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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总工会

 国宴 2013-07-08

  为健全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推进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进程,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实现会员群众办工会的目标,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十一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选举原则

  1.凡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荐权;

  2.“选举人的选举权受法律保护”。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会员或会员代表,下同)的意志,选举人有自主选择工会领导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举人正当行使选举权;

  3.主席、副主席、常委和委员的人选,应由会员自下而上提名,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对选举人负责;

  4.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5.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民主监督。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1.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事先由工会委员制定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代表名额,委员会和正副主席名额、差额率,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等),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报上级工会审批后,进行各项筹备工作。

  2.由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对工会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并做好下一届工会正副主席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

  3.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1.召开会员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由上届工会主席主持。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四、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及名额

  1.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应先选好代表大会的代表。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副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会员代表一般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4.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5.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五、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额

  1.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不设工会基层委员会,只设主席一人。

  2.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

  会员在五百人以下者委员三至七人;

  会员在五百至一千人者委员七至十五人;

  会员在一千至五千人者委员十一至二十一人;

  会员在五千至一万人者委员二十一至二十九人;

  会员在一万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三十七人。

  3.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委人数可设七至十三人,副主席可设二至三人。

  4.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在三至七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不设工会委员会的,只设经费审查员一人。

  六、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1.候选人的推荐。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候选人人选,应由会员自下而上按照任职条件提名。大中型单位也可以工会小组或分工会为单位由会员提名。

  2.候选人的筛选。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候选人人选,要接受资格审查、考察和考核。

  考核形式可采用书面测验、口试答辩等方式,主要内容是工会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思维判断、语言文字、组织能力等方面。有些考核环节可直接让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

  3.候选人的确定。

  (1)候选人建议名单的确定。

  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候选人人选,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提名票数的多少从高到低取一定名额,并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候选人建议名单。

  (2)建议名单的审批。

  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3)候选人正式名单的确定。

  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工会委员会提交会员大会或先提请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再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资格审查时,如本人要求放弃竞选,可不列为候选人。

  4.候选人的介绍。

  召开会员大会的由工会委员会负责介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由主席团负责介绍。

  介绍内容一般包括;候选人的简历、特长、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等。

  同时,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还应将候选人的推荐、筛选经过、工会委员会的领导班子结构等向会员或会员代表介绍。

  介绍形式以书面为主,辅之以口头形式。书面材料应发给会员或会员代表。并组织候选人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就就职意愿、工作思路等问题同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直接对话。
5.不设工会委员会的,主席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七、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主席、副主席、委员的选举

  1.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2.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均实行差额选举。

  3.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名额要多百分之二十左右;副主席、副主任正式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主席、主任正式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名额多一人。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一般先选出委员、常委,然后选出主席,再选出副主席。作为主席候选人而落选者,一般可作为副主席候选人参加选举。也可在一张选票上同时选出主席、副主席。

  5.大会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进行:委员、常委、主席和副主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一半为当选。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取一定名额另行差额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选举人同意,其缺额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6.选举人如果在正式选举期间外出,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举人代为投票。每一个选举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7.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8.选举一般要设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推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监票人由代表团(组)推选。总监票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计票人由会员推荐或大会主席团指定,在总监票人或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九、选举结果的审批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上级工会应将批复抄送选举单位的上级和同级党组织、行政备案。

  十、工会正副主席的待遇

  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和中层正职干部的同等待遇。对换届改选未能连任正副主席的,上级工会应与基层党政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其它相应工作。

  凡属于1983年底前任职的非本人主观原因而职务下降或者退居二线者,仍享受原职务待遇。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正副主席待遇也适用以上规定。

  十一、任期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为3至5年。在上报选举结果时,应写明具体任期年限。工会正副主席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应按时进行换届,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征得会员和会员代表的同意,并报请上级工会批准。

  十二、工会正副主席的考核评议和培训

  工会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应实行任期目标制,每年一次向会员或会员代表作述职报告,接受会员和会员代表的评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评议的基础上可作出对主席、副主席的奖惩决定,涉及行政和上级工会奖惩的,可提出建议。

  凡新当选的工会正副主席,要接受上级工会举办的岗位培训,培训成绩作为工会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三、工会正副主席的调动和罢免

  工会正副主席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同意。工会委员会的意见按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的多数委员意见为准。工会主席因故出现空缺时,在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后,应及时召开工会委员会,从副主席中决定代理的人选。代理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工会主席、副主席都空缺时,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如遇有严重错误或不称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进行罢免,罢免须有应到会的半数以上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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