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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解读

 盲人指路161 2013-06-22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2/8/22 15:36  阅读次数: 3906)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2012年2月7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署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共12章68条,较原《规则》增加了1章21条。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就《规则》变化的部分内容给大家作一个解读。  
 
  问:《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第2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将原来的“国有事业单位”修改为“事业单位”。1996年原《规则》颁发时全国既有国有事业单位,又有非国有事业单位,98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事业单位即是国有的,在“事业单位”前再加“国有”已没有必要了。
  问: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规则》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第62条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次修订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纳入《规则》的范围,主要是通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表等来反映单位基建的相关财务信息。同时明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问:怎么理解“在部分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这个说法?
  答:第66条规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首次明确允许引入权责发生制,是本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更加准确真实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需要;二是实行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三是及时揭示财务风险的需要。
  部分行业引入权责发生制的特点:一是整个行业的引入,不是事业单位自主选择的引进,要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二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而不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比如医院的财政项目补助和科教项目支出的核算仍采用收付实现制。
  问:如何界定事业单位的结转和结余?
  答:第7条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新《规则》将原《规则》中的“结余”改为“结转和结余”。原 “结余”实际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如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需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结存;一部分是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两部分资金虽同为结余,但管理要求有所不同。为便于分类管理,将前一部分资金定义为“结转”,后一部分资金定义为“结余”。
   问:在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上有什么变化?
  答:与原《规则》相比:一是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更加强化了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二是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取消了预算外资金的提法,将原“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改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三是进一步明确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调整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而不能仅由主管部门审批。
  问:《规则》对财政补助收入作了哪些修改?
  答:第15条第一款规定:“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第一个是扩大了范围,将“事业经费”改为“财政拨款”,既包括原《规则》规定的各类事业经费,比如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文化事业费等,也包括原《规则》未纳入财政补助收入范围的基本建设投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经费等。根据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这部分收入也属于财政补助收入,是单位预算收入的一部分;第二个是强调了“同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除来自同级财政部门外,还可能来自于非同级财政部门,比如科研院所通过承担科研课题,以合同形式从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科研收入,虽然来源上属财政拨款,但不是通过部门预算隶属关系获得的。为避免对财政拨款的重复计算,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账务处理上就作为“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
  问:国家对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的比例有没有新的规定?
  答:对于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财政部今年专门发了财教2012-32号文《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问:与原《规则》相比,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有什么变化?
  答:1.对财务报告的概念作了调整,将原《规则》中所说的“经营成果”修改为“事业成果”,强化了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和非营利性,淡化其创收或经营色彩,也体现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方向和要求。2.在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两张主表,主要是为了满足对财政拨款考核和信息披露的需要。3.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上增加了“结转”、“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等内容。4.对财务分析的内容和主要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取消了“经费自给率”指标,增加了“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均基本支出”两个指标。
  问:资产管理的分类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1.为了全面反映资产总量信息,完整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在资产分类中增加“在建工程”,单独反映事业单位未完工建设项目。
  2.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流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这是一种新的无纸化的货币形式,具有与现金和各种存款基本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因此也是事业单位可支配的流动资产形式之一。
  问:对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如何管理?
  答:第29条规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规定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要实现单独管理,以减少财政拨款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体现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考虑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中央与地方的情况各异,《规则》在处理上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未作具体的规定,而是由各级财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问:对非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如何管理?
  答:第30条规定:“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规定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不能进行分配;二是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进行分配;三是规定事业基金的功能作用,用于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
  问:《规则》对事业基金使用管理有没有新要求?
  答:第31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将基金的安排与部门预算的编制结合起来,资金缺口留给财政;二是部分单位没有按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基金,支出超出了基金规模,导致负数的出现;三是部分单位将事业基金用来搞对外投资等经营性项目。增加这一条突出了事业基金对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问:专用基金的内容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1.在专用基金中取消了医疗基金。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医疗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以取消了这项基金;2.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有些事业单位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保障,其他方面的收入基本没有或很少,就没有提取修购基金的必要了。同时提取修购基金本身就是参照固定资产折旧的做法,所以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也没有必要再提取了。
  问:事业单位支出分类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事业单位支出分类里增加了一类支出,即其他支出。第19条第五款规定:“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在实际核算过程中确实存在“其他支出”的事项,原来的制度并没有明确的列支渠道,实际核算中的处理多种多样。增加其他支出符合事业单位支出管理的实际需要。这其中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必须从严控制,不得随意列支;二是必须严格审核列支的项目和内容,不能把没有名目的支出、没有详细内容的支出纳入其他支出。
  问: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标准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2011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则》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将原“房屋和建筑物”修改为“房屋及构筑物”;二是将原“一般设备”修改为“通用设备”;三是将原“图书”修改为“图书、档案”;四是将原“其他固定资产”修改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考虑到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状况,《规则》中的固定资产标准比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即: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
  问:对于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从严从紧管理的原则,第44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规则》对加强事业单位负债管理有什么明确的要求?
  答:第50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要求重点加强对借入款管理,同时,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新增贷款、降低债务规模;建立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单位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等。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补助,支出主要是消耗性支出,不得违规举债;确有需要举债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问:新《规则》对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监督有没有什么要求?
  答:《规则》单独增设“财务监督”这一章节,共四条,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形式,提出了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监督的要求。
  第58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59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60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61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增加的四条规定,使《规则》的结构和内容更加完善,凸显了财务监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对财务监督的认识,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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