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的工会经费不缴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 ![]() 工会经费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本地总工会组织缴纳的费用,按照税法要求可以在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如果工会组织按照一定比例向企业返还了部分工会经费,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工会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合理工资、薪金总额的2%;二是要按实际缴纳的工会经费计算。企业必须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工会经费往往由税务机关代收代缴。那么,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收代缴的,可凭借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代收代缴的凭证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企业工会是非盈利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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