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 土地咋变更作者:白晓东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5-15 15:03:49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案情
2000年,李某与其妻刘某共同出资退出登录了一家建筑公司和一家房地产公司,两公司均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建筑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并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完毕后,李某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建筑公司的注销登记。
2013年3月,李某以建筑公司已注销、且两家公司均为其家族企业为由,申请将原建筑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到房地产公司名下。经查,该宗地为出让的工业用地,已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建筑公司已经注销,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与其相同,可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房地产公司名下。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受理李某变更登记申请,而应告知其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原建筑公司出资人名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两家公司虽均为李某的家族企业,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也相同,但在法律上,两家公司却是两个的独立法人。对他们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土地转让。原建筑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不符合变更登记应由双方共同申请的条件。原建筑公司经清算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为原出资人共同所有,不能直接变更到另一家公司,即另一民事主体名下。
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可持建筑公司清算报告及工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将清算后剩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原出资人名下。在此过程中,为避免建筑公司存在债务等没有依法处理的事项而产生纠纷,可要求李某提供清算报告、工商登记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以及经过公告的证明材料,重点审查其对外债务是否得到有效处理后,才可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原出资人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到房地产公司,或直接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缴纳相关税费后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