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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民事判决书的困惑

 蓝海唯一 2013-04-23

http://www. 2011-12-20 10:13:56

■案情

2011712,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发生一起空调安装触电死亡事故。

  业主丙欲给店面(待开业,还未办营业执照)安装空调。丙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2台立式海尔空调,之后售后安装单位维修部A与丙联系空调的安装事宜,最后双方确定将空调的室外机装在店面的一楼外,用不锈钢做成防盗网将其罩住。

  712日上午,丙告知维修部A已做好了不锈钢防盗网(高约1.8米),要求其去安装空调,于是维修部A就安排甲(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去安装,当时乙亦来到维修部A找甲,得知甲要去安装空调,也就一同前往。甲在店面二楼安装空调时,因空调的排水管需从室内接到室外,乙见甲独自做事不方便,于是其就光着脚踩在不锈钢防盗网上帮甲拉空调的排水管,这时其左手触到了从室内接到室外的两根准备接广告招牌的电线(带电,裸线头未包绝缘胶布),整个身体在抽搐,甲见状马上跑下来想救乙,当其抱住乙时也被电触了一下,于是就大喊“关电”。丙在离店面不远的地方听到甲的大喊声就跑进店内急忙拉断了电闸,但乙还是从不锈钢防盗网上摔了下来,头上还流了血。之后,甲、丙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了警,医生赶到出事现场对乙进行了急救,但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因在区安监局协调下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遂诉至法院。2011923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合议庭未当庭宣判,表示先择期调解,调解不成再宣判。后因双方调解不成,2011125,经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了一审民事判决书。

  主要证据、事实材料:

  一、维修部A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电维修。其以按计件计酬的方式雇请甲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甲与受害人乙系朋友关系。

  二、201132日,维修部AB公司就海尔家用空调安装及维修签订了《2011年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相关事宜,授权服务期限1年,从201111日起至20111231日止,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但盖章单位为维修部AC公司。此后,双方均依合同履行,C公司每年组织海尔空调安装人员进行培训,然后将培训合格人员录入海尔售后服务的数据库。

  三、2011617日,丙与丁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1.工程名称,店面建筑面积114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工程装修内容为钢架、杉木板夹层、地面、水电安装等装饰工程,工程造价为3万余元;3.工程期限从2011617日起至2011716日止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丁依约施工并雇请了水电工戊负责该店面的水电安装,丙陆续支付了丁绝大部分的装修款。工程施工期间,丙还另外指令水电工戊从已接好的室内电线中加了两根通到店面二楼外的电线拟接广告招牌备用,当时丁不在场。

  四、尸检报告书。诉讼过程中,维修部A向法院提出对受害人乙进行尸体检验申请,以查明其死因及是否受过电击损伤。经法院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电击导致心室纤维性颤动和心力衰竭而死亡。

  五、区安监局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出具了《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庭审

  原告诉称:被告B公司、C公司将海尔空调安装业务发包给没有安装资质的被告维修部A,双方签订了《2011年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被告维修部A又雇请了被告甲从事空调安装。2011712日上午,被告丙需在店面安装海尔空调,于是维修部A安排被告甲去安装,因人手不够就叫受害人乙去帮忙。在安装过程中,因被告丙将其店面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丁,而被告丁在装修过程中未注意用电情况导致受害人乙在室外安装空调时触电倒地死亡。事后,六被告对赔偿事宜相互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按生产安全事故工伤标准赔偿原告56万余元。  

  被告甲辨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乙并非其请来帮忙安装空调的,是乙自己过来的,况且其也是受维修部A雇主的指派前去安装空调。

  被告维修部A辨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乙系触电身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工人造成人身损害应由造成触电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B公司辨称:其公司与本案无关。其公司既不是海尔空调的生产者,也不是海尔空调的销售者及负责安装单位。

  被告C公司辨称:其公司与被告维修部A签订了《2011年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按协议约定内容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对于受托人自身原因所发生的损害,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因本案案由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而其公司与受害人乙之间不存在任何义务帮工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再者受害人乙系触电死亡,应由造成其触电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乙没有安装空调的资质,其在从事安装空调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丙辨称:其只是购买了海尔空调的消费者,由厂家负责安装,受害人乙在帮被告甲安装空调时发生意外身亡,被告甲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被告维修部A作为被告甲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C公司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维修部A安装空调,疏于管理,应对受托人维修部A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其已将店铺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丁施工并签订了合同,现受害人乙在安装空调时触电身亡,应由被告丁负责赔偿责任,与其无关;再者受害人乙在明知自己没有安装空调资质的情况下仍赤脚踩在不锈钢制成的空调防盗网架上从事空调安装从而导致自己触电身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丁辨称:受害人乙系在帮被告甲安装空调时触电身亡,与其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其次其承包的装修工程均按店主丙的要求进行装修,其与水电工戊之间是承揽关系,店主丙在未告知其情况下安排水电工戊擅自在室外安装了一条接广告灯的电线已超出了装修合同约定的范围,系店主丙和水电工戊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再者受害人乙在明知自己没有安装空调资质的情况下仍赤脚踩在不锈钢制成的空调防盗网架上从事空调安装从而导致自己触电身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观点

  一、《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区安监局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用于证明受害人乙系维修部A的做事人员,其在安装空调时从室外空调不锈钢防护网架上摔落至地面当场死亡,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工伤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因受害人乙的死亡系触电身亡,并非摔落至地当场死亡;其次受害人乙并不是维修部A雇请的人员,只是无偿帮工,不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按照工伤法律法规调整,故该份证据存在瑕疵,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即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因受害人乙系农村户口,并且是在帮工时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死亡,其与被告维修部A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法律法规调整,故其该主张于法无据, 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

  最后核定原告各种损失合计27.4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8.6万余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二、被告维修部A给予原告6万元的补偿,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甲受雇于被告维修部A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受害人乙帮甲在完成维修部A雇主指派的空调安装工作过程中触到了两根准备接广告招牌的电线导致触电身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甲系维修部A雇请的空调安装人员并且是在完成雇主指派的空调安装工作,实际被帮工人一方是维修部A,而不是甲,故被告甲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被告维修部A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酌定6万元较为适宜。

  被告C公司将海尔空调安装、维修业务授权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被告维修部A去经营,且疏于管理,应对被告维修部A负担的给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B公司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甲辨称其并未要求受害人乙帮忙,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与事实不符,对此辨称不予采信。

  三、被告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

  因受害人乙系触到了被告丙所装修店面室内接到室外的两根拟接广告招牌备用的电线导致触电身亡,而这两根电线又是水电工戊按照被告丙的指令另外加上的,并不在被告丙与被告丁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内,而且该电线未绝缘亦未安装漏电开关,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其次被告丙将该店面的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水电安装资质的被告丁施工,其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者其作为空调安装的房东,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应向受害人乙及被告甲履行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但其未尽告知义务,亦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最终导致受害人乙触电身亡,被告丙对此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其提出店铺的装修工程已发包给被告丁施工并签订了合同,乙在安装空调时触电身亡与其无关的抗辨于法无据,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

  四、被告丁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

  被告丁明知自已没有装修装饰工程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还承包了被告丙的店面装修装饰工程(含水电安装),并且雇请了同样没有水电安装资质的电工戊对店面进行水电安装,现因雇员戊接受被告丙的指令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安装电线不规范导致乙触电身亡,作为雇主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40%的责任,其提出乙触电身亡与其无关的抗辨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困惑

  一、非生产安全事故

  何为“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其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监局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事故的定性,受害者是否为从业人员或非从业人员并不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定性,如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升降机突然倒塌,不幸砸死一员工是生产安全事故,若砸死工地场外一过往路人,能说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吗?

  然而,法院的不予采信,确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否定,安监局依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的工作就无法开展下去。更可怕的是,今后遇到类似事故时,就是受害者是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都可辨称不是其员工,或是外人不认识,其是自已想死自杀等等,千方百计逃避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

  严格来说,生产安全事故中从业人员的死亡赔偿金是以工伤标准来计算,而非从业人员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不是。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解释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可见,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死亡的非从业人员,其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来确定,这也是本案件法院认定的依据。

  因此,法院应采信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结论,可不采信按照工伤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二、被告维修部A、被告C公司无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既然法院已经确认了侵权(100%的责任)第三人是被告丙、被告丁而且也不存在没有赔偿能力的问题,何来适当补偿?应该是不需要补偿,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之嫌。

  判决被告维修部A给予补偿,然而补偿与赔偿是有本质的区别,补偿意味着没有过错。

  然而,本案中,被告维修部A违法经营,疏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问题多多: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与C公司签订《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无资质超经营范围进行空调安装业务。

  2.雇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高空、电工)的被告甲从事空调安装作业。

  3.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空调安装必须至少安排两名员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只安排被告甲一人外出进行空调安装。

  4.其雇员甲从事空调安装多年,本应是工作经验丰富,却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受害人乙未从事过空调安装不具工作经验不具资格,对其参与安装作业行为不加制止,默认其行;对受害人乙赤脚操作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5.其雇员甲在空调安装作业时,未遵守《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规定的“安全提示”要求,检查作业环境消除不安全隐患。如:“安全提示”16.4 规定,在安装、维修等服务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用户家电源、电源插座、开关、电源线等有安全隐患的,必须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

  三、被告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出现明显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在于被告丁雇请的无证水电工戊违规上岗造成的。

  电力安装是特种作业,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任何一个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电力裸线头必须包绝缘胶布,这是一名电工应知的最基本的常识,恰恰是因为被告丁雇请了没有电工操作证的水电工戊才导致这一明显安全隐患存在。

  2.未安装漏电开关。

  是否要安装漏电开关,也只有电工才懂得有无必要,普通的业主是不可能知晓这一电力安全知识的。就是要安装漏电开关,一个店面一般也只会安装一个,而本案店面却一个未装,这也是无证操作的水电工戊的疏忽过错。

  若未安装漏电开关也是过错,那么,是不是任何一个空调安装触电事故,安装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用户未安装漏电开关或漏电开关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把责任推向用户呢?

  3.两根电线是水电工戊按照被告丙的指令另外加上的,并不在被告丙与被告丁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内。

  水电工戊按照被告丙的指令另外装线,那水电工戊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其过错也应该由雇主丁来承担。

  如此小的标的店面装修,合同书中约定了水电安装,仅仅是另外安装一根1米多长的拟接广告招牌备用的两根电线(从装修店面室内接到室外),难道还要另行补充合同?店面的水电安装究竟应该包括哪些范围,谁能说得清楚呢?一个小小店面装修有必要如此细致吗?这不合常理。

  4.未履行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一个小小店面的业主,一个需要安装空调的普通用户,不是电力专业人士,能懂得多少电力安全知识,除了告之“注意安全”之类的话语外,还能要求其履行其它什么安全注意事项义务呢?其也不可能知道自已居住环境的用电状态是安全还是不安全,要是其知道不安全,相信他自已都不会居住,要求其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这未免让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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