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者
一不杀生。 二不偷盗。 三不邪淫。 四不妄言。 五不绮语。 六不两舌。 七不恶口。八不悭贪。 九不嗔恚。 十不邪见。
此中前三名身业。中四名口业。后三名意业。业者。事也。若持而不犯。则为十善。若犯而不持。则为十恶。
十恶分上中下。感地狱饿鬼畜生三恶道身。十善分上中下。感天人阿修罗三善道身。善因感善果。恶因感恶果。决定无疑。丝毫不错也。
杀盗淫妄。已于五戒中说。绮语者。谓无益浮词。华妙绮丽。谈说淫欲。导人邪念等。
两舌者。谓向彼说此。向此说彼。挑唆是非。斗构两头等。
恶口者。谓言语粗恶。如刀如剑。发人隐恶。不避忌讳。又伤人父母。名大恶口。将来当受畜生果报。既受佛戒。切莫犯此。
悭贪者。自己之财。不肯施人。名之为悭。他人之财。但欲归我。名之为贪。
嗔恚者。恨怒也。见人有得。愁忧愤怒。见人有失。悦乐庆快。及逞势逞气。欺侮人物等。
邪见者。不信为善得福。作恶得罪。言无因果。无有后世。轻侮圣言。毁佛经教等。
然此十善。总该一切。若能遵行。无恶不断。无善不修。恐汝等不能体察。今略举其一二。
当孝顺父母。无违无逆。委曲宛转。劝令入道。断荤吃素。持戒念佛。求生西方。了脱生死。父母若信。善莫大焉。如决不依从。亦勿强逼。以失孝道。但于佛前。代父母忏悔罪过。斯可矣。
于兄弟则尽友。于夫妇则尽敬。于子女则极力教训。使其为良为善。切勿任意憍惯。致成匪类。
于邻里乡党。当和睦忍让。为说善恶因果。使其改过迁善。于朋友则尽信。于仆使当慈爱。
于公事则尽心竭力。同于私事。凡见亲识。遇父言慈。遇子言孝。若做生意。当以本求利。不可以假货哄骗于人。
若以此风。化其一乡一邑。便能消祸乱于未萌。致刑罚于无用。可谓在野尽忠。居家为政矣。
十恶
十恶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到隋唐时,定型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
妄图危害皇帝的政权,即夺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
谋大逆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陵墓。
谋叛
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
恶逆
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
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而且将尸体支解。
大不敬
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
不孝
告发、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健在时分家,供养不及时,诈称父母、祖父母死等。
不睦
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告发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不义
丈夫去世隐瞒不办丧事,为丈夫守孝期间擅自脱孝服穿喜庆衣服,擅自改嫁。
内乱
指家族内的乱伦。
如果犯了十恶,一般是不赦免的,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不免死罪,只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免死罪,但要流放。贵族官员犯了十恶,就丧失了议、请、减等特权。虽然有大赦,也要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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