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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授权如虚设 存款遗产惹争议

 把尔裁为三截 2013-05-25
三级授权如虚设 存款遗产惹争议
[来源: 中国邮政报 | 作者: 原创 | 日期:2012年5月9日 | 浏览854 次] 字体:[ ]

    存款人王某因病死亡后,其次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王某的记事本中有在某邮储网点的存款1笔、金额8万元的记录,同时还记载了时间、期限、账号等内容。随后,其次子持身份证向该网点提出取款要求,网点普通柜员查询后予以挂失,挂失期满后将8万元本息支付给其次子。综合柜员、支行(局)长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亦没有尽到审核责任。存款支付后,存款人王某的妻子、长子(无其他直系亲属)找到该网点,就存款遗产继承问题提出争议并向该网点上级投诉,要求赔款。

    经网点人员与存款人次子协商,存款人次子最终退还了不当继承存款。该网点的责任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因违反相关业务规定受到罚款处理。

    在本案例中,笔者认为该邮储网点人员违背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中三级权限管理制度规定: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履行职责,办理储蓄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

    该网点人员也违背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中存款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1.存款人自然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邮政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该证明书予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若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死亡,存款遗产继承人办理查询、挂失需凭公证机关证明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资料、挂失所需的存款人账户信息、存款遗产继承人的实名身份证件,方可办理查询、挂失及正式挂失的后续处理。

    针对该案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邮储网点在情况调查属实后,首先应向投诉人诚恳地承认工作中的失误,力求取得投诉人的谅解,并协商解决问题。

    2.与存款人次子协商,要求其按法律规定退还不当继承存款。

    3.请求投诉人所在地政府部门或所在单位协调解决。

    4.协商不成的,邮储网点按遗产继承规定先向有权继承人支付,后通过人民法院向不当继承人追索。

    5.邮储网点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如造成资金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通过该案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1.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正式挂失为大额挂失,大额挂失和凭证密印双挂失及其后续处理,需客户本人办理,不得代办;普通柜员受理时需双人复核经办,大额挂失由综合柜员授权,凭证密印双挂失由支行(局)长授权;大额挂失和凭证密印双挂失在受理时,普通柜员根据客户实名证件经综合柜员授权后查询客户信息,与客户挂失时填写的地址和电话进行核对。若不符应问明原因,在挂失申请书上手工注明。同时留存客户实名证件的复印件;办理大额挂失或凭证密印双挂失后,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挂失受理网点应指定人员在正式挂失有效期内采取上门等方式与客户本人就挂失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情况填写“挂失核保单”,“挂失核保单”需经客户签章认可及经办人员签章确认;对于金额特别大或有其他可疑情况的,邮政储蓄机构还可向发证机关、客户工作单位或住所的居委会等进行核实;经挂失核保后的挂失账户在有效期满后可以办理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和密码重置等业务。

    2.对已死亡的存款人账户提出挂失申请时,存款遗产继承人必须提供公证机关的证明资料,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存款继承权证明书。网点人员凭公证机关的继承权证明书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为存款遗产继承人办理挂失等手续。

    3.由继承人代为挂失的,除核对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外,还需提供存款遗产继承人有效实名证件,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继承人的实名证件内容。

    4.“挂失核保单”上需由所有存款遗产继承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及支行(局)长签章。并注明核保方式。

    5.邮储网点应留存公证机关的证明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原件,存款遗产继承人实名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6.挂失清户时,利息清单上应由所有存款遗产继承人签章。(陆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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