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在现代汉语中,成语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成语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 “十”在语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满了。十恶不赦,那就是恶贯满盈了。“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罪大恶极、不可宽恕的人。古人往往给敌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师有名。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 “十恶”之罪,,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而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 一、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犯者均处极刑。谋反这一罪名从秦朝就已确立,一直沿用到清末。 二、谋大逆:“大逆”在秦汉时用来指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并没有具体的罪名指称。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有三项具体罪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放三千里。即使仅是图谋没有实际实施,仍然要处绞刑。 三、谋叛:《唐律疏议》规定有叛国企图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道”即已实施叛国行为前往投向敌对国的,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放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泽”不听从官府召唤的,也以谋叛论罪;胆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论。 四、恶逆:唐以后专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议》规定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到凌迟处死。 五、不道:“不道”常和“大逆”连称,隋唐后专门指恶性侵害罪名。指一次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罪犯要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放二千里。 六、大不敬:“大不敬”至少从秦朝开始专指侵犯皇帝尊严的罪名,隋唐以后包括如下罪行:盗窃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盗窃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误在为皇帝抓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写错了封题;为皇帝烹调“御膳”时因失误而触犯“食禁”;为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够尊敬。对于大不敬的处罚也以斩、绞为主。 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其中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父母,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以绞刑。 八、不睦:不睦是一组亲族内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违礼教“亲亲”的原则,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义: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老师。凡是预备谋害的,流放二千里,已伤害的绞,已杀害的,皆斩。 十、内乱:指的是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乱伦行为。与同辈亲属通奸,双方均流放二千里。如果是强奸的,男方处绞刑;长幼不分而乱伦者处绞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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