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 北京美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局从2012年11月21日以来连续颁布了如下法律法规: 文号 | 文件名称 | 实施时间 | 目前是否废止 | 汇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58号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2年12月17日 | 废止 | 汇发[2012]59号 (以下简称59号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2012年12月17日 | 有效 | 汇发[2013]17号 (以下简称17号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 2013年5月13日 | 有效 | 汇发[2013]19号 (以下简称19号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年5月13日 | 有效 | 汇发[2013]21号 (以下简称21号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 2013年5月13日 | 有效 |
那么,这些新颁布的有效法律法规之间是怎么样的逻辑关系呢,下面笔者从实际操作体会方面来分析如下:
一、硬件系统
首先,17号文从硬件管理系统方面阐明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3年5月13日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替代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将过去旧的几个分系统集合为一个系统了。
目前,在新旧系统交替过程中, 2012年度的外汇年检还需要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新旧两个系统的几个主要区别如下:
区别点 |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 登录 |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下载安装后才能使用 | 直接点击http://asone./即可登录 | 管理员用户 | admin | ba | 会计师事务所 | 被外汇局录入后才能登录 | 到外汇局办理新系统业务开通单后可以登录 | 增量企业 | / | 核准件和业务登记凭证 | 存量企业 (新旧系统交接) | 外汇业务IC卡 | 到所属地外汇局索取新系统中的业务编号和随机码 | 系统数据采集方式 | 银行登记备案信息 |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 银行 | 需要将相关信息手工二次录入旧系统 | 无需相关信息手工二次录入新系统,依据外汇局签发的业务凭证和核准件与系统中电子信息核对后办理业务 |
二、政策法规
(一)废除的重要法规
依据19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目前资本项目投资管理外汇政策中废除了以下重要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
在上述废除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资本金结汇的法规以汇综发(2008)142号、汇综发[2011]88号和汇发〔2011〕45号为准;关于外债登记管理的法规以19号文为准,废除了汇发[2004]42号。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以59号文中附件1第二部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局版)和附件2第二部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银行版)为准,废除了汇发[2011]19号。
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的法规以最新的21号文为准,21号文涵盖了所有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法规,外资企业包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废除了汇发[2012]58号。
(二) 19号文、21号文和59号文的关系
19号文只针对外债登记管理的规定。
59号文是针对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的一个标志性改革文件,包含了两部分的内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FDI)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ODI 和SPV);59号文的两个附件分为2个版本:附件1的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主要是针对外汇局出具业务核准件方面的规定;附件2的操作指引(银行版)主要是针对银行在执行外汇局核准件时怎么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的指引。
21号文只包含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ODI)的管理规定,没有包括境外直接投资部分,相比59号文,21号文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外汇局操作规程和银行操作指引合二为一了: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中1.1~1.9项为外汇局办理核准件和业务登记凭证的指引,2.1~2.14项为银行依据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的指引。 21号文与59号文中重叠部分以21号文为准,后文覆盖前文;21号文中没有包含的境外直接投资部分以59号文为准;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债登记的管理遵从19号文。
59号文、19号文和21号文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 21号文和59号文重叠部分的重要修订
21号文相比59号文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ODI)部分有如下重要修订:
1、 将59号文作为21号文的法规依据;
2、 删除了所有废除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3、 将所有涉及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修改为:“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4、 明确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5、 将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将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由原来的“货币其他”修改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6、 将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出资方式登记由原来的“货币其他”修改为“前期费用结汇”;
7、 新增加约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8、 将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业务清晰划分为:货币出资确认登记、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其中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包含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
9、 21号文表1.9审核原则中新增加约定:A、“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不论支付对价的形式及金额,均应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此处强调股权对价支付完成后才能办理出资确认登记。B、“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将《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及股权转让对价结汇。”,此处约定了将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确认文件作为境内股权出让股权的中方的结汇前提条件,整个涉及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外汇登记流程为: 10、59号文附件一的表格《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从名称上修订为21号文的附表《境内直接投资资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21号文的附表依据登记事项重新进行了分类,划分为三张表格,细节如下表所示: 表格名称 | 涉及办理事项 | 对应21号文 操作指引 | 与59号文相比修订事项 | 申请表(一) | 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 | 指引1.1~1.4项 | 减资变更中增加了“中方减资” 合并并修订外方股东出资形式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 增加了中方股东出资比例对应的“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信息 取消外国投资方前期流入费用方式的信息 取消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支付方式的信息 取消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支付方式的信息 取消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支付方式的信息 取消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方式的信息 | 申请表(二) | 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及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业务 | 指引1.5~1.6项 | | 境内直接投资 出资确认申请表 | 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业务 | | 合并“外商合伙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为“非法人机构” |
注:指引2.1~2.14项为银行依据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的指引,类似于59号文中的银行版。
19号文和21号文的同时颁布,是为了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上线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操作需要,也是在59号文的基础上,更加系统和更有逻辑性地梳理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监管方面的规程,删除和修订了不符合监管需要的流程,废除了重复的监管法律法规,使之更易于外汇局、银行、中介机构和企业在新监管系统上执行审核、操作。相信随着外汇改革的深入和监管系统的升级换代,外汇监管的法律法规更加趋向简洁明了,从而达到宏观监管、针对性监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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