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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份子钱”<BR/>义务分担还是利益博弈

 红瓦屋图书馆 2013-05-08
丰台区检察院 韩雪

  日前,国家邮政局提出快递企业应当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标准为国内同城快递0.1元/件、国内异地0.2元/件、港澳台1元/件、国际2元/件。

  我国邮政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该法第15条第1款对具体的范围作出了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局方面解释收取“普遍服务基金”的原因是,邮政企业的业务覆盖范围广,其中很多业务都在边远地区,尽管无法盈利但仍需要保证基本的通信需求,而快递企业因为其企业的逐利性,主要的业务都在经济和贸易较为发达的地区,从业务结构和盈利条件来看要远远强过邮政服务,快递公司应分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

  快递业人士则反驳称邮政企业承担了邮政普遍服务,付出了相应成本,这是其身份所系,是职责所在,也享受了国家补贴。而快递企业已经缴纳了各种税费,如果还要缴纳额外的政府性基金,就等于是重复征税。

  双方各说各的理,外人无法评论。但有一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首先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只不过因为邮政企业是国企,快递企业是民营企业,两者形成“大哥”、“小弟”的关系。哥儿俩在利益上有争议,理应坐下来平等协商,风险、成本均摊,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现在却是“大哥”单方面转嫁亏损,没有考虑“小弟”的处境,没有为其发展预留空间。这种“份子钱”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只有责任,没有收益。再说邮政局本身也经营快递业务,向其竞争对手收钱,无疑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快递企业被收“份子钱”,他们必然以涨价的方式表达抵制的情绪,而普通消费者就成为双方利益之争的“买单者”、“冤大头”。

  如果涨价势在必行,有关方面还是要多考虑企业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邮政局要发挥国企“大哥”的地位优势和监管作用,在收“份子钱”的同时,多帮助快递公司解决物流成本高等实际困难,扶持中小微快递公司健康发展;另外,邮政部门也要对快递公司的一些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和纠正。

  虽然快递公司涨价是迫不得已,但是涨价的同时也要涨服务,改改那些诸如丢失邮件、拖延送达,乃至贩卖用户信息等服务弊端,尽量让消费者满意。“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不仅仅是行业内部之争,更关乎各方利益,还要多听听各方意见,多考虑消费者的民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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