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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规定两办法

 大山谷78 2013-06-19

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的强省目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各级行政区域、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简称各地区)和实施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省委统一领导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成立考核委员会,党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

(六)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党委及考核委员会应当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各地区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各单位考核指标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考核委员会根据国家、本省和各地区重大工作部署,可以相应调整考核的具体指标项目。

第九条 各地区的年度目标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各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为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调动考核对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每年年初根据考核办确定的指标体系,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送交考核办汇总修订,由考核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经批准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应当向社会公布。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在每年第一季度内下达。

指标下达后不再变动,因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考核指标不能完成的,由考核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办运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监控预警,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发出预警通报。形成考核对象每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台账,并赋予一定分值。

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专项督查、预警督办、半年检查等方式,对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考核对象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考核办反馈。

第十五条 自查总结由考核对象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办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对象上一年度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组召开考核测评大会,按照规定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听取考核对象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二)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研判,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作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组组织参加考核测评大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考核对象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考核对象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 

社会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网络评议等方法,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考核办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党代会代表对考核对象年度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组织下级党委、政府与本级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互评;

(二)统计部门负责对各地区年度工作满意度进行访问调查,征询访众意见;

(三)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建立本级各单位的工作服务对象调查数据库,统计部门负责在数据库人员范围内进行各单位工作满意度调查。

社会评价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数据汇总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量化指标由上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定等工作;

(二)非量化指标由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监控台账,结合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核定;

(三)党的建设指标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或者要点,进行双印证考核评定,即主管部门平时考核与考核组年终考核按照 5:5的权重相加计算考核得分;

考核办负责汇总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考核办根据数据汇总排名顺序,结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等情况,提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

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审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审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考核办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评定初步意见,报考核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以就专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等次评定,也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创新等进行专项评比。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办应当向考核对象反馈得分情况。考核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应当予以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值权重和等次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其中目标责任考核占90%的权重,社会评价占10%的权重,并分类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和工作绩效加减分的具体分值,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工作绩效按照下列规定加分:

    (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指标、单位主要职能指标超额完成任务,达到《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加分要求的;

(二)省级考核对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和中央、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表彰项目,市级、县级考核对象获得本地区规定的表彰项目的;

(三)其他方面成绩突出需要加分的。

第二十五条 考核对象工作绩效按照下列规定减分: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受到本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组织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后的。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分类评定的原则,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

地区考核等次评定可按照优化发展地区、重点发展地区、生态发展地区等类别进行排序确定。

省级单位考核等次评定可按照党委工作部门、政法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等类别进行排序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部门分类标准,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类别。

第二十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社会满意度高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的,可评为良好等次

(三)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或者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均排名末位的,可评为一般等次;

(四)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规定分值,或者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评为较差等次。

各地区、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3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9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

(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

(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得分中,党政正职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领导干部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二)地区或者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根据个人考核得分在本类别党政正职中按20%的比例排序确定;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三)地区或者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四)地区或者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六)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

(七)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八)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为优秀等次;

(三)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为良好等次;

(四)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为较差等次;

(五)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发放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考核对象应当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

第三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占民主推荐量化分值权重的15%。领导干部近三年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荐量化分值的10%计分;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荐量化分值的15%计分。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应为称职以上。

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当向上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免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做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考核结果在本行政区域排序末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七条 考核办应当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库,并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资料及时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移交,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考核对象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省统一实施年度考核制度。确需进行其他项目考核评比的,有关单位向本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考核办根据本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将下一级正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考核办。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本级考核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实施办法

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为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考核指标体系,引领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设置的基本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战略目标与决策部署。

2、全省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3、党委工作要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

4、党中央、国家部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

5、各地区区域发展战略,各单位主要职能业务和工作要点。

6、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

二、指标设置的基本原则

1、速度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经济建设指标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指标相结合,显绩指标与潜绩指标相结合。

2、突出各地区、各单位的核心职能与重点工作,抓住关键指标,强化客观指标,反映公众指标。

3、以全省或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总数,以近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为基数,国内或各地区同类目标水平为参数,既有一定难度,又有适当强度,防止出现“低定高超”或“高定难超”的现象。

4、趋近归类,分类设置目标内容、责任任务、权重分值,客观全面地衡量绝对发展与相对发展实绩。

5、指标设置要尽可能量化,不便于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标准、时限、进度、质量等要求,设置具体评价要点。

6、按工作重要程度、任务完成难易程度及职能主次进行指标权重赋分。量化指标赋分要高于非量化指标,客观指标赋分要高于主观指标,主要职能指标赋分要高于其它指标,依据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分解下达的指标赋分要高于单位自报指标。

三、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

考核指标由年度任务和党的建设两部分组成。

(一)年度任务

1、各地区考核指标按照优化发展地区、重点发展地区、生态发展地区三个类别设置:

(1)优化发展地区:主要考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状况,重点考核GDP、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稳定、节能减排等指标。

(2)重点发展地区:主要考核综合实力提升和对全省或本地区发展的贡献情况,重点考核GDP、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县域经济、招商引资、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稳定等指标。

(3)生态发展地区:主要考核绿色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情况,重点考核城乡居民收入、农业多种经营、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稳定等指标。

2、各单位考核指标按照党委工作部门、政法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八个类别设置:

(1)党委工作部门:重点考核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调查研究,开拓创新,科学指导,解决问题等。

(2)政法工作部门:重点考核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公正执法司法,执法质量,服务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等。

(3)经济管理部门:重点考核行业行政规划和指导,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项目管理、资金安排使用,服务企业和基层等

(4)执法监督部门:重点考核依法行政,规范工作,加强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和报告,服务企业和基层等。

(5)涉农工作部门:重点考核行业行政规划和指导,项目管理、资金安排使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

(6)社会管理部门:重点考核制定政策,规划、指导、督查、协调、管理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

(7)公共事业管理部门:重点考核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严格督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纠正不正之风等。

(8)群团部门:重点考核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有效活动,促进各项文明建设等。

(二)党的建设

各地区、各单位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

1、领导班子建设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2、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行风政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3、基层党组织建设,主要考核基层党组织思想政治建设、依法办事、党务政务公开、服务群众、工作作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4、干部队伍建设,主要考核领导干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四、指标权重及分值评定

(一)权重划分。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各地区年度任务90分、党的建设10分;各单位年度任务85分、党的建设15分。

(二)计分方法。按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分类计分,并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指标、各单位主要职能指标,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具体方法按《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1、量化指标。完成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60%以下的计零分。

2、非量化指标。指标完成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分值区间分别为100%-90%、90%-80%、80%-60%、0,优秀档次原则上控制在总数的35%以内。各档次的评定标准为: 

优秀: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奖励,或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书面肯定,或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推广。

良好: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完成较好,有较大突破和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般: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基本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

较差:工作进度、质量、标准没有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

五、指标设置的工作流程

考核指标设置主要采取编制方案、分解申报、综合拟制、征求意见、审定下达的步骤进行:

1、编制方案。考核办收集汇编有关指标设置文件依据,开展相关调研分析,提出考核指标体系方案,报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印发申报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通知。

2、分解申报。考核办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分解所辖地区、单位年度任务指标和党的建设指标;各单位根据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申报年度任务指标。

3、综合拟制。考核办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任务指标,主管部门分解的各地区年度任务指标和各地区、各单位党的建设指标进行初审,拟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

4、征求意见。征求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考核对象及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送审稿。

5、审定下达。经考核办主任办公会研究,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以本级党委、政府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六、指标设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组织领导。在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考核办牵头成立考核指标设置组,成员从纪委、党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编办、发改委、统计局、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抽调。

1、发改委牵头负责各地区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拟制和审核工作。

2、党委督查室、编办负责党群部门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拟制和审核工作。

3、政府督查室、编办负责政府部门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拟制和审核工作。

4、统计局负责年度任务中法定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统计口径的审定。

5、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6、党委组织部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7、直属机关工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二)动态管理。

1、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指标实施过程中,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涉及全局重点指标难以完成的,年终考核时结合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依据科学发展新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审定考核指标体系,淘汰旧指标,增设新指标。建立考核指标准入制度,凡需新增入考核指标体系的,须提前向考核办申报,经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

    3、对年内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特别关注、群众非常关心的热点难点工作,年初未列入指标体系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申报,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追加列入年度任务中进行考核。
 

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为建立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工作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结果反馈

(一)公开

考核结果确定后,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大会,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规定,通过印发通报、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考核对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

(二)反馈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大会召开后,考核办在一月内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内容包括: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综合得分及排名;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及民主测评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等次及民主测评情况;

4、各方面反映的被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及要求;

5、其它方面需要反馈的情况。

(三)复议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考核结果反馈后一周内向考核办提出申诉。考核办要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四)移交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办在一月内向纪委、党委组织部对口移交有关考核资料。

1、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综合得分及排名;

2、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结果;

3、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 

4、考核对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

5、考核组关于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报告;

6、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材料;

7、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事项;

8、其它需要移交的资料。

二、结果运用

(一)表彰奖励

考核委员会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考核对象核发奖金。

考核对象应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

(二)行政奖励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2、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3、推荐和确定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先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其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中产生。

(三)干部选拔任用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占民主推荐量化分值权重的15%。领导干部近三年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荐量化分值的10%计分;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荐量化分值的15%计分。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应当为称职以上。

2、结合每年考核工作报告大会,采取无记名填表的方式,进行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省或本地区排序末位的,一年内不提拔使用。

(四)改进工作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对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2、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进行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现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3、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行政问责

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搞形式主义做法和“形象工程”,或约束性考核指标任务完成不力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委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三、整改落实

(一)考核对象整改

1、考核对象收到考核结果反馈意见书后,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内向考核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在收到考核结果反馈意见书两周内,领导班子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并于六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职能部门落实

1、组织部门:

(1)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针对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提出诫勉谈话的实施方案,明确谈话的对象、具体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经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2)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针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考察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提出干部调整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经党委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3)考察干部时应听取考核办关于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评价意见。干部考察材料中要反映其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考核结果。

2、纪委

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和考核办移交的行政问责事项等情况,提出行政问责意见,主要包括实施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等,经党委负责同志审定后组织实施。问责情况报考核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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