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案件查办“统管联办”工作机制 时间:
2013年5月16日 15:12 来源:《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目前,案件查办工作面临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规模、性质、作案手段等都发生很大变化。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从本地实际出发,以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探索建立案件查办“统管联办”工作机制,做到统管案源、统批案件和统筹联办,是提升案件查办科学化水平的有效做法。 统管案源 统管案源,即对案件线索实行“一库两系统”的统一管理模式。 建立案源信息库。实际工作中,案件线索的来源比较广泛。办公室、信访室、纠风室、党风室、农廉室等职能室都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而形成案件线索,在案件查办、专项治理、执法执纪检查中经常会发现案件线索,以及通过上级转办、领导交办、网络舆情等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为此,需要制定《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要求任何部门或个人收到案件线索,必须于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收到的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汇总,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主要领导审批,实行所有案件“一个入口、一个出口”,增强案件的保密性、安全性、实效性。 启动分析研判系统。按照案件管理相关流程,案件监督管理室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实行台账式管理,对每一个案件线索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筛选,甄别研判。对内容真实、有成案价值、有挖掘潜力的案件线索进行分类评定,做到速报速查;对不符合案件线索的信息材料,视情况作存查、缓查、转办处理。 启动关联整合系统。在日常查办案件过程中,常会遇到群众重复举报、部门多头督办的情况,过去由于信息疏散不畅,通过不同途径反映同一个人的相同问题,可能造成几个科室各立门户,同时在查;或者是反映同一件事的不同涉案人员,也可能造成几个科室分炉起灶,都在核实,浪费人力、财力和精力。为此,需要建立关联案件整合机制,案件监督管理室在受理案件线索后,会对每一个案件线索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将同人异事、同事异人的线索进行合并处理,从源头上避免重复办案现象的发生,增强了案件查办的效率。 统批案件 统批案件,即所有案件线索由纪委书记统一审批,做到“一支笔”审批、“一把尺”衡量、“一条线”跟进。 一是“一支笔”审批。就是从保证案件严肃性出发,所有案件的初核或调查,必须由纪委书记统一签字审批,凡未经纪委书记签字审批的案件线索,一律不准进行初核或调查。通过纪委书记“一支笔”审批,保证了本地案件查办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实际工作中,“一支笔”审批,对办案人员的调整空间较大,也便于及时掌握案件查办的全面情况,作出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一把尺”衡量。就是从定性量纪的准确性出发,对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综合考虑以往的处理情况,“一把尺子”量到底,提出最终处理意见,防止出现同一类案件处理轻重不一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在定性量纪时,本着教育干部、保护干部但又决不包庇姑息错误的态度,对一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坚决从重处理,对一些当事人积极挽回损失、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则从有利于更好开展工作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理,既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又有效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 三是“一条线”跟进。就是从处理问题的彻底性出发,坚持“问题查清、矛盾化解”这一条主线,对查办案件中发现还存在其他人员违纪或违纪人员存在其他方面违纪的情况,由调查组长向纪委书记汇报,由纪委书记对办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统一处理,既防止办私案的问题发生,又保证问题调查的彻底性。 统筹联办 统筹联办,就是按照“领导牵头、部门联办、跟踪督办、终身负责”的原则,将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分成几个大的案件查办工作组,各大组的组成单位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集中联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具体做法可以概括为“联组”、“督办”、“问责”。 联组,就是在不改变现行派驻机构体制、职能的基础上,按照“职能相近、工作便利、优势互补、合理搭配”的原则,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分类划片,组建成几个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查办工作。调查组组长接到案件查办任务后,根据案件需要和本组的纪检干部的特点,抽调不同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组成调查组,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团结协作,行动快捷的办案重拳。 督办,就是在联合办案过程中,通过领导督办、案件监督管理室督办等方式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立体跟踪监督,确保案件按规定办理。并根据办理情况建立案件台账,对所有案件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确保案件顺利办结。督办的主要内容有:办案工作是否高效、办案程序是否合规、办案结果是否公正、办案人员是否安全文明办案、办案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等。对于督办的结果,县纪委将记入纪检监察干部的“诚信档案”,并根据督办情况形成查办案件的综合考核结论,作为考核纪检监察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问责,就是办案人员对所查办的案件终身负责,对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案件由一名班子成员终身负责,与该案有关的重复举报、上访等事项由该班子成员负责处理,需要重新调查的仍由该班子成员负责组织调查;对办案责任的追究不因办案人员的调离、职务或岗位变动、退休、辞退而终止,一究到底、终身负责。对于明确认定为错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使错假案件始终有人“埋单”。实行责任倒查,强化责任追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规办案的情况发生。(作者: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张建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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