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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评标专家管理问题的探讨

 赵各庄子 2013-06-06

关于我县评标专家管理问题的探讨

章月霞

  
 
 

 

    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招标活动成功的关键。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中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质量,关系到工程招标评标工作能否实现公平公正,如何管理好评标专家并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长,主观能动性,尤为重要。本人根据历年来工作经验归纳了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专家不专

    一是有些专家所从事的专业与评标专业不符。只是有专家管理办法要求的评标专家相关的证书,如职称,注册师等,却不从事与证书相一致的职业,造成实际工作与评审专业不符,名不副实,导致不能科学评标。

   二是专家库内的专家成员在其工作领域或专业内虽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但一部分人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众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了解不深。常常因此造成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如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时,有的评标专家对如何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投标资料,一时无法确定,在评标会议上争议较大。

2.部分评标专家缺乏责任心,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文件的实质,看到投标文件较多时,不仔细审查投标书,草率行事不负责任。更有甚者,出现计分不符的低级错误。再是以独立评审为由,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拒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人的解释和提醒,在一些细微偏差上吹毛求疵,任意废标。分析原因有三:

    一是评标专家隶属各单位、各行各业,属业余行为。评标只是他们的副业,有空就来,没空可以不来。有兴趣就来,没兴趣就不来。个别专家时间观念不强,开标时经常出现迟到或不来现象。因为这样既不会影响他的行政级别的调整,也不影响职称的评定。所以过于宽松的环境,容易使专家放任自流,放松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

    二是问责不够严厉,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法律规定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如何承担个人责任,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很难。评标专家掌握着投标人是否中标的生杀大权,却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面对质疑和投诉,专家也不会为此承担责任,顶多是清除专家库,对专家来说参与不参与都是无所谓,专家的违规成本低。纵观所有关于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很少有实质性的处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是通报批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使得个别专家无视评标纪律,在评标时擅自使用通讯工具,出现该回避的项目却不回避。究其原因是因为来参加评标的专家还属于无责评审,处罚不明确,造成了评标专家缺乏责任心。

    三是评标时间短。因为评标工作对评标专家来说都是突发的,即时的,评标专家事先对项目根本不了解。一般的评标工作也就是半天时间,让评委在短时间内阅读招标文件,吃透评标办法,并阅读大量的投标文件,作出科学合理评价也确实勉为其难。

3.对倾向性评审结果不在乎、任意夸大自由裁量权

    对一些投标人之间综合水平相差不大的项目,一个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评审可能影响到中标结果。个别评标专家被发现评审结果有明显倾向时,一点都不在乎,竟然称倾向性评审是评标专家的权利。管理办法只规定专家应独立评审,自己对评审结果负责,造成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作用未明确,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好评价,导致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缺失。

二、相应的对策

1.严格把关专家入库环节

    [Page]评标专家入库时不仅要对是否满足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把关,而且需要对相关专家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内人员的反应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要及时吸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及年龄偏大的专家。树立动态管理的理念,及时吐故纳新。

2.专家合理搭配,寻求商务与技术兼容

    目前我县评标专家库中基本上为技术类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对投标书中的商务、法律部分把握不住。为了保证对投标人的公正评价,建议在专家库中单独设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以便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作出权威性的解释,避免因类似问题造成投标人不必要的质疑。在抽取专家时兼顾法律、经济与技术专业相结合,可以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盲点,使评审更为公正。

3.建立评标专家优胜劣汰制度

    一是建立专家资信档案。根据各位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的表现,就其水平、经验、能力、公正性作出评价,并记录在案。对资信好的专家,可以在咨询、验收等过程中多次邀请,对于资信一般的专家采取少请或不请的措施,特别是对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或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反应并上报,清除出专家库。二是建立问责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透明评标,评标前让专家明确自己的责任。面对质疑或投诉,要求专家要为自己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包括解释自己的打分理由。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细化违规处罚情形,并配备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管理制度。三是建立专家纪律考核制度,对于经常迟到或不来参加评标的专家,在评标时违反评标纪律,使用通讯工具的,有必时及时通报批评,以示警示。

4.适当延长评标时间

    在开标之前对项目做一个简要解说。对项目的评标重点,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及施工场地情况,为评委做一简要介绍,使评委能尽快进入角色,把握评审的重点。确需专家评审的,由评委来做,如果只是一些常识性的或程序性的内容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来做,由评委认定,减少评标工作量,让评委将有限的精力用到技术含量高的评价内容上去。

5.加强评审现场监督,建立独立评审与合议相互利的评审制度

    为了避免评标专家评审时出现乱评、错评现象,应充分发挥评委中每个专家的特长,取长补短,促进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允许招标人代表适当介绍但不得干涉专家独立评审。在正式评审前,允许招标人代表对项目做适当的介绍,可以使专家在短时间内对项目实施的背景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有利于评审出的结果更能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再是应允许专家适当合议。在资格性审查或复合性审查时,应允许评审专家对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集体研究,特别是关系到投标人是否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审或废标的问题,应由专家集体讨论决定。在进行详细评审阶段,再由每个专家独立评审,不允许个别专家暗示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应允许专家对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讨论,特别是公布的评审标准或方法存在歧义时,这样既有利于代理机构发现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存在的不足,又可以促使评审结果的进一步合理。

6.采取适当措施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为防止个别评委的倾向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如剔除最高和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有的规定将超过平均分正负20%的用平均分替代重新计算,有的要求对超过正负20%的评委应作出解释、说明原因。适当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可避免评委打感情分。

    总之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标结果是否公正与专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评标,尚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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