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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加工公司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问题

 刘刘4615 2013-05-04

案情概况:

  食品加工公司2010年购进一批加工包装食品的半成品原料,因种种原因,该批货物在库存时有20%部分发生霉变,货款50万元,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该部分半成品已经不符合食品加工标准,只能扔掉。由于该批购进货物已经办理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牵涉到是否进项转出的问题。经过讨论后,公司财务部门决定,由公司质量部门出具一份说明,申明该批食品的损失是因为当时连日阴雨,天气潮湿所致,故产品损失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故无需再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操作。专项检查时,检查员发现这一问题,经收集相关证据,认定该50万元产品损失为非正常损失,据此向K公司追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滞纳金等10万余元。

  案情分析:

  K公司对税务局的处理意见不服,他们认为,当时由于天气潮湿才导致这些产品发霉变质,这是自然条件变化引起的损失,这种损失在200811月颁布的新增值税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不作为非正常损失,所以不应该再进行进项转出操作。

  税务局给出的回应有三点:第一,增值税征管的一个原则是“有销才有进”,这批霉烂变质的存货已无转让价值,其损失程度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不可能再进行销售产生销项税额,没有销项也就不能存在进项税额,在已经完成抵扣的情况下应该进行进项转出处理;第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了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正常的生产、运输等合理损耗,这些合理损耗是可以不做进项转出的,因为他们损耗的价值已经转移到了产品的价格中。如100万元货物正常生产损耗2万元,在计算产品成本时是按100万元计算而不是按98万元计算的。这 种损耗的比例一般是极低的,检查员甚至取得了K公司近几年生产、运输损耗率平均值,均不超过1.8%,很 明显,20%的损失率不是正常的生产、运输损耗;第三,2008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确在非正常损失中去除了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但“天气潮湿”这一因素并非原条例所述诸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不能盲目套用这一概念。同时,经过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核实,K公司的库房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设施,即使是在雨季,只要管理妥当,产品不至霉变。检查员还检查了公司近3年来的历史库存记录,均未发现有大规模的产品发霉变质的记录。故可以认定,这起产品损失的原因,应归于管理不善,应认定为非正常损失,需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操作。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对K公司追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滞纳金等10万余元。

  税官建议:

  非正常损失在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确实比较含糊,不易于企业理解和操作。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很明确地列示: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只要符合这个条件的,就属于非正常损失。至于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只能通过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判定了。本案中的K公司想灵活运用税法规定中的“BUG”给自己的减税,但确定没能把相关概念和规定吃透,自己倒产生了“BUG”。税官提醒:正确、精准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是一切筹划、运作的基础,且不可歪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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