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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违 该不该赔

 神州国土 2013-05-22
某区政府在未查明违法占地主人、也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物拆除。违建户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违法拆违 该不该赔
  □张均英  谢春铃  陈熙玲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黄某听说广西钦州市南珠街道办的部分土地将被征收,便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街道办的农户签订租地合同,用于龟鳖养殖。同年12月,龟鳖养殖塘基本建设完工。2012年1月,住建委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往调查取证。经过现场勘验后,在未查明养殖塘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情况下,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区政府组织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以街道办为主的拆违行动组,将龟鳖养殖塘及其附属设施全部拆除。

  2012年2月,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住建委、区政府和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拆违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69万元。

  【争议焦点】

  区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黄某所建违法建筑物,应否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黄某与农户签订租地合同建设龟鳖养殖塘,没有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程序办理,即经过经营者申请,并向乡镇一级的政府申报和县级政府的审核等程序,其行为违法。住建委接到举报后,派员前往调查取证,并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属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区政府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组织人员对龟鳖养殖塘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该行政行为违法。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过错责任。

  黄某未按《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履行向街道办申请的义务,没有向区政府报批,在没有取得建设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所建设的龟鳖塘及附属设施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范畴,故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区政府拆除龟鳖养殖塘及附属房屋、围墙的行为违法,驳回黄某请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看法】

  当前,一些组织和个人为了非法获得国家补偿,在城市、市郊或预计规划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便大肆进行违法建设。由于走法定程序繁琐,部分行政机关深感“拖不起”,经查实为违法占地建筑物后,便绕过程序直接拆除违法建筑物,导致本案的纠纷发生。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民守法,结合本案例讨论相关问题。

  行政机关违法拆违,应不予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赔偿的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和履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损合法利益才能获得行政赔偿。本案被损害物是违法建筑物,不属“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支持赔偿请求是正确的。

  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减少违法拆违行政机关查证困难,导致“无主”违法建筑增多。行政人员调查取证时,邻近民众不了解情况或不愿提供主人信息,正在建筑、守护的人员则不愿透露信息,甚至执法人员调查在场主人,主人也佯装不知,自我否认,直至强拆时才会“浮出水面”,造成送达、通知困难,延误拆违。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打的就是这种如意算盘。因此,应加强对公民的守法教育,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以减少行政机关的违法拆违行为。

  修改程序提高效率,促进依法拆违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对拆违作了严格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乡政府拆除,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但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担心违法建筑继续建设积重难返,明知违法,仍跳过法律程序,导致违法拆违的情况。

  近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因拆违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不多,说明公民对被拆违有心理准备,认可度高。实践中,操作查证违法建筑简便易行,只要相对人不能提供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即为违法建筑。由于认定准确率高,考虑我国当前违法建筑泛滥的实际,建议简化相关程序,以减少行政机关以违制违,确保及时有效拆违,促进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钦州市中院广西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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