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车祸 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追偿《山东工人报》(2012年10月12日 02版)
日前,莒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未取得驾驶证的段某驾车与李某相撞,保险公司在赔偿了李某1万元损失后,起诉向段某追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1年9月28日19时许,段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与顺行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段某驾驶的车辆在日照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段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1万元。2011年12月26日,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在与段某协商要求偿还1万元未果后,2012年6月26日,保险公司将段某起诉至法院,向段某追偿这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他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致害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段某偿还保险公司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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