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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审理参考

 一路阳光69 2013-05-29

审 理 参 考

第1期(总第1期)

中共云阳县纪委

云阳县监察局  案件审理室                  2008年11月24日

目    录

前     言........................................ (1)

〖探索论坛〗

浅谈党纪政纪案件量纪方法................... 耿幼凡(1)

〖程序法规〗

恢复党员权利的法规依据及程序...................... (8)

解除政纪处分的法规依据及程序...................... (9)

〖制度建设〗

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要求.............................. (11)

〖文书范例〗

审批前谈话笔录.................................... (14)

〖基层调研〗

乡镇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陆世银(17)

〖条    规〗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节选................... (19)

《纪检监察办案手册》法规调整对照表................. (20)

行政处分依据的设定权限及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 (22)

前    言

自换届以来,云阳县纪委、监察局新一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促进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办案积极性。自2007年以来,各基层共立案查处业务内案件58件60人,已结案57件59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能力和执纪执法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但随着法律条规的更新,纪检监察干部的更换调整,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办案业务的培训需求不断增强。为提高查办违纪案件的水平和质量,满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和工作需要,县纪委审理室将定期编发《审理参考》,主要依据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及《审理参考资料》,结合我县办案工作实践,刊载常用业务法规、办案文书及程序要求、理论探讨、案例分析等内容,希望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及运用。同时,请各纪检监察干部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进行思考和调研,积极提供调研、探讨文章或工作信息等,我们将借此平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执纪办案水平。

由于水平有限,在编辑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探索论坛〗

按: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耿幼凡同志多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撰写了《浅谈党纪政纪案件量纪方法》一文,交流党纪政纪案件量纪方法,现将此文转发,供大家学习参考。

浅谈党纪政纪案件量纪方法

重庆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耿幼凡

对党纪政纪案件的量纪,长期以来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难点之一。为了更好地做好量纪工作,提出《党纪政纪案件量纪工作方法》,与从事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同行们进行探讨。

一、党纪政纪案件量纪工作的基本步骤

纪检监察机关的量纪工作是办理党纪政纪案件重要的法定程序。党纪政纪案件在依法认定其每一个违纪性质后,还必须依法对案件的违纪行为进行逐一量纪。做到对同一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量纪(处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使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纪律保持一致性和一贯性。这是案件处理既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达到良好的政治、社会效果的基本要求。

党纪政纪案件在依法完成其性质认定后,就进入了量纪的阶段。量纪工作一般分为三个基本步骤:

第一,根据案件情况和党纪政纪法规规定对违纪程度(后果)进行判定。即:确定案件违纪的法定情节,这是量纪的基础。

第二,依据所确定的违纪情节,选择与法定情节相对应的一个处分档次作为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这是决定处分的基础。

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是指:案件适用的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违纪情节及其所对应的处分种类。但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违纪情节及其所对应的处分种类有一个或多个处分种类,而量纪时又只需要一个处分种类作为基准处分种类,因此就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所选择的处分档次就是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

第三,以选择的基准处分种类为基点,依据案件中所具备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则”)的情形,并按照“处分规则”运用的规定,对基准处分种类进行调整。

在完成量纪的上述三个基本步骤后,案件办理的各环节才能做到有依据地提出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违纪情节判定的方法

违纪情节是党纪政纪法规对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后果)适用处分的分类。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情节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量纪的第一步就是根据案件事实和党纪政纪法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违纪情节。判定违纪行为的法定情节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提出以下四种。这些方法既可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一)判定法。判定法分为:直接判定法、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

1、直接判定法。即依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直接判定违纪情节。直接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类型有:

(1)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案件。

(2)违纪行为一旦构成,直接依据党纪政纪法规规定判定违纪情节。如《党纪条例》第45、46条(政治类行为)、第156条规定的嫖娼、卖淫行为等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种类规定和《政纪条例》第29条第4款(包养情人行为的)和第31条(嫖娼行为)等,这些案件党纪政纪法规虽没有情节规定,但违纪行为一旦构成,都是以情节严重量纪的。

(3)其他可以直接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

2、间接判定法。即在依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判定违纪情节时,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依法认定的意见,进行分析判定违纪情节。间接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类型有:

(1)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是同一性质的案件。违纪行为达到司法机关追诉条件未被判处刑罚处罚的,或不予起诉的,可以根据依法认定的意见和案件后果及其造成的影响,并结合所在地区情况和党纪政纪规定判定违纪情节。

(2)违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同一性质的案件。一是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的意见和行政处罚的情节,及其的后果、影响,并结合所在地区情况和党纪政纪规定判定违纪情节。二是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主动商请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提出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后果或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党纪政纪规定判定违纪情节。

(3)其他可以用间接判定法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

3、综合判定法。有的案件违纪情节具有双重性,由于党纪政纪法规对情节规定是综合的,因此需要综合判定违纪情节。综合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类型有:

(1)经济案件违纪情节具有双重性。一是数额情节,即以数额多少确定违纪情节;二是为违法获取利益而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情节。如:因贪污、受贿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等。又如,贪污、挪用救灾、抢险款物,给救灾、抢险造成不良后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等。

(2)失职、渎职等责任追究案件的违纪情节也具有双重性。如责任事故等级(一般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即后果本身是一种违纪情节,而责任人履行职责存在的失职、渎职情况也是一种违纪情节,因此需要综合判定违纪情节。

(3)其他需要综合判定违纪情节的案件。

(二)对比法

对比法是以本地区近期(有效法规执行期内或者近几年内)已经处理的同一性质的案件处分情节、种类,结合本案的后果或造成影响的轻重程度,与已经处理的同类案件情况进行对比,从中找出个案的差异来确定需要处理的案件的违纪情节。如果是同一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相近、以及处分运用规则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案件,那么在同一地区执行纪律就要保持基本一致。

(三)征询意见法

本地区或本部门发生的首例案件,在适用判定法和对比法等方法对案件定性量纪难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征询上级对案件的定性量纪的指导性意见。上级机关对征询意见的首例案件,应当认真分析案件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提出恰当的处分意见,从而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为今后的案例借鉴奠定基础。

(四)案例借鉴法

对于本地区发生的没有对比性的案件,在适用判定法和对比法等方法对案件定性量纪难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相关案例来判定同类案件。适用案例借鉴法所借鉴的案例应当注意三点:一是案例应当是同一主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其他地区、部门处理的同性质的案例(如果不是同一主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其他地区、部门处理同性质案例,是否借鉴应当征得主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二是案件性质要一致;三是案件情节要有可比性。相比的情节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借以甄别本案的情节是较轻、较重或严重。

三、量纪的基准处分种类选择及其所对应的处分规则运用

违纪情节确定后,应当在法定的违纪情节内选择量纪的基准处分档次。由于党纪政纪法规在违纪情节的量纪幅度规定中,有一种或多种处分的选择。这是党纪政纪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授权性规定即执纪机关在执纪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有权选择本情节中较轻或者较重的一档处分)。如何保持在一个执纪机关内就同一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处分应当基本一致,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定情节内有依据地选择基准处分种类,并结合案件中具备的“处分规则”规定的情形,运用“处分规则”规定对基准处分档次进行调整,最后提出恰当的量纪意见。基准处分档次选择的方法及其所对应的“处分规则”运用如下:

(一)违纪情节内规定有三种处分的基准处分档次选择方法。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条例》)第65条规定了有三种处分。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把留党察看一年、二年分为二个处分种类来“设定”, 如在适用《党纪条例》处分幅度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时,可以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二年作为三种处分来选择。《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政纪条例》)第19条、第22条、第26条、第28条、第29等都规定有三种处分。

1、违纪情节内三种处分一般选择中间一档处分作为量纪的基准处分档次。这是量纪的惯例。这样选择党纪可以满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规则的运用,政纪也适用从轻、减轻、从重规则。

2、如果案件需要选择最低一档处分种类的,应当具备“处分规则”规定从轻情形和“处分规则”以外的其他条件。如,违纪人员是如实交待的,或偶犯、过失、一贯表现好等其他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低一档处分种类。按照“处分规则”规定,从轻处分只能在处分幅度内适用,由于选择的是处分幅度内最低处分种类,已经包括了案件具备的从轻情形。因此,选择最低一档处分种类的,党纪只能适用减轻、从重、加重规则。政纪则适用减轻、从重规则。

3、如果案件需要选择最高一档处分种类的,应当具备“处分规则”规定从重情形及其特殊条件和“处分规则”情形以外的其他条件。如《党纪条例》第18条(多次故意违纪的)和27条(共同违纪的为首者)等规定的特别条件;又如长期多次违纪、拒不退出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顶风违纪等其他条件的,可以选择该情节中最高的处分种类。按照处分运用规则规定,从重处分只能在处分幅度内适用,由于选择的是处分幅度内最高处分种类,已经包括了案件具备的从重情节。因此,选择最高一档处分种类的,党纪只能适用从轻、减轻、加重规则;政纪则适用从轻、减轻规则。

在适用前述第3项,遇有《党纪条例》第65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时,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三种,如果该行为量纪时选择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且具有减轻情节,不能在幅度外减轻为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综合运用《党纪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2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免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对免予党纪处分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因此,选择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为量纪基准处分的,不适用减轻至免予处分。同样,《政纪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12条、第1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因此,遇有前述第1、3项选择的记过、记大过处分为量纪基准处分的,不能减轻至免予处分。

(二)违纪情节内规定有两个处分种类的基准处分档次选择方法

1、违纪情节内规定有两个处分种类,一般选择较轻的一档作为处分的量纪基准种类,这是贯彻以人为本观念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这样选择也已经成为量纪的惯例。选择较轻的一档作为基准处分档次的“处分规则”的运用:一是,如果具有的从轻情节不足以减轻处分的,这一档处分就直接吸收了从轻情形,符合“处分规则”的运用规定;二是不影响减轻、从重和加重处分规则的运用。选择较轻一档处分种类的党纪适用减轻、从重、加重规则,政纪适用减轻、从重规则。

2、如果确实需要选择最高一档处分种类的,选择条件与违纪情节内规定有三个处分种类的选择最高一档处分种类相同。选择较重一档处分种类的,党纪适用从轻、减轻、加重规则;政纪适用从轻、减轻规则。

上述(一)3、(二)2项中,党纪政纪法规有多个违纪情节规定的,因情节严重,选择以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作为量纪的基准处分的,有处分幅度规定的适用从轻、减轻规则,无处分幅度的开除处分的只适用减轻处分规则。开除党籍处分不再适用从重、加重规则。开除公职也不再适用从重规则。

(三)党纪政纪法规中有的处分无情节规定表述,且只规定了一个处分种类的,直接适用这个处分种类,并且有条件的适用“处分规则”。违纪情节中只有一档处分的(不包括违纪行为只有开除一个处分档次的),不具备运用“处分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情形的条件。因此,党纪只适用减轻或加重规则,政纪只适用减轻规则。

直接适用违纪行为只有开除一个处分档次的,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种特别规则的运用:

1、党纪处分的量纪中,遇有下列的几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减轻处分规则。

(1)按照《党纪条例》第30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纪处分的。

(2)只有开除党纪一个种类的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规定(《党纪条例》第20条第二款规定)。

(3)《党纪条例》分则规定中,法定的特别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情形(第83、90、94、100条等)的,以后果特别严重情节论,量纪时直接选定开除党籍处分的,不适用从轻、减轻规则。

2、按照《政纪条例》第17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不适用第12、13条规则规定。

(四)特殊量纪

1、案件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在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应当按照《党纪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

2、《政纪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因此,情节轻微的政纪案件可以直接选择免予处分。

〖程序法规〗

编者按:为使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县纪委审理室特拟定了《恢复党员权利程序》《解除政纪处分程序》,现予以刊载,请涉及到的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纪处分条件的被处分人员,按照有关程序,按期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纪处分手续。

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一、恢复党员权利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二、恢复党员权利程序。①本人向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方向等等;②党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作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查材料;③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就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注: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等材料存入该同志的党纪处分档案中(处分档案一般在纪委),恢复党员权利的批复应送县委组织、人事局等备案。

三、恢复党员权利需形成的材料。①本人申请;②党支部考查记录及书面考查材料;③支部会议记录;④支部形成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⑤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注:各县属部门机关支部的上级党组织为县直机关工委;乡镇各支部的上级党组织为乡镇党委。)

解除政纪处分程序

一、解除政纪处分法规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解除政纪处分的程序:①本人写申请;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找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情况写出考查材料。③所在单位拟写同意解除XX同志行政处分的请示,与《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一并报处分决定机关;其请示标题,如《关于同意解除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请示》。④处分决定机关下文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抄送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等。⑤将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存入该同志的政纪处分档案中。

三、需形成的材料:①本人申请;②单位书面考查材料;③所在单位同意解除行政处分的请示;④《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⑤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的通知。

附: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入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

工作单位

批准处分文件

处分种类

给予处分时间

处分期满时间

职务

处分前

职务工资

处分前

级别

工资

处分前

处分后

处分后

处分后

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监察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制度建设〗

按:为便于乡镇、县级部门做好案件检查工作,确保基层办案质量,特下发《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要求》,供大家学习参考。

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要求

为便于办案中能够更好地把握“二十四字”要求,做到程序和实体并重,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现对案件质量要求如下: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要求: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清楚,违纪者责任明确,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支部处分决定、纪委意见、党委意见等办案文书表述清楚,所认定的每一个违纪行为均有确凿的证据。

1、违纪事实构成要素清楚。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等认定违纪事实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责任及主客观原因等案件构成要素清晰。

2、证据收集齐全。(1)违纪者主体身份证据材料。应包括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籍贯、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加入有关党派或群众团体时间、简历(含党内任职情况)、受过何种处分等。农村党员应收集本人入党志愿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特殊情况的,需分别加以说明,如单位性质、党组织及行政隶属关系、任免机关、具体分工、现工资状况、专业职称、警衔、是否担任党委委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需专门机关依法认定的问题,应当具备专门机关依法认定的书面材料。(3)涉及土地违法、退耕还林、教育乱收费等案件,应当收集专门性法规、资料。

3、证据收集应遵循《案件检查条例》规定:(1)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取证,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签注“属实”意见并签名盖手印。(2)调查取证材料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填写清楚,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应签名。(3)书证、物证的复制件应注明出处,复制人应签名,提供书证、物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签名盖章。(4)收集的书证、影印证据等所证明的问题应加以说明。

4、按照依纪依法办案要求,对属于行政处理、处罚的案件,应当经执法主体机关依法予以认定,如:土地、计生、物价、财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认定。

5、证据鉴别、采信妥当。认定案件事实要充分使用证据,实事求是反映违纪情况,不能人为取舍有错或无错证据。

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要求: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法律、纪律、政策为准绳,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根据违纪者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后果及认错态度等,按照纪律条规规定的处分档次和幅度恰当处理。

1、定性准确。对有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应分别定性,能定性的不能采用写实处理。

2、引用条规必须准确。调查报告、支部处分决定、纪委、党委处分意见等文书中引用条规应准确、具体。

3、提出处分建议档次恰当。

三、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要求: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各种手续、程序材料齐全。

1、有案件线索来源和初核呈批表。案件线索经领导批示后才能进行初核。

2、初核、立案、审批及办案超时限应有书面批准手续。初核时限2个月,立案审批1个月,调查时限3个月。

3、正确使用办案措施。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法规和规定使用检查措施。立案决定书应送达本人签字,应作好宣布立案谈话记录;暂扣或封存财物应按程序审批执行,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办案的文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文件等办案程序文书材料应收集在案。实施“两规”应具备决定、批准、备案和解除材料。

4、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应写明违纪行为性质、后果及责任。隐去证人等相关人员姓名,违纪人应签注意见,违纪人提出申辩意见调查组应予以说明。违纪人应有书面检查。

5、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支部处分决定、处分意见等文书格式规范、内容表述准确。

6、初核报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应有调查(审理)人员签名,领导应签署批示意见。

7、从线索来源到初核、立案、违纪事实见面、调查报告、支部大会讨论、审理报告、审批前谈话等程序材料时间顺序不能倒置。

8、应通知违纪人参加支部大会,没有到会的,支部应写说明。参加支部会议党员人数应超过应参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支部会议记录的时间、地点、参会党员、主持人、讨论情况、表决情况等要素应齐全。

9、支部处分决定应与本人见面,本人并签注“同意接受处分”的意见;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注申辩意见的,调查或审理人员应写说明。

10、涉案款物处理规范,案件所涉及的款物,应按《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未经审理不能直接开具罚没收据,作出收缴决定。

11、处分决定应按构成要件,简明扼要地表述违纪事实、性质、情节、适用依据等,不能冗长或过于简略。其决定生效时间以党委(县纪委或县委)会议集体研究审议的时间为准,同时应告知受处分人员申诉权利事项等。

12、处分决定执行应及时到位。处分决定应及时宣布并送达本人,处分决定必须存入个人档案,认真填写《纪律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对涉及年度考核、职级待遇调整的,应到组织、人事部门衔接执行,并将执行文件以附件形式同《纪律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一并报县纪委(审理室)。

四、组卷规范,保管完好

要求:符合案件装订要求,材料齐全,分类清楚,组卷有序,目录及封面书写规范、清晰、页码无误、装订牢固、整齐、美观。

1、案卷中材料应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书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如有用红笔、铅笔、圆珠笔及复写纸书写的材料,应作技术处理(即分页复印,并将复印页与原页二合一一并存入案卷中。)

2、入卷材料应清除不利于档案保存的回形针、大头针、订书钉等物。对缺损、破裂部分要粘贴完整,纸张大小不一致的要裱糊、裁剪或折叠整齐,骑缝章和文字不能裁掉。

3、卷中有文字或图片的页面,要在右上角或左上角编制页码,每卷材料页数不超过200页,复印材料不超过150页。

4、证据材料应按调查报告所列问题的顺序分类、装订。对同一问题的调查笔录,按调查时间顺序装订。

5、案卷装订要整齐规范,装订线不得压盖卷中的文字。

6、卷内文件目录要逐件填写准确每份材料的顺序号、责任者、题名、页码等内容。封底应有备考表。

7、一案多人的应分别组卷,将线索来源、初核材料、主要证据及相关材料装入主要责任人案卷中,其余材料按人装入个人案卷中;未作错误事实认定的其他材料,单独组卷,随案移送,归档备查。

8、一案多卷的应分卷编写页码。

〖文书范例〗

按:审批前谈话是办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之一,抓好审批前谈话对发挥审理监督作用、维护被处分人员合法权利、积极化解矛盾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现特刊审批前谈话笔录一份,供大家学习参考。

审 批 前 谈 话 笔 录

时  间

2007年10月18日上午

地   点

××镇纪委书记办公室

谈话人

×××

记录人

×××

姓名

李××

性别

年龄

32

民族

汉族

参加工

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镇和平村支书

入党时间

2000年8月

文化程度

高中

告知:我们是县纪委审理室工作人员,今天找你,主要是因为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一事经组织调查终结已移送审理。根据党纪有关规定,你作为党员、村支部书记,组织上在对你的违纪行为作出党纪处分之前,要找你进行一次审理谈话。谈话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二是听一下你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组织上将对你作出处分,你对组织上有什么要求;三是向你介绍相关党纪知识,从组织角度对你今后的工作、生活提几点要求。我们的谈话采取问答方式,请你本着对组织、对自己负责,实事求是陈述。

答:好的。

问:请你谈一下你在村上任职的情况?

答:我2001年至2006年7月任原××镇盛元村党支部书记,2001年7月至今任   ××镇和平村党支部书记。

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形成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否与你见面,你对见面材料上认定的错误事实有无异议?

答:调查组形成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我已看了,我也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署了意见,对见面材料上认定的错误事实无异议。

问:你是否参加了支部大会?是否在支部处分决定上签意见?

答:我参加了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处分决定上签署了意见,同意支部给予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问:请你谈一下你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组织的要求?

答:我超生一个孩子的情况属实。作为一个党员,违反了计生政策,也违犯了党纪,组织上对我作出处理我没有意见,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请求组织对我从轻处理。

告:刚才你谈了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组织的要求,我们认为你的认识比较到位,你对组织提出的从轻处理的要求,我们会如实向纪委常委会汇报。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一个孩子的违纪事实客观存在。在镇纪委调查期间,你能如实向组织说清问题,这很好。但你的行为已经违犯了党纪,组织上按党纪条例的规定是要作出处理的(介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略),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介绍每种处分对受处分人的影响略),前两种处分为轻处分,后三种处分为重处分。至于组织上给你什么处分,由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属留党察看或开除处分应报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批)。请你相信组织上会对你所犯错误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假如组织上给你较轻处分,你要进一步搞好支部工作,总结以前的经验教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今后更好地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假如组织上给你较重的处分,请你要正确对待,也要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公民。组织上作出处分决定后,我们将送达处分决定,请你收到处分决定后在处分回执上签字。如果你认为处分决定上认定的事实未能实事求是,或认为处分档次过重,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这是你作为党员的权利。总之,请你吸取教训,在今后不要犯类似或其他错误,也请你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正确对待组织和他人,不要因为受处分而背上思想包袱,要更好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问:我们今天的谈话到这里就结束了,你还有什么要对组织说的没有?

答:没有了。

告:请你将我们今天谈话的记录看一下,并请你签意见。 

以上记录我已看,内容属实。

李××(捺印)

2007年10月18日

〖基层调研〗

乡镇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桑坪镇纪委书记  陆世银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加强乡镇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对促进反腐败工作的全面深入,维护农村稳定和统筹城乡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作为一名乡镇纪检干部,现就乡镇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谈点个人看法。

一、当前乡镇纪委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上有包袱。三年的乡镇纪检工作经历,使我感觉到,我们的乡镇纪检干部普遍存在“四怕”心理。一怕乡镇党委不支持,二怕情面上过不去,三怕遭到打击报复,四怕得罪人。另外个别基层纪检干部还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片面地认为纪委办案工作无所谓,做好经济工作才是硬道理,有的同志甚至认为“经济要上,纪律要让”。从而严重影响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业务素质不高。当前,我们乡镇纪委办案工作面临“三多”问题——新情况多,新问题多,新知识多。机构改革和换届后,我们纪委书记新手居多,缺乏扎实的纪检工作业务知识和查办案件的实践经验,从而导致了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信心不足,对违法违纪出现的新形式和手段更是把握不够。

(三)制度不完善。乡镇纪委本身存在办案人员少,办案时查审难分的现状。区县纪委对基层办案如何协审把关,没有可操作的相关制度,案件指导随意性较大。加之有些乡镇纪委书记凭经验办案,法规政策不熟,程序意识不强,导致没及时备案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幅度崎轻崎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力量配置薄弱。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换届后,乡镇纪委书记虽是专职,但仍履行了乡镇党委副书记职责,还分管乡镇政府重要的工作,而纪委副书记、委员则都是兼职,不能集中精力投入到查办案件中去。同时,乡镇纪委设备设施简陋,办案条件差,经费不足,影响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积极性。

二、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认识。乡镇纪委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纪委办案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案件查处工作是纪检工作的核心、更是搞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乡镇纪检干部队伍中形成“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了案是不称职”的共识。真正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政治上的“亮点工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鱼水工程”、维护党纪政纪的“形象工程”。

(二)提升素质。一是抓业务培训。建议上级纪检部门定期举办纪委办案工作业务培训班,选调基层纪委书记、纪检干部参训。二是建立纪检办案人才库。建议抽调部分纪委书记纳入人才库,并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与市、县纪委办案工作,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三是挂职锻炼。建议将乡镇纪委书记选派到市、县纪委相关处室挂职锻炼,丰富其实践经验。

(三)完善制度。除继续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和案件通报制度外,建议重点抓好三个制度的完善。一是区县纪委抓好案件协审制度。用制度的形式,规范协审的组织机构、协审内容、工作程序,杜绝协审走形式或随意化,提高案件质量。二是建立和完善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乡镇纪委重要线索的初核前都应与县纪委纪检室进行商讨、分析,转立案后,由县纪委领导指派有关科室对口指导办案,以确保案件质量。三是推行乡镇分片联合办案制度。县纪委根据各乡镇案源和纪检干部办案水平等具体情况,可将全县乡镇分成几个片区,分别由县纪委常委牵头,县纪委、监察局相关室配合,片内乡镇纪委书记全程参与,实施联合办案。

(四)提供保障。乡镇纪委在工作中要积极争取上级纪检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办案设备设施的添置和经费的投入。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娘家”与“婆家”和“主业”与 “副业”的关系,在工作中要统筹兼顾,集中精力抓好案件查处工作。

〖条    规〗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节选

(渝人发〔2007〕209号,自2007年12月24日起实施)

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其中公务员受纪律处分后有关年度考核的内容摘登如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意见,请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解决,并及时与县纪委审理室联系。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二条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相对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按:市纪委下发了《纪检监察办案手册》法规调整对照表,现转载,请同志们在工作中注意法律条规的更新,准确运用。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县纪委审理室联系。

《纪检监察办案手册》法规调整对照表

序号

《纪检监察办案手册》法规

现行有关法规

法规名称

页码

效力

1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P241

有效

党的十七大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

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发[1995]3号)

P245

废止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文发布)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施细则》(渝委发[2006]2号文公布)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P25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文公布)

4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8号)

P308

不再

执行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文公布)

5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节选)》

P326

废止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节选)》

P330

7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节选)》

P334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中,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发[2008]3号)

序号

《纪检监察办案手册》法规

现行有关法规

法规名称

页码

效力

8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55号)

P380

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8号)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128号)

P384

10

中共重庆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纪发[1997]27号)

P388

中共重庆市纪委印发《关于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直接决定处分违纪党员的程序规定》的通知(渝纪发〔2007 〕12号)

11

中共重庆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纪办〔1998〕37号)

P408

有效

中共重庆市纪委办公厅关于执行渝纪办〔1998〕37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纪办〔2004〕50号)

12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节选)》(渝人发〔2000〕139号)

P436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P441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公布)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文公布)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公布)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P443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文公布)

15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节选)》(渝府令第29号,1998年6月1日)

P473

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209号)

16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节选)(渝人发〔1999〕113号)

P49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后

关于行政处分依据的设定权限及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后,凡给予本县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处分,一律由云阳县监察局按管理权限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经县监察局清理,原《云阳县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云阳府发[2005]64号)第六条“给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一)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县监察局备案;(二)给予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处分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批准后,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三)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并由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的规定已废止,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二、行政处分依据的设定权限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对行政处分依据的设定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即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即2007年6月1日起行政处分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因此,除了重庆市人大、重庆市政府有权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政纪处分规定外,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大、政府一律无权制定政纪处分规定。市监察局对重庆直辖以来出台的涉及具体政纪处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有42件规范性文件全部失效或者部分失效(具体见附表):凡单独设定政纪处分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失效;同时规定了党纪政纪处分的规范性文件,政纪处分规定部分失效,党纪处分规定部分有效。在今后办理政纪案件工作中,不得再引用上述涉及政纪处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附表1:

全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制定

机关

文 号

1

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路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

重监发[1997]64号

2

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

重监发[1997]65号

3

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

重监发[1997]66号

4

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

重监发[1997]67号

5

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

重监发[1997]68号

6

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及用公休度假休闲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

重监发[1997]70号

7

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监察局、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

市安办

重监发[1997]71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1998]152号

9

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渝监发[2000]2号

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

渝府发[2000]2号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0]161号

12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渝府发[2001]64号

13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

渝府发[2006]109号

14

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村“三金”借款催收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的意见

云阳县委县政府

云委发〔1999〕51号

附表2:

政纪处分部分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制定

机关

文 号

1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

市府

渝委发[1998]40号

2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印发《关于违规配备、安装、使用通信工具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渝纪发[1998]23号

3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市统计局

渝纪发[1998]27号

4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市档案局

渝纪发[1998]34号

5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市教委、市高教自学考委会

渝考委[1998]20号

6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渝招委[1998]43号

7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渝纪发[1999]33号

8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市移民局

渝纪发[1999]29号

9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建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市建委

渝纪发[1999]31号

10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监狱、劳教工作的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市司法局

渝纪发[1999]30号

11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违反职称工作政策纪律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渝职改[1999]11号

12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印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违纪违法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渝纪[1999]

05号

13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涉及城区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渝纪发[2000]

9号

14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渝纪发[2000]22号

15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市土房局

渝纪发[2001]22号

16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市纪委

市监察局

渝纪发[2001]23号

17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涉及危害社会稳定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

市政府

渝委发[2001]32号

18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市委、

市政府

渝委发[2002]3号

19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

市政府

渝委发[2002]36号

20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林业重点工程政策法规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

市政府

渝委发[2002]38号

21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

市政府

渝委发[2002]38号

22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移民工委、市监察局、市移民局《关于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中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

市府办

渝委办发[2002]12号

23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

市府办

渝委办[2003]84号

24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

市府办

渝委办[2003]85号

25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

市政府

渝委发[2004]12号

26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厂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委、

市政府

渝委发[2004]21号

27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云阳县

人民政府

云阳府发〔2002〕153号

28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阳县

人民政府

云阳府发〔2003〕164号

审理学习与参考  2008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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