具的发票从销货商取得货款,然后一起存到其已被冻结的银行帐户上,并根据冻结金额的额度划拨入库。由于措施及时到位,税款执行入库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该企业所偷税款556094.12元、滞纳金10009.69元、罚款1152000元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入库,使该税案圆满的划上了句号。

四、几点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时经常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某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逃避检查,以办公室装修装潢或搬迁、会计人员更换、库房保管不当,甚至不知所以然的种种借口,声称有关账簿、凭证找不到,以此对抗税务检查。而当税务机关要求其出具帐簿、凭证无法查找的书面证明时,却又坚持不肯出具,表示愿意继续查找,大有软拖到底的势头。面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往往显得束手无策、无可奈何,即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部门在调查取证和刑事认定时也存在很大难度,致使给某些纳税人偷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是企业对日常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的过程,无论是从企业自身的内部经营管理需要,还是与外部的债权债务、投资参股等经济利益关系需要,正确核算并妥善保管好帐簿、凭证不仅是法律规定所必须的,更是企业的内在自我要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那么当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为什么某些纳税人会声称帐簿、凭证找不到而不愿依法提供呢?除因不可抗力,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遇到被偷窃等意外事故,需要及时到有关部门报案、备案外,纳税人都必须依法且完全可以做到保管好帐簿、凭证,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拒不提供,应属于“隐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就是采用秘密手段将会计资料隐藏起来,以达到躲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掩盖违法事实的目的。事实表明,除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而确实无法提供外,纳税人不愿依法提供帐簿、凭证的目的是显然的,即企图逃脱税务机关的检查,最终逃避依法纳税义务及追究刑事责任。

当税务机关无法对依法不提供帐簿、凭证的偷税行为进行有效的定性补税和处罚,司法机关也难进行有罪定性时,某些纳税人于是就进行了税收“博弈”,与其提供帐簿、凭证接受检查处理,不如采取软拒绝的方式逃避税务查处,最终以违反帐簿、凭证管理、不接受税务检查的有关条款接受处罚,达到以罚代查,甚至以罚代刑的目的。近几年这类案件大有上升趋势,名义上虽受了处罚,但实际上却是“暗自庆幸”,大大超过罚金的偷骗税未被查获。纳税人以不提供帐簿、凭证的方式间接拒绝税务检查,带来的直接危害可以归纳为“四难”、“三不利”:即难检查、难取证、难补税、难移送;不利于税法尊严、不利于严厉打击偷骗税、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因此,为打击各种类型的偷税犯罪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

(一) 加强税务调查和公安侦查的结合。企业偷税形式多样化,我们检查的方式、方法也必须多样化。本案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先采用“调账检查”,在问题得不到证实或现有资料不足以证实时,改用“实地检查”及“外围调查”,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逆查法”、“调查法”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有效地发现疑点,在公安的配合下找出假账。实践证明,单一的检查方式和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稽查工作的需要。获取纳税人的帐簿、凭证并实施税务检查,对于依法查补税款,减少国家经济损失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在税务调查和公安侦查工作方面加大力度。

(二)充分用足现有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利。《税收征管法》在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对纳税人的税收检查权时,也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调查了解权,但所有权力的实施都基于纳税人的主动提供和配合。对于纳税人不提供帐簿、凭证的软拒绝行为,却缺乏即时的实地搜查或检查权。因此可考虑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如当场讯问、留置讯问、及时搜查等,给违法纳税人以压力,迫使其主动交出隐匿的帐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检查。在条件成熟时可实施税收保全、停供发票等措施。

(三) 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隐匿帐簿、凭证不接受税务检查的违法犯罪主体是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因此从源头上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办税人员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司法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经常深入企业宣传税法、会计法、刑法等有关内容,开展专题讲座和政策咨询,并通过剖析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纳税的主动性。

(四)走群众路线,寻找案件突破口。即按群众反映的线索,询问有关人员后进行追查的方法。因为账外账被少数人所支配,分配不公、使用不当,及易引起内部人员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因此查账外账要重视知情人的检举揭发,一是要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私设小金库问题进行认真的查处,二是检查某些单位私设账外账问题时,要广泛发动群众,找知情人个别了解情况,让群众提供线索和情况,寻找突破口进而查出账外账。上述税案就是充分利用举报线索和企业知情人提供的情况才找到的突破口。偷税案年年查,年年有,纳税人为何敢以身试法,就是因为税收检查及处罚尚不足以让他害怕,只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公告、媒体曝光等形式,触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才能对偷税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让纳税人不敢偷税,不想偷税,不能偷税。



评:按照一般的检查思路,对纳税人的税收检查主要是围绕帐簿、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若没有上述资料,对纳税人的检查尤其是相关证据资料的取证等往往会无从下手。以帐簿丢失、资料不全等理由推脱检查的情况,尤其在近期的税务检查中频繁发生,但象该案公然“挟帐隐匿”的情况还较少见。为严厉打击妄图采用上述手段对抗税收检查直至逃脱罪责的行为,作为检查部门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善于发现蛛丝马迹并予以认真核实;二要运用合理的检查方式,确定检查切入点,做到“重点突破”;三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上堵塞上述看似“合法”的偷税手段;另外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采用此类方法妄图偷税的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震慑涉税犯罪,彻底打消其存在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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