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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于赋文的一些“术语”(6)

 临泉书屋 2013-05-23
 

一、有关于赋文的一些“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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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凝樱子


议       题: 骈文、骈赋、律赋、散体赋、文体赋的名词解释(初探)

关键词组: 散体赋与文体赋的区别  律赋不能与八股文划等号  赋体的划分


这部分拟探讨以下内容:
1骈文、骈赋、律赋、散体赋、文体赋的名词解释(初探)
2骈文、骈赋、律赋、散体赋、文体赋的一些流变关系(初探)
3、 骈赋、律赋句式的分类与举例说明(壮、紧、长、隔、漫、引发等句式的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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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的体式及其划分


关于“骈文、骈赋、律赋、散体赋、文体赋”这些名词的一些具体解释,其实“百度”一下亦就大体知道了,这里就不再重复。我一一去看过,按“百度”词条对以上名词的解释,除开对于“律赋”的定性问题,我个人觉得大体是正确的。现在要简略说明的是:“骈文”属于“非韵文”的一种,不需要押韵。“骈赋”是韵文的一种,要押韵。而散体赋与文体赋虽然区别不是很大,但在传承上,在出现的时间先后及用韵上还是有一些区别。散体赋要早于文体赋,散体赋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其后的“汉大赋”继承了其精华并发扬光大。而文体赋发端在唐(受古文运动影响),至宋由欧阳修、苏轼等推向巅峰。散体赋的源头与楚辞关系颇大,至今常将“辞赋”并称。而其中的这个“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指的 “散体赋”。


关于赋体的划分,亦有一些不同的说法。但皆是按时间顺序来区分的(因散赋与文赋皆有属于半韵文的共同点,常被归于一大类)。有划分为“骚赋、汉赋、俳赋、律赋、散文体赋”的,亦有不把“骚体赋”列入的。亦有将“骚体赋、汉赋、散体赋”归简为“古赋”,分为“古赋、骈赋、律赋、文赋”的。不管怎么划分,这都不是有关于赋的重点。


二、赋体的流变关系初探


而文体赋与先秦古文的关系密切一些。在用韵方面,因六朝以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韵书,故许多散体赋,包括汉赋的用韵无法考证落实到细节,亦很难规范总结。而唐发端的文体赋,虽然用韵句子不多,但大多可详考至韵部上。而在其他一些细节上,散体赋在使用对偶句时,因当时“四声”未被发现,亦没有发现“四声”之后而随之出现的声律规范——“八病说”。故散体赋在对偶的声韵部分上显得比较随意。而唐宋文体赋的大部分作者,都是深通“四声”音律的,故在使用对偶句时,都比较规范,虽然文体赋的对偶句不多、不占主流。


另就是百度词条对于“律赋”的一些看法,我不赞同。按“百度”的说法,“清代是律的创作高峰期”是正确的,清代留下的律赋作品有一万多篇,此论正确。但是说“清代在律赋的成就上超过历代”就不值得相信。作品数量不能与艺术成就化等号。而我认为律赋成就的巅峰时期在唐宋。这问题要论证开来,非数万字不可,这里暂时不表,对于这方面感兴趣的朋友,我们可以后再开主帖讨论。


而对于律赋的定性,“百度”词条有误。按其说法是——“律赋格律已超出汉语文字音韵本身特点所属的形式美,近于文字游戏。与明、清八股文类同,不过是唐、宋文人进仕谋官的敲门砖,几无文学艺术价值。”要说律赋虽然有一个“律”字,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如同近体诗那样的,严格要求到每个字都有平仄规定的格律上去。连唐时出现的一些指导律赋创作细节的书籍,如“赋谱”等等,皆是在律赋的结构、句法、章法、用韵上加以阐释而已。没有说开篇你这句的平仄应该如何如何,接下来这句的平仄应该怎样怎样。一篇数百字的文章,岂有可能有如此死板的做法?律赋不是近体诗与词,没有严格的平仄谱。所有的,只是遵循声韵规律的一些平仄规定,如“节奏点”的平仄要相对,句中平仄要符合汉语言声律特点等等。而这些通用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骈偶的文体。


在近、当代一些研究骈体句的学者,为了阐述节奏点平仄而划分了一些如同律诗的凡例出来,这其实是将问题搞复杂了。学习骈句平仄,只要掌握了汉语的音律要点与骈偶句的阅读节奏特点,一切都自然而然地掌握了,没必要搞一些类似于“教条”的平仄谱,这样反让人觉得骈偶句很复杂、很神秘。古人启蒙皆是从文字的声韵学(谓之小学)起步,然后经过诗词格律学再到赋文,所以根本没有必要去编写专门针对于骈偶句的平仄规定,只是需要区分律诗句式与骈偶句式的阅读节奏就可以了。既如此,我们所需要知道的就是——律赋的“律”与律诗的“律”是有区别的。


而所谓的“近于文字游戏。与明、清八股文类同”,这样的说法带有明显的政治味道。律赋虽然在唐宋用于科考取士,这一点与“八股文”相比,只是其功用相同而已,但就艺术高度与考试取向皆不可同日而语。八股文只在“四书五经”中取题,并且“破题”应该是多少句,“起讲”应该是多少句,是应该用排偶还是散句,从文章结构到每一句应该用什么句式都有一些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规定。甚至取意与体制,亦限制只能是 “代古圣立言”。这样的规定,自然不合道理。而律赋的取材非常广泛,如唐贞元科出题“日五色”,宋殿试曾出题“藏珠于渊”“郭子仪单骑见虏”等等。出题覆盖面大,不仅仅限与“经”。从这个角度来看,八股文考生只要熟读“四书五经”,不读历史或只读先秦史,不学子集,皆有较大的取中机会。而律赋不然,不读“经”,不能明理立意。不读历代史书,不能取典故,如不读史书,你恐怕连“郭子仪单骑见虏”是怎么回事都不知道,怎么作赋?不读“子集”类,如何广博见闻、取辞炼句?如何让字句生辉?如何在同题作赋的情况下,脱颖而出?这就要求考生要有比较全面的知识才可。特别是历史类,读历史知前车之鉴,而知前车之鉴的人,正是国家所需要的治国栋梁。

正是律赋符合国家取士标准,所以在王安石时期,当他废除诗赋(诗通常考五言排律,赋即考律赋)取士的制度,改试五经策论时。苏东坡可是深恶痛绝,曾上奏说:“。。。自诗赋取士,得名臣无数,今何必欲废之。。。”之类的话。

八股文是无韵的,而律赋是韵文类。也就是说,这对于考生的韵律知识要求亦不同。从文学艺术角度来看,国家对于“非韵文”的长期支持,或许亦连带导致明清诗词的发展滞后。对于这方面的探讨,暂不表。若有兴趣可另帖详说。

律赋定韵,定篇幅长短(通常300—400间),是为了考试后统一评审标准。虽然是大弊病,但是从公平考试的目的来说,是有可取的。八股文到清代,常有富族延请“猜题高手”自四书中估题,得七八题目,然后请人作好让子弟熟背,这样去应考,竟然常有得手者。而律赋出题取材广泛,极难猜中,并且就算蒙对了,你不可能连八字题韵都猜的出,而律赋是以题韵定韵的,那就是说,事先作好赋去考试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得手。这样的比试就需要真才实学了。

律赋与八股文是有一定的传承关系。主要表现在为评审方便而做出的一些限制上,但八股文在这个“目的”上已经发展到近乎变态的地步。而唐宋律赋除了限韵,限长度,要求声律和谐之外,其他并无大的限制,作者仍然有较大的发挥空间。若是因为这个原因就将两者列为一谈,是错误的。

三、骈赋、律赋的句式及其分类


容易让人将两者混为一谈的是,因为律赋在场试中多用八韵,而一些律赋指导书籍,如《赋谱》将律赋的章法归纳为四段,既“头、项、腹、尾”,而又将其中的“腹”细分为5段,既“胸、上腹、中腹、下腹、腰” 这样合起来就是八段。一些士子采用了这样的分段法,一段一韵,八段成而八韵毕,一篇律赋也就告成了。但这只是章法上一些建议性安排,只是属于追求艺术完善的范畴。与八股文的“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性质大不同。再由于一些人因为律赋也有“破题、承题”的讲究,而将其于八股文混淆。其实律赋的“破题、承题”是受太宗皇帝“文以世用”的影响,不重铺陈,篇幅短小而造成的。讲究开篇“破题承意”,现在看来,一篇300多字的赋,这样安排章节,其实是最合理的办法。若用“虚法铺陈”开篇,极难主题鲜明、深契要旨。所以律赋的所谓“破题”,是建立在怎样让短小赋体更加章法完美的基础上的,与八股文的“破题”虽有“启其先”的关系,但无“祸其后”的责任。而八股文的“破题”,规矩太多太死板机械,已完全背离律赋讲究“破题”的初衷。

况且唐宋律赋在“对偶”句式上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律赋的几种常用句式,既吸收了六朝4,6句的精华,又衍生出了不少。自唐律赋以后,无论是骈文还是骈赋,凡要用到骈句的,无不以其句式为宗。而这种文学技术上的贡献,是八股文所没有的。至于律赋句式方面的细节,即后帖将有详细论述。

明清许多八股文人,一旦中进士之后,终身便不再作八股。而律赋在唐宋往往伴随读书人的一生。到明清虽然不考律赋,但明清律赋的创作,在数量上依然到达了历史高峰期,这说明两者的文学生命力,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当然,这里只是就两种文体而进行泛比,不关系到某些明清博古通学的名家。不管在那种考试体制下,总是会有一些超越考试体制弊端的大才。

而另外需要正视的问题是,律赋愈往后规矩愈复杂。至清代,确实有近乎“文字游戏”的味道。那时期的律赋甚至常将题韵字强制放于每一段的末尾,完全不顾忌“顺乎文气”的作文要领。这一后来的弊病,直接导致了近代人对于律赋的偏颇认识,而将其当着一种彻头彻尾的“枷锁文体”。而一些当代的学者,亦有认为这才是律赋正格的看法,并且一些人甚至身体力行地重拾这些“弊病”。从做学问的角度看,这是极不严谨也不负责的。所以我觉得律赋在清代虽然数量庞大,但是就文学艺术的角度来说,反是一种倒退。至于清代何以“弃明宗而发新弊”?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与政府不再“正科”用律赋取士有莫大关系,此点这里暂不表。

所以说,将律赋不加区分地定性为八股文一类,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一种说法。至少可以说,将唐宋时期的律赋与八股同归,是学术上的一个严重错误。就我个人来说,虽然极钦佩唐宋人对于律赋技法的贡献,但是对于其“题韵”的规定始终觉得应该抛弃。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没有科考制度,不需要靠限韵来方便检阅了。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再多此一举呢?所以至今我都没有作过,也没有想过去作一篇真正意义上的“律赋”,但这并不妨碍我从律赋中吸取技法营养。

骈文、骈赋、律赋的叫法,其实是后人赋予的。骈文在六朝发端,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亦叫“骈俪文”或“4、6文”。至清,因主要以骈偶句成文,方有了“骈体文”这个名称,而“骈文”是“骈体文”的简称。这个称谓一直沿用到今。骈赋同样在六朝发端,初期多称俳赋。按《梅山塾教钞》的记载,到唐宋元,黔蜀一代仍常以“4、6韵”呼之,以区别“4、6文”。比较广泛地使用骈赋这个名称,大抵与骈文在同一时期。“律赋”发端与初唐,当时称为‘甲赋’或者‘新体’,“甲”是科甲之意,亦叫“场试赋”“新体赋”的叫法是为了与俳赋区分开来,大抵在北宋,才开始有了“律赋”的称谓而沿用至今。其实名称只是个代指,只要是大家都知道这个称谓所特定指向的文体,就没有必要一定照按时代先后顺序来加以区分。若一定要把清代以前的骈文叫“4,6文”,把清代以后的才叫骈文,那就太迂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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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部分为:

骈文、骈赋、律赋、散体赋、文体赋的一些流变关系(初探)


由于在此添加已超出系统文字数量限制,故这部分内容以回帖形式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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