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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序理性解构公信难题

 指间飞歌 2013-07-04
 
用程序理性解构公信难题
2013年07月03日13:09   来源:法制日报
 

由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承办,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公安报协办的第二届执法公信力“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主题征文活动已经揭晓。

经专家评审,确定一等奖10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50名。本报法学院专刊在此对其中两篇一等奖论文予以摘编,敬请读者关注

本文仅选取当前亟待解决的、事关法治进程的程序理性与公信生成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希冀通过强化程序价值理念来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司法改革是涉及司法内外众多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经过几轮艰辛的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公信力低迷的状况未见根本改观,司法公信力的生成越发成为紧迫而现实的难题。要破解这一难题,冷静地反思司法改革之路,特别是近年的再改革历程,厘清改革路径选择背后的理念支撑,已是当务之急。因此,必须强调以程序理性来解构公信难题,保证改革适度的良性发展。为此,当下亟需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谦抑与能动的关系

上世纪末以程序公正为主旨的司法改革给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至少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基本形成互动。中立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质,保持适度的谦抑不仅是司法的本质需要,也是司法获得公信的基本条件。职权探知主义使法院的负荷过重,还破坏了法律及其应有的秩序,能动司法是在对社会现实的准确定位后作出利益平衡的能动性,但其应该是有边界的。有些法院机械理解“创新社会管理”,搞四面出击,僭越权限,司法沦落到不伦不类的地步,而如同“重庆打黑”中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已严重超越司法的性质范围。“对于国家而言,它必须本着理性的要求来对待所有的社会成员,使人们生活在可以预测行为后果的法治状态之下,而不是生存于不可预料的人治与专制状态之中。”显然,让权力和权利同时受审判程序的限制是一项非常明智的制度设置,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因此,以程序来规制司法,使其在谦抑与能动间保持平衡至关重要,程序应当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焦点。

收权与还权的关系

“公权力失范是社会矛盾激增的主因,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也必须从规范公权力入手。”在我国,收权与还权的纠葛左右着司法改革政策,收权与程序的过程性、交涉性本质特点不相容,亦与裁者亲历的原则相冲突,当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强调收权有其合理性,而在法官素质已今非昔比的情况下,仍然过度强调收权是不合时宜的。为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走司法专业化、法官精英化的道路,确保法官群体能够承载时代赋予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借精英化之名将司法权过度集中,从而导致司法行政化。要着眼于还权,严格依据实定程序法,强化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的职责,强化对司法的程序制约与监督制度,还法官、法院以本来面目。另外,法院独立审判自然无需通过漂亮的指标数据取悦上级法院和地方党政机关,无需介入以各类评比奖惩为诱导或强制的社会规训体系。要改革审判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特质,合理看待和正确运用审判质效指标。
 

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近年来,不仅民事案件调解被提到极高的地位,而且行政案件以调解促撤诉的做法也蔚然成风,只有法官/法院在不断攀高的调解率数据中获得了短暂的政绩,之所以说短暂,是基于过分强调调解对司法程序严密性、专业性、权威性、排他性的破坏,将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内伤,损害法制建设的长远利益。只强调调解的司法是缺乏底气的司法,过分追求调解的积弊已被学者诟病。因此,仍要坚持“调判结合”原则,科学合理地看待调解率指标,必须从注重调解的量改为注重调解的质,不再以追求调解结案率为本旨,而是以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为依归。同时,为减少调解程序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应探索设立调审分离模式。实践证明,调审合一模式已走入死胡同,其弊端重重,最终导致双重否定:既否定了调解制度的本质——自愿,也否定了审判制度的本质——公正。调解应当与判决适当分离,调解应当确定在开庭审理之前,开庭之后不得调解,当事人间可以自行和解,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与审判的法官应当分离。这样形成调解、和解与审判的三足鼎立制度格局。

反复与终局的关系

“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这种程序理念与我们当下的司法生态形成鲜明对比。当前,大量的生效裁判被当事人质疑,如果法院在这种所谓的“民意”中轻易让案件出现“反复”,全社会“翻案风”畅行无阻,那么,社会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无法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的权威也将荡然无存。因此,纠错必须讲原则,不能因为缠诉闹访而进行非理性纠错,不能因为息事宁人而满足当事人的违法或不正当的诉求,也不能因为减少上访而无原则地将正确的裁判改为不正确的裁判。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应着眼于程序方面,改变现行“确有错误”、“足以推翻”等不易把握但却易被当事人片面理解的实体判断标准,求得诉讼公正与既判力的平衡。在证据制度方面,实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对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做出规定仍然必要。否则,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将难以满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将难以维持,司法公信力将成为无稽之谈。最高院要避免成为“信访院”,就必须确定申诉信访终结机制,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司法,现阶段对业经二十余载、几经反复的司法改革进行阶段性反思尤为必要,而我国司法改革的不连贯性反映了相关理论准备与改革者信心的不足。本文仅选取当前亟待解决的、事关法治进程的程序理性与公信生成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希冀通过强化程序价值理念来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司法改革是涉及司法内外众多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姚志坚 陈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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