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财政局的财政担保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2-09-26 11:4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有时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可能会无效。例如,政府及政府部门所作担保,因属于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应当认定担保无效。 那么,在现实中如果出现这样的担保,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排除其他因素影响,地方政府及财政局明知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但地方政府为实现地方利益的需要,亦对外提供了担保,应当认定这类担保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在实体处理上,由于担保人的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最大可能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需要提醒债权人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之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一样,不得为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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