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 监察 机关 1、按权限作出纪律处分(问责)决定,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问责)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处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处理)人,并根据情况将处分(问责)决定书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督促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单位宣布、执行党政纪处分(问责)决定; 3、将处分(问责)决定和受处分人员单位报送的《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及时归档,归入案卷; 4、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部门通报受处分(问责)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关资料; 5、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本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局批准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决定或监察建议; 6、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定期对受处分(处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回访抽查,全面监督掌握受处分(处理)人员单位执行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情况,保障受处分(处理)人员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7、组织协调处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按规定及时办理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和政纪处分解除手续等后续工作; 9、按中纪发【2008】32号文件规定对案件中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扣留或封存的违纪违法款物进行处理; 10、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组织 部门 1、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问责)决定等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处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对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呈报的对受处分(处理)人员职务、级别等待遇作出相应调整的材料进行审核; 3、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对受处分(处理)人员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的工资晋升、年度考核以及职务安排的审定、审批工作; 4、对处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6月1日前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上年度处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社 部门 1、将处分(问责)决定等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处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及时审核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呈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负责核定受处分(处理)人员在处分(处理)执行期内的工资(退休金)、奖金标准; 3、审定受处分(处理)人员在受处分(处理)影响期内的工资晋升、年度考核情况; 4、对管辖范围内的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6月1日前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上年度处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 部门 1、根据处分(问责)决定负责做好年终考核奖金审查、拨付; 2、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受处分(处理)人员违纪所得款物的收缴、退赔工作; 3、对管辖范围内的处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6月1日前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上年度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4、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编制部门 1、 收到开除公职处分决定书后,及时办理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新申报的受处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 2、 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1、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纪律处分(问责)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送达受处分人员,并在规定范围内宣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处分(问责)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送达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及受处分(问责)人员; 2、处分决定由事业单位作出的,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出的开除公职处分决定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3、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宣布、执行纪律处分(问责)决定,将处分(问责)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归档,归入案卷,对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作出相应调整; 4、负责做好受处分(处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岗位聘用以及职务任命的审定、审批工作; 5、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定期对受处分(处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回访抽查,全面监督掌握受处分(处理)人员单位执行纪律处分的情况,保障受处分(处理)人员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处分期满后处分解除手续等后续工作。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1、将处分(问责)决定等材料在1个月内归入受处分(处理)人员人事档案; 2、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收到处分(问责)决定后,30日内应将处分(问责)决定向受处分(处理)人所在单位或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处理)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处分批复(决定)回单》上签收后,将该回单及宣布处分(处理)决定谈话笔录上报纪检监察机关; 3、及时办理《受党纪政纪处分(处理)人员处分(问责)决定执行责任卡》中的各项手续,并将办理完毕的相关资料送执行单位的相关科室留存; 4、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含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做好对受处分(处理)人员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的工资、职务、奖金变动以及年度考核等工作; 6、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受处分(处理)人员违纪所得经济利益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者纠正受处分(处理)人员违纪获得的非经济利益; 7、及时督促受处分人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如实向处分决定机关反映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8、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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