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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乡案县审”五年“零申诉”

 东方神针 2013-07-10
顺昌:“乡案县审”五年“零申诉”
2012年10月12日 09:24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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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顺昌县乡镇纪委自办案件每年都占全县查办案件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案件的办理,直接关系全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该县纪委、监察局从强化办案监督和服务入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模式,实行“乡案县审”制度。5年多来,该县经“县审”后的“乡案”没有发生一起申诉。

顺昌:“乡案县审”五年“零申诉”
范仁碧 范仁福

  实行查审分离——
      乡镇纪委从纪委委员或者相关站所科室抽调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让审理人员与调查人员相分离
  
  几年前,福建省顺昌县某村一名党员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所在乡纪委负责同志认为,该党员是村党支部委员,且工作能力较强,认为应让其继续留在党内工作。因负责调查和审理该案的都是乡纪委的同一批人,所以该党员最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乡纪委对该党员的处分决定明显偏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案件查审不分。
  
  针对这一现状,该县纪委、监察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7年制定了《顺昌县纪委、监察局关于“乡案县审”的暂行办法》,规定乡镇纪委的自办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未作出正式处理之前,由乡镇纪委把案件材料提交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
  
  各乡镇纪委从纪委委员或者相关站所科室抽调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让审理人员和调查人员相分离。为解决乡镇纪委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该县还把全县12个乡镇划分成3个片区,每个片区由4个乡镇审理人员组成片区审理小组,打破了乡镇纪委审理案件“单打独斗”的局面。片区内的乡镇纪委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将材料移送给所属片区审理小组初审,然后提交县纪委审理室重审把关。县纪委审理室审理之后,及时把审理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乡镇纪委根据县纪委的审理意见研究处理违纪对象。
  
  协助审理严把“三关”——
      事实是否清楚和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和手续是否完备、定性是否准确和处理是否恰当
  
  2010年10月,顺昌县纪委信访室接到元坑镇蛟溪村村民举报,反映该村村委会主任林某某等人以考察名义用公款出境旅游。按照案件分级管理原则,县纪委责成元坑镇纪委对该案进行调查。
  
  镇纪委调查完毕经初审后报送县纪委审核,并提出“利用公款旅游构成挥霍浪费行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意见。县纪委审理室审核后,发现案件中缺少旅行社与林某某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以及费用发票等相关文书证据材料;同时认为“挥霍浪费行为”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一般村干部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县纪委审理室建议此案应以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定性,并退回案卷,责成镇纪委补充所需的证据材料。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镇纪委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给予林某某等人党内警告处分,林某某等人退还违纪款9000元。
  
  在充分尊重乡镇纪委调查权的基础上,县纪委对乡镇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没有大包大揽,而是在“协助审理”上下功夫,着重把好“三关”:一看事实是否清楚和证据是否确凿;二看程序是否合法和手续是否完备;三看定性是否准确和处理是否恰当。在乡镇纪委审理小组提出初步审理意见的基础上,县纪委审理室在全面审核案件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核,最终形成审理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要求乡镇纪委在审理意见反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并向县纪委报告结案情况。从2007年到2011年,该县共为63起乡镇纪委办理案件纠错。
  
  确保处分执行到位——
  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乡镇纪委执行处分决定情况
  
  今年4月,顺昌县纪委信访室接到举报,反映岚下乡钱墩村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靳某仍在担任该村党支部委员的职务。
  
  原来,靳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2万元,并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和信访室调查核实后,督促岚下乡党委、乡纪委立即撤销靳某村党支部委员职务,并在钱墩村“两委”会议上宣布。这一党纪处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在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的监督下得以纠正。
  
  纪律处分决定能否按规定的程序顺利执行,直接影响对违纪者的处理和纪律的严肃性。顺昌县纪委审理室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对乡镇纪委执行处分决定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健全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制度。各级党委、纪委及有关部门对违纪人员作出处分决定或批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员本人;对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批复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宣布执行;县委和县纪委决定或批准的纪律处分,由县纪委或委托有关党组织在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宣布执行。
  
  建立处分决定或批复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党组织、行政机关在接到处分决定或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分执行到位,并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年度考核审批表送到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建立执纪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执纪不到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县纪委、监察局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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