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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新琦律师 2013-04-28
无资质包工头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否有效

http://www. 2007年10月23日 14:08 常州日报

  张某夫妇是从事住宅装修的个体包工头。2006年6月初,张某夫妇在为李某邻居家装修时,李某邀请张某夫妇为其住房进行装修。于是,当月底,张某夫妇便按照李某的要求列出了装修明细表,其中包括项目及价款等内容,预算造价为20565元。对于这一预算,李某认可后,在装修明细表上签了名。

  之后,张某夫妇便着手施工,期间,李某向张某夫妇支付了15000元。当年8月初,装修工程完工,可任凭张某夫妇怎么催要余款5565元,李某就是不付。不得已,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和李某对簿公堂讨要欠款。

  案件审理中,李某申请对讼争房屋的装修费用进行鉴定,但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原、被告间没有装饰合同、图纸,且装修清单规定的水电等隐蔽工程项目做法不具体,无法鉴定。鉴定未成,张某夫妇要求李某按约定偿付尚拖欠的装修费用5565元;但李某认为,本案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张某夫妇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合同应属无效。且张某夫妇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再支付装修费用。

  李某是否应该向张某夫妇支付工程余款呢?对此,法律界人士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原、被告间达成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李某应当支付余款。另一种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原告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即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应按过错程度由李某对张某夫妇为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等费用折价赔偿。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上,本案的关键在于:个体包工头与业主签订的装修明细表,究竟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个体包工头与业主签订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先弄清第一个问题。所谓“建筑装饰装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建筑法》中也规定,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是不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不难看出,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该属于一般承揽合同,难以上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高度。

  那么,何谓“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全国家庭装饰行业公约》中指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而该《管理办法》要求: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但由于该《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以资质为由,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否则将严重脱离实际生活。另一方面,对于有关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处理。(王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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