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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刘4615 2013-06-26

BOT模式中专营公司该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红  日期:2013-06-24

 

目前,在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很多地方越来越多地采用了项目融资方式,较常见的是BOT模式。BOT模式中,B代表buildO代表operateT代表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授权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企业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企业获得特许权后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专营公司运营该项目一定的期限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该项目无偿转让当地政府运营。

 

一般来说,专营公司运营项目的期限都比较长,通常为20年~50年。那么,在BOT交易模式中,专营公司该如何纳税呢?根据税收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应将BOT交易分解为以下三个阶段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投资建设阶段。在政府的招投标过程中,企业作为政府项目的投资方,按照政府项目立项的预计投资总额及约定的投资方式投入资金,一部分作为未来运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部分作为债权性资本投入运营企业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一般以项目贷款形式解决。投资的最终结果是保证政府立项项目达到可运营的条件。

 

目前,部分省市地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建成移交的投资形式的营业税缴纳予以了明确规定,尽管在征管上略有差异,但总体的纳税原则有两项。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第二,运营管理阶段。在运营期税务处理上,纳税人主要应参照目前我国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税收政策为例,主要涉及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符合排放条件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但需依据以下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如果污水处理厂的BOT项目协议中,土地未列入项目运营资产,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明确约定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财政行政事业预算,由财政按污水处理量按期拨入企业。纳税人则可申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1231日)第六条第二款“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的规定,享受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污水处理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资产移交阶段。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投资并运营企业无偿向政府移交委托经营资产。进入移交阶段后,运营期损益已正常核算并做税务处理,特许权使用费已摊销完毕,受托管理的政府项目资产已全部移交,无需做特别的税务处理。但如果特许经营期不再续签,企业拟结束经营时,应按照企业清算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投资方收回利润后应及时进行投资及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在我国的BOT项目政府管理实践中,因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运行机制并不规范,相应的政府管理体系不健全,交易形式在应用时也有诸多的变形处理,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还处在逐步完善中。因此,在对BOT交易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以BOT交易的相关合同文件为主要依据,分立项、投资、建设、运营等各环节,认真判断各阶段交易的主体、客体及交易对象,再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逐项确认各方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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