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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法院法官周新华审执一人对案件当事人劫色夺财

 指间飞歌 2013-06-22
湖南永州法院法官周新华审执一人对案件当事人劫色夺财
时间:2013-06-20 17:00:29  作者:陈义  阅读:63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核心内容: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不能同为一人。“但恰恰周新华既是审判法官,又是执行法官。”成森林说,第一次诉讼败诉遭到不公正判决后,将案件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周新华的从中干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第二次诉讼为了避开周新华的干扰,我以管辖权为由,冷水滩人民法院将案件移至到祁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官   周新华

        核心提示:日前,永州市一市民向本站投诉称,该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周新华伙同涉案被告前妻利用其担任审判、执行法官的身份在审判过程中徇私枉法,将涉案当事人被告财产全部违法判给前妻,并由被告承担全部债务,判决后由审判法官再次担任执行法官对被告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该法官与被告前妻结婚,并利用前妻与被告离婚案中所设的圈套再次起诉被告,以达到掠夺他人财产的目的,当事人多次上诉终为败诉。
 
离婚官司牵扯出枉法判决
        2006年,当地市民成森林的妻子冯迪,一纸诉状将前夫成森林告上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理由是成森林对家庭不负责任及有家庭暴力。(对于起诉的理由,成森林有说法。)
        随后,冯迪的起诉被冷水滩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石夏莲受理,冯迪向法院举证80万元的夫妻债权,遭到了成森林的否定,冯迪认为成森林与朋友陈用标共同投资的煤炭公司房地产项目的24.7万元为夫妻共同债权,这也一并遭到了成森林的否定。
       此后,成森林与冯迪夫妻双方债权存在重大分歧,经法官石夏莲的调解,冯迪要求成森林支付18万元作为离婚补偿,由成森林承担全部债权债务问题。而成森林则要求房产归冯迪并由两人所生女儿成怡享有继承权,成森林不再给冯迪补偿。“因为存在财产的分歧问题,冯迪后来因为未缴纳诉讼费而自行撤诉。”成森林说。
        成森林告诉记者,冯迪从上诉到自行撤诉,先后多次召集黑社会人员对成进行威胁恐吓,并扬言欲置成于死地。“2006年6月,冯迪与其三兄弟在法院要殴打我和我的代理人,后来在法官石夏莲的帮助下用法院车辆送出冷水滩。”成森林说,此后,2007年7月15日晚,冯迪带着黑社会人员将成强行从永州市零陵区带至冷水滩区进行殴打。完后,强迫成在其拟好的承认自己有婚外情的字条上签字。
        本以为事件告一段落,2008年4月,冯迪再次将其起诉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这一次主审法官换成了周新华,并且是独立审判。由于此前受到冯迪的威胁,这次起诉开庭后我都不敢去法院。”成森林说,主审法官更换后,案件判决成了天壤之别,庭审质证时,周新华以成森林时间关系不在庭为由,部分证据被周新华恶意隐瞒,导致成森林共同债权证据无法提交,而对冯迪的证据一律认可。
        “周新华在法庭上不仅不让我出示共同债权的证据,还当庭将煤炭公司的地皮开发权低价拍卖给冯迪,此后这块地皮被征收补偿98万元。”律师说,另外支付了本应于冯迪共同承担的20万元煤炭公司的债务,共同财产被判决给了冯迪,留下的却是一堆债务。
        “离婚后,周新华马上与前与他的前妻冯迪结婚。”成森林说,“这是万万没想到的,这不是赤裸裸的夺妻夺财和徇私枉法吗?”
据当地市民反映,自从冯迪2006年结识法官周新华后,冯的官司如鱼得水。庭上二人眉来眼去,庭下经常出入宾馆酒店,最终勾搭成奸。
 
审判执行同为一人  涉嫌程序非法
        记者在成森林提供的该第一次诉讼终审判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一宗,永(芝)国用(2003)字第003300号(价值52万元,实际征收补偿为98万元),及夫妻共同房屋归冯迪所有。
        2011年,周新华被调任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后,于当年7月份与同事四人前往广州市白云机场将成森林强行押回冷水滩拘留所,逼迫成森林支付冯迪给煤炭公司的20万元债务款。“我支付了20万元给冯迪后,我才被释放出来。”成森林称。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不能同为一人。“但恰恰周新华既是审判法官,又是执行法官。”成森林说,第一次诉讼败诉遭到不公正判决后,将案件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周新华的从中干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第二次诉讼为了避开周新华的干扰,我以管辖权为由,冷水滩人民法院将案件移至到祁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2年,祁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冯迪以成森林与陈用标共同投资的煤炭公司房地产项目的24.7万元为夫妻共同债权,即永(芝)国用(2003)字第003300号土地,向成森林追偿已支付的各类168750元,而成森林的代理律师认为,土地是由成森林与陈用标共同出资购买,且该地已判决为冯迪所有,冯迪支付给陈用标的26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与陈用标的合伙投资款,不能与冯迪共同分摊。
       此后,祁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冯迪要求成森林支付其已经支付给陈用标的投资款的一半即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森林支付冯迪其它已支付款项的一半,即28750元。
        2013年,冯迪因不满祁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次将成森林起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上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处理不当,依法改判。
         记者在该份判决书上看到,维持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成森林向冯迪支付的28750元债务费,另改判成森林继续支付冯迪130000元的要求。
 
给法院的建议
         成森林认为,永州法院两次判决没有查清基本事实,属人情判决,严重违法。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周新华从中做梗,看中了冯迪的色与本不属于她的财产,为了达到劫色与夺财的目的,利用自己的职权与社会上的人脉关系与冯迪沆瀣一气,做出了这种伤天害理的事。
         本案开始由周新华主审,对于财产执行的时候,又由周新华担任执行法官。对同一案件,审执分离,这是基本原则。但永州法院却变成了周新华的自留地、菜园子,自己审的案子,自己又执行,这在全国法院中罕见!
         还记得3年前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生严重枪击事件,一当事人持枪扫射,导致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受伤,嫌凶当场自杀,造成中外震惊的大案。后经网友披露,这起惨案完全是由于当地法院审判不公所引发的。我们希望当地法院能引以为戒,不要徇私枉法,将当事人逼上绝路,造成恶果。还有,希望该法院的主管部门引起重视,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实施监督,加强队伍建设,让法律真正能在阳光下运行,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而不是成为某些人劫色夺财的工具。

提示:文章来源于:民生之声,原文链接:http://www./vision/2013-06-20/4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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