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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廉政网--规范审理程序 创新执行方式 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徐徐读书 2012-10-28
我市案件审理经验交流文章被评为优秀经验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3日      阅读次数:198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第195期培训班经验交流中,我市的《规范审理程序  创新执行方式 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被评为优秀经验。全文内容如下:


规范审理程序  创新执行方
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晋城市纪委监察局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延伸,也是检验案件质量、落实查处结果的必要程序。切实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对惩处违纪人员,警示教育其他党员干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晋城市纪委监察局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上采取的措施与办法和在座的同行们进行交流:
    一、规范审理程序,严格审理案件
    按照“审理大计,质量第一”的工作原则,在审理案件中,我们要求全市审理干部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做到“三个坚持”达到“四个100%”。三个坚持是:一是坚持重程序、重事实,不断规范同违纪人谈话核对事实程序,维护违纪人的合法权利,重视违纪人的陈述和申辩;二是坚持勤沟通、求共识,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同调查组有分歧的,主动进行沟通协调,完善证据,取得共识;三是坚持精细严、保质量,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不仅做到精心组织,稳妥实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还要规范程序,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四个100%是:按时审结率达到100%,案件定性准确率达到100%,被查对象疑问答复满意率达到100%,处分决定执行率达到100%。以做到纪委、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时有依有据,受处分者心服口服,从源头上预防因处分不当造成执行中的阻力。
    二、创新执行方式,确保处分决定执行责任更明确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权威性,近十年来,晋城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了6次,分别为2001年、2003年、2007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对检查发现的处分决定未执行;处分建议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司法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执纪部门沟通机制不健全,协调配合不到位;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不匹配等问题,我们及时向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2011年,市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2007年以来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为期10天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下发处分决定无“盲区”
    在处分决定下发时,做到“三个严格”:一是严格发文登记,发文时要填写发文登记表,下达处分决定后,经办人员必须亲自送达有关执行单位或部门,收件人必须在发文登记表上签名压印,使处分决定收发情况清楚,责任明确;二是严格发文范围,在处分决定送达组织、人事部门时,不仅要送达组织、人事部门的档案室、综合科等执行科室,同时还送达监督科、公务员科等相关科室;三是严格执行手续,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本人必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报告表上签字、盖章;违纪款物的收缴,必须要开正式的罚没收据;职务调整、工资变动,必须有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变动表。
    2、下达执行情况告知书
    针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因责任不明造成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市纪委、监察局从2008年开始,在下发处分决定或建议时,制作了一式多份的告知书,不仅让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告知书上签字,而且审理室、受处者和组织、人事部门及受处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处分的档次、处分的期间、处分期间的考核、工资的变动等事项。全市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解决了受处人、组织、人事部门及受处人所在单位因不懂业务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让受处分本人了解党和国家的规章制度,避免了缺乏沟通而形成的隔阂,确保受处分者权利义务不受侵犯,切实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3、同司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
    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纪检部门同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机制上存在的缺陷,造成纪律与法律脱节的问题,有的“带着党籍蹲监狱,领着薪水蹲监狱”,社会影响极坏。向委领导汇报后,在委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同司法部门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掌握了受治安处罚、刑事逮捕、侦终起诉、司法判决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案件材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应由县、区纪委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进行了移送,全程跟踪督办,力争做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在第一时间落实,充分发挥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全部到位
   制定制度、完善机制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非常重要。我市纪委、监察局通过对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多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关制度。如市纪委、监察局出台了《案件审理谈话暂行办法》、《解除行政处分的实施办法》、《案件审理移送制度》等;城区纪委、监察局制定了领导负责与单位报告相结合、统一操作与检查督办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实施办法;阳城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并出台了《联席会议制度》、《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责任追究制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全面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难点和困惑,比如:企事业人员受处分后的执行,没有准确的执行依据;农村党员受处分后的执行与实际脱节,以及农村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恢复党员权利难;国企人员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等。以上执行情况中遇到的问题有待于上级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从而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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