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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党政纪处分执行机制的思考

 徐徐读书 2015-01-11

建立和完善党政纪处分执行机制的思考

张俊焘  来源:三明市纪委监察局   浏览次数:9   2015-01-10 07:18   字体大小:[大][中][小]

  纪律处分执行工作,是查处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发挥查处案件惩处震慑和警示教育效果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执行机制,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到位,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履职的重要工作,也是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执政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某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工资津贴扣减发标准不一。在2013年3月之前,对受党、政纪轻处分的,都有减发部分工作性津贴,而在2013年4月之后,则未见减发,导致相同职级人员“一样的处分,不一样扣钱”的不公平现象。

  (二)违规晋升级别或工资档次。工资调整中,未认真执行有关受行政记过及以上档次处分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薪级工资)的规定,为部分不符合晋升工资档次(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人员办理了增资手续。如原某中学校长林某某,因犯受贿错误,于2013年10月被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2014年1月起就为其办理增加薪级工资手续。

  (三)确定考核等次的规定不落实。有的单位把关、审核不严,未认真执行有关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规定,将不应定档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定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如某镇社会事务办王某某因犯受贿,于2013年12月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所犯错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按规定年终考核时应定为“不称职”,但所在单位仍给他定档为“称职”,人事主管部门在审核中也未发现,致使该同志在当年度仍领取年终一次性奖励金,在次年度还增加薪级工资。

  (四)相关工资规定执行不到位。一方面,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工资待遇发放不规范。根据规定,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人员,在被强制、拘留期间,只能按基本工资的75%发放生活费。但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未及时执行,有的则连生活费也不发,而有的甚至在刑事判处后仍未及时停发工资。另一方面,对违纪村主干扣、减发固定(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不到位。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于违纪的村干部,应予以扣、减发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但从此次检查情况来看,仍有些乡镇未执行上述规定,有的甚至还按一等奖领取绩效工资。

  二、纪律处分执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就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案件检查、审理环节,对处分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不足。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而言,一些单位领导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认识不够,认为违纪人已经被处分了,“政治上从严,经济上从宽”,或碍于面子,或顾及人情,使在执行处分决定时人为“缩水”。

  二是经办人员履职不到位。违纪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平时不重视相关政策法规学习,未能及时掌握相关规定,加上基层人事、纪检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前后衔接不到位,导致处分决定执行中偏差。

  三是条规政策不配套。现行条规设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种类,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相关部门出台的一些规定、解释,已无法适用,有些在实际工作中已无法运用,有些文件的规定内容让人理解不一,从而导致一些政策出台后,出现执行标准不一的不公平现象。

  四是协作机制不完善。司法机关与案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纪检监察机关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之间,以及各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由于沟能不畅,导致执行工作脱节。如: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未将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送达或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导致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不知情,无据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工资待遇该改为发放生活费的仍全额发放,甚至出现服刑人员依然在领取工资的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落实职责分工。纪律处分的执行,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工资、职务变动,以及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提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限制及处分材料归档等事项,涉及面广,需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相关科室、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中的工资管理、岗位职称评聘管理、考核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将执纪工作责任分解到单位,责任到人,并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职责清、责任明,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要完善政策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建立统一、公平、可操作性强的国家治理法规体系。就纪律处分执行工作而言,涉及面广而复杂,有关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确定、岗位聘用等,缺乏统一的规定,散落于各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定、政策解释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牵头及督促相关部门根据新形势法制建设发展需要,加强针对性调查研究,对原有的规定作进一步清理、完善,使之相互配套衔接,为纪律处分执行提供有效的、统一的依据,做到既有法可依,又统一执行尺度。

  三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好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村主干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便相关单位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探讨、分析、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四要建立执行事项告知制度。针对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广,基层经办人员业务接触不多、政策不清,信息掌握不全等特点,纪检监察机关在向有关单位(个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的同时,可附带相关执行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期限、处分期限,以及处分期内有关职务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金或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定档,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或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程序等事项,防止执行工作中的偏差。这既是对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执行主体的一种约束。

  五要实行执行情况“双报告”制度。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填写《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和《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将处分决定送达情况、宣布情况和工资待遇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处分期满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对受处分人的在受处分前、处分期间和处分期满后工资变动、年度考核及职务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六要统一违纪村干部的工资扣减标准。由县级纪委协同组织部门,制定有关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扣、减发标准,确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七要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双报告”收集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部门予以纠正,并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纪律处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要建立和完善纪律审查函询制度。凡涉及对党员干部提拔任用、考核评先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由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对相关人员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审查,保证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大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在纪律处分执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纪律责任。

 (本文作者系福建省永安市纪委监察局副书记、监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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