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限时告知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更加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浙江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决定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促使各部门(单位)之间各负其责,并在规定时限内以统一的格式相互告知有关情况,确保执纪、执法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做到按规定流程告知与加强日常沟通相结合;坚持注重效果的原则,做到严肃执纪执法与保障受处分(处罚)人权利、加强教育帮助相结合。 第四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和公安、司法机关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包括各种应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的行政处罚、拘留、劳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有罪不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等等)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流程与责任时限 第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后,按以下工作流程限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处分(处罚)决定执行工作: (一)公安、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0日内填写《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中的“第一部分”(表式见附件一“第一部分”),并将其送(寄)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如非公职人员的农村党员受处罚的,仅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 (二)对于农村党员(非公职人员)受处罚的,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在接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后15日内将此情况转达给受处罚人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纪委(或临时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布置落实对其受理、立案、调查等有关事宜。 (三)对于公职人员受处罚的,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在收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后15日内做好相互沟通联系工作、30日内填写《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中“第二部分”(表式见附件一“第二部分”),并将其送达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按以下工作流程限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一)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后15日内填写《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以下简称《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一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一部分”),并将其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 (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接到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单位的“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二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二部分”),并将其送达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回复、告知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对受处分人执行的工资、奖金、福利、考核标准及其它有关需要调整的内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汇总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回复内容后予以转达)。 (三)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接到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转达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回复(记录表“第二部分”)后,30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三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三部分”),并将其送达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四)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接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报告(记录表“第三部分”)后,30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四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四部分”),并将填写完整的《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 市、县(市区)纪委审理室应按年度、分级负责辖区内公职人员《党政纪处分记录表》的汇总,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七条 处分(处罚)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除按本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沟通、配合、落实工作外,还应根据浙江省《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和浙江省《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各级纪委应加强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由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组成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讨论、商定需各部门配合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级纪委分管执行工作的副书记、常委是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是成员单位,其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是联席会议的成员。纪委审理室主任是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的监察室主任(组织部的监督处处长)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县[市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未设立监察室的,可指定一个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同时又是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的具体内外联系人和具体对外联系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建立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联系人具体落实,各相关业务处室责任挂钩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工作限时告知、及时落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处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加强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相关部门(单位)也应将此项工作作为对内部相关处(科)室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处分(处罚)决定的按流程“告知”,处分(处罚)后工资、奖金、福利、职务、考核的调整变化,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工作情况,应不定期地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纪发[2004]5号文件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处罚)决定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处分决定或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调整受处分(处罚)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福利、考核等次的; (四)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严格执纪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执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台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执法部门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的,参照本规定关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2、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附件1: 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 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受罚人: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说明: ①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农村党员是指非公职人员的中共党员。 ②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包括各种应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的行政处罚、拘留、劳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有罪不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等等。 ③记录表“第一部分”由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处罚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发出“告知”,如受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还要同时向所在市或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发出“告知”。 ④如受处罚人是农村党员的(非公职人员),各部门(单位)就无需填写记录表“第二部分”、向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如受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记录表“第二部分”则由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在收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做好相互沟通联系工作、30日内向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 ⑤本“告知”流程记录表(第一、二部分),各发出单位要一式多份(除送各接收单位一份外,还要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附件2: 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受处分人: ,工作单位: )
说明: ①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②记录表“第一部分”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提供情况,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后15日内向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发出“告知”。 ③记录表“第二部分”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在收到“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作出回复(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转达)。 ④记录表“第三部分”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回复(记录表“第二部分)后,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⑤记录表“第四部分”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收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报告(记录表“第三部分”)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汇总上报执纪到位情况。 ⑥本“告知”流程记录表(第一至第四部分),各发出部门(单位)均为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盖章签名后送达接收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