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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光杆 2013-07-02

房产评估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针对国内部分金融信贷机构转嫁房产评估费问题,18家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表示
房产评估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中国工商报2013-06-19 13:25

    本报讯(记者成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或由贷款当事人约定承担,但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的现象非常普遍。日前,北京、天津等17个城市的消费者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一致表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等金融信贷机构应主动承担评估费。

    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申请人在信贷合同中属金融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申请人只有在交纳评估费并对抵押物做评估的情况下才可继续申请贷款,其实质是利用强势地位要挟贷款申请人,剥夺了贷款申请人信贷公平的权利,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8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的做法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也妨碍扩大消费。消费者个人购房过程中,除支付不菲的购房款外,还须支付契税、印花税、房屋产权登记费、物业维修基金、担保费等。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购买房屋还须交纳中介费等。如此多的费用支出已经让购房人苦不堪言。评估费不仅增加购房人的负担,不利于树立金融服务领域诚实守信之风,也制约我国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

    为规范房地产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8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

    相关机构应坚守原则,自觉承担房产评估费。2006年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该条文明确规定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

    相关部门应取消约定条款。《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根据此条款,商业银行原则上有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房产抵押物进行估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但在现实中,贷款申请人迫于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的强势地位,丧失缔约自由,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单方约定或者强制指定。由此,《通知》中的约定条款非但无助于信贷公平,反而成为商业银行滥用强势地位转嫁评估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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