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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教师利用性药多次奸淫初二女学生

 越秀区桂花岗 2013-05-17

江西一男教师利用性药多次奸淫初二女学生

2013-05-17 15:53:15 来源:正义网   查看评论

  正义网江西5月17日电(通讯员苏芳)徐某系一名小学教师,为满足离异后日益膨胀的淫欲,竟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刚满十四周岁的初二女生小兰(化名),为达奸淫目的,徐某多次让小兰服用严禁未成年人使用的“红蜘蛛”女用性药。后又以向众人告发小兰被强奸为由,对小兰进行精神控制,以达到长期霸占小兰的目的。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强奸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年。

  经查,2011年2月6日,徐某认识了初二女生小兰。为了达到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徐某以教小兰学习为名将小兰骗至其任教的学校宿舍里,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红蜘蛛”性药掺入茶水中给小兰服用,自己则服用了“五夜神”性药,后徐某脱光衣服对小兰的身体进行摸捏,遭到小兰反抗,因当晚小兰发烧,徐某未得逞。几天后,徐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将小兰骗至宿舍,再次偷偷让小兰服下性药,并趁机将小兰强奸。此后徐某常以将此事向众人告发为由威胁小兰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堪折磨的小兰为逃出徐某魔掌,不得不辍学逃往杭州务工。后小兰被诊断患有中度抑郁症,在其母亲的追问下才使该案案发。

  庭审中,徐某辩称小兰系自愿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法研字第7号)《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第三条: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徐某偷着让小兰服下性药,趁小兰丧失自控能力强行与小兰发生性关系,之后以向他人告发小兰被强奸为由,对小兰实施精神控制,使小兰不敢反抗,进而使得徐某多次强奸小兰,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徐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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