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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偷走项链被抓住后,为求放过与经理发生关系,法律怎么看?

 佳茵妮 2020-07-17

女员工偷走项链被抓住后,为求放过与经理发生关系,法律怎么看?

案例女员工偷走项链被抓住后,为求放过与经理发生关系,法律怎么看?:

徐某(女)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办公职员,徐某因为工作经常出入杨经理办公室。徐某发现经理个人比较随意,办公室平时缺少整理,因此经理经常忘掉东西找不着,徐某会帮着杨经理翻找。

一次,徐某进杨某办公室上交文件,发现杨某落在桌下的一条黄金项链,徐某想到杨经理平时不爱整理,估计掉哪了也不知道,于是心里就起了小心思,如果自己悄悄拿走,是不是杨经理也不知道,并且杨经理办公司平时进入的也不止她一人,于是徐某便把项链捡起放进了自己兜里。过了几天,杨某把徐某叫到办公司并给徐某看了手机录像,原来自己办公司装有隐藏摄像头,徐某偷走项链的行为被拍的一清二楚,杨某声称如果把视频交给警方,徐某将会因盗窃罪被抓,并威胁徐某与自己发生关系,徐某为求放过只得屈从。事后,徐某越想越觉得觉得自己被侵犯,选择了报警。

注:本案为案例改编,与真实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敬请指正。

1.徐某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徐某顺手偷走杨某价值9000千元项链,已达到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标准,为“数额较大”情形。由于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故此可酌情从轻判处。

2.杨某胁迫徐某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法律解释,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而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根据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观点,指的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那么徐某与杨某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徐某自愿?

有观点认为,妇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承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果目的达到,承诺有效,不存在强奸的问题。但要注意,妇女自愿发生关系,这种承诺只能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承诺。

本案中,徐某不答应杨某的要求就会被抓,为了不被抓,才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承诺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属于“被迫”承诺。

杨某以报警要挟徐某与其发生关系,迫使徐某违背自己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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