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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差异的形成及会计处理

 刘刘4615 2013-04-23
      【摘要】作为企业增值税计税基础之一的当期销售额的计算内容与会计上销售额确认内容存在差异,为了确保企业正确交纳增值税,本文试就两者差异的形成及会计处理作一简单论述。
  
  一、差异产生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销售额的计量,通常根据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或协议来确定,并以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开具的发票为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主要考虑货物进入消费前的税款计征问题,不一定要构成真正的交易,也不一定仅仅依据销售发票,而应由税务机关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其计税销售额。企业是按照《准则》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将发票所载的销售额登记收入账户,但纳税申报是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核算销项税额,由此,在会计实务中,就出现了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的差异。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很多,企业对价外费用或销售折让折扣等会计处理与《条例》不一致,使得会计销售额与规定的应税销售额口径不同;或企业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核定其应税销售额;还有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些视同销售的行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外销售,但都必须计算和登记“销项税额”。
  
  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下面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仅就几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分析,看它们对计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是否造成差异,及其差异形成的原因,并对销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会计核算上委托方只有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但《条例》要求在货物发出交给代销方时就必须申报纳税。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样处理不符合《准则》,但却避免了登记备查账簿的麻烦。
  
  (二)销售代销货物
  《准则》规定了与《条例》口径相同的计算销售额的方法。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的销售,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企业不登记会计销售额,但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计税销售额,并登记“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这种存货投资业务,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也不是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但同样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计税销售额和登记“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的这种自产自用行为,不形成会计上的销售,不计入会计销售额,但形成税收上的应税销售,应按规定同销售货物计算和登记“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类业务虽物权发生转移,但企业未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因而不形成会计销售业务,不登记会计销售额。但考虑到国家税款不能因赠送而流失,也为了避免企业之间因自身利益而将正常的商品交换关系变相为赠送关系,因此,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税销售额,并登记“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在缴纳增值税后作不同的会计处理:一是按产品的成本作价;二是按产品的售价(计税价格)作价。
  1.按产品的成本作价,宣告分配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股东(投资者)”科目。分配时借记“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按售价(计税价格)作价,宣告分配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股东(投资者)”科目。分配时借记“应付股利——股东(投资者)”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因效益不好,现金流量不足,无款支付工资,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发给职工顶工资。这应与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核算相同。
  综上所述,《准则》与《条例》对企业销售额的不同的计算口径,给财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的操作带来了不便,但只要在工作中随时关注两者的差异并及时将会计销售额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来做纳税申报,就会避免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上可能出现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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