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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分工的规定

 昵称11467296 2013-01-30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分工的规定
阅读: 4发布时间: 2012- 04- 09

(慈纪委〔2009〕2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提高执行能力,根据《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共同参与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函》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其中《处分决定书》根据受处分人员性质,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根据程序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按照《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慈纪委〔2006〕4号)等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召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定期沟通。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党员组织、人事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根据市纪委监察局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调整其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及副主任科员)。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四)根据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管辖范围,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人事局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二)对有关人员受劳动教养、刑事强制措施及刑事处罚后的工资、福利等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三)根据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管辖范围,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督促、指导办理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任命的)的解聘手续。

  第六条 市人民法院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互相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意见规定》(浙纪发〔1999〕16号)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生效判决书等及时送达市纪委监察局。

  第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党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落实专人及时以法定形式书面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同时抄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二)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互相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意见规定》(浙纪发〔1999〕16号)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不起诉决定书等及时送达市纪委监察局。

  第八条 市公安局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甬纪发〔2009〕3号)要求,将党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因赌博、嫖娼、酒后驾车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落实专人书面告知市纪委监察局及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二)将党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落实专人及时以法定形式书面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同时抄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第十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到《处分决定书》30日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按《处分决定执行通知书》执行处分决定。

  (二)收到《处分决定书》60日内,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或受刑事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按规定直接对有关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部门,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处理。

  (四)办理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任命的)的解聘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六)及时调整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福利等,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部门。同时及时将调整情况及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七)按规定如实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分别申报给相关办理机构。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书面反馈协助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慈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慈溪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慈溪市纪委

        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慈溪市公安局

    慈溪市监察局

                                                     慈溪市人事局

                                                      2009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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