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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与领导价值

 指间飞歌 2013-05-31

  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设想:对于国家大剧院的总设计师来说,“国家大剧院”是作为一个庞大的建筑物总体,呈现在他的思维之中的;而从设计的角度来说,这个庞大的建筑物,在他的头脑里,又是一个有机系统的存在物。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设想:“国家大剧院”的每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那一部分的设计师来说,也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整体,呈现在他的思维之中,并且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系统存在物;依此类推,每一个组成部分,对于那一部分的设计者,都是如此。这里所描述的,就是现代科学研究方法论中系统论的一个现象说明。

  系统论是现代科学研究方法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系统论对于哲学认识论,也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里的一个关键,是要深入了解“系统”范畴的内涵和本质。

  什么是系统?作为系统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所谓系统,就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的各个部分,所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在客观世界和人的思维中,系统是普遍存在着的。比如说,从基本粒子到整个宇宙,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社会到人,再到人的思维,都是如此。

  同样的,系统也是一个哲学范畴。作为哲学范畴的系统,它揭示了客观物质世界的一个本质特征,即物质世界的每个组成部分之间,都是普遍联系和互相作用的,由此而形成了一个大的系统;而每一个组成部分内部的各个部分之间,也是处于相互联系和互相作用之中的,相应地也形成了一个系统。依此类推,在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中,任何一种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着的。

  客观世界的普遍联系和互相作用,并且每个相对独立的整体,都是一种系统的这种状况,就是事物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中的表现形式,它从一个方面揭示了物质世界运动的基本规律。事物存在的这些特点,反映在人的头脑中,就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即系统观念,或者说是系统性的思维方式。那么,这种系统性的思维方式,有哪些主要特征呢?而这些系统性的思维方式,对我们的实践又有什么样的价值呢?

  在客观世界和人的思维中,事物系统存在的本质特征,反映在人的头脑中,就形成了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这是系统思维的一个突出特点。所谓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就是把任何一种事物、任何一个人、任何一种思想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而且,这个整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有自己的有机结构。实践证明,具有这样的思维方法,我们才能对客观对象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才能揭示出它的本质。

  比如我们要对一个企业的科研工作进行调查,首先应该把这里的科研工作,作为整个企业全部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对待,也就是说,决不能离开整个企业的工作全局,对科研工作单独进行调查。如果那样做,我们对该企业的科研工作就是调查得再细致,这个调查也不会成功。这是因为,该企业的科研工作,并不是脱离该企业而孤立存在的,所以,对该企业的整体情况没有一个基本了解,你对该企业的科研工作,就不能有真正的认识。同样道理,我们要了解一个县的“脱贫”工作,如果对该县究竟是不是“贫困县”这个整体情况,你都不甚了了,对它的所谓“脱贫”工作,又怎么能够有正确的了解呢?

  任何一个系统存在着的整体,它的内部各个组成部分,这个整体与它的外部事物之间,都是在普遍联系和互相制约之中存在和发展着的。这样,反映在我们的头脑中,就形成了联系和制约的思维方式,这是系统思维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所谓联系和制约的思维方式,就是要把我们的认识对象,放在与其他各种事物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中,来加以研究。这是因为,脱离了事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很难认识该事物的本质。

  在2008年前,我们在为办好北京奥运会而努力,但是,人们已经认识到,奥运会究竟能不能办成功,这是受各种各样因素制约着的。比如说,北京市的交通状况如何,北京市的天气条件如何,北京市的城市治安状况如何,以及体育场馆的实用性状况如何,如此等等,都是决定奥运会能不能办成功的制约因素。因此,要把奥运会办成功,必须把与此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工作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也是辩证法的系统思维方式,特别是联系和制约的思维方式正确性一个有力的实践证明。

  任何一种系统存在的事物整体,它的内部各个有机部分、各个环节之间,都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有秩序的存在。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是生活在一个有序性的世界中,甚至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有序世界的关节点,存在于一个秩序严谨的网络中。如果无视这样的秩序,甚至在思维中搞乱了它内在结构的秩序性,我们就很难真正认识一个人或者一个事物的本质特征。由此,就形成了一种有序性的思维方式,这是系统思维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这种有序性的思维方式,对于强化我们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是极为重要的。一般来说,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它的程序性原则。所以,遵守一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反之,如果以某种理由破坏民主程序和法律程序,或者自以为有权,就可以无视这些明文规定的程序,不管其理由看来多么高尚,到头来,很可能由于破坏了民主程序和法律程序,而损害了权利主体的利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是并不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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