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或办事机构不全面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内涵,而刻板固守条文,其实质是缺乏为当事者考虑之心。
据报道,家住西安太华路社区的靳先生遇到了件棘手的事儿——母亲生前存在银行的480元,不取可惜,要取就得先花1000元公证费。对此,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和西安市的6家银行都建议放弃取款。
靳先生有兄妹6人,在遗产继承上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靳先生如果放弃取这笔母亲留下的存款,真正的受益者就是银行。从这个角度看,本来堂而皇之的“依法办事”,就成了银行占有这笔存款的马甲。
客观上讲,银行的做法有规章可依。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银储字第18号],其中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
在上述通知发布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综字[1981]第591号),其中明确:对于受托调回港澳或海外私人遗产的过户和付款手续问题,原则上应按联合通知的规定,通过公证处给出继承证明书办理为妥。但在具体掌握上,对金额不大(每人不超过一千元)或对个别继承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承人所属工作单位提供的直系亲属证明书,并根据各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虽然这针对的不是国内私人遗产,但银行对照这个办法处理,要求靳先生出具相关文书,则会既经济也更人性。
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或办事机构,习惯于抛出“依规章办事”来简单处理当事者的诉求。事实上,上级机构一旦发现规定有问题,就会出台补充办法,弥补实际操作上的不经济或不现实性。普通百姓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很可能只能放弃诉求。上述公证人员和银行要求靳先生放弃存款,是对规定的刻板遵守,缺乏为储户考虑的心理。银行只要真正地为百姓着想,为储户权益着想,处理和解决靳先生取款的问题,不是完全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